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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 近来,假借新农村建设违法开发房地产之风在天津越演越烈。据不完全统计,天津城郊的东丽等四区就已发现违法建筑面积253万平方米。为此,近日天津市政府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严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风。对以小城镇建设、村民住宅改造或其他名义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变相开发并对外销售者,坚决依法查处。      最近一个时期,天津部分区、县的一些村镇与开发商,假借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小城镇建设的名义,在未办理规划以及集体土地征收、转用、供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或者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在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甚至以村镇的名义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武清区王庆坨镇大范口村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达成合作建房协议,占用农用地建设“华隆生态居住区”,至去年10月为止,违法占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95.97亩;      北辰区双口镇双河村村委会与某开发商合作,自去年6月开始,建设“河畔人家”连体别墅小区,违法占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175亩;      北辰区青光镇铁锅店村与某房地产公司合作,于2006年3月开始,建设“天籁湾”项目,违法占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数十亩。      目前,天津市有关部门已对这些案件立案查处,分别责令整改、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开发的房地产、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据不完全统计,天津城郊的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四区共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127项,建筑面积253万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92项,公共项目15项村民住宅项目20项,由村集体和乡镇政府为建设主体的共42项。天津市对55个在建的违法占地项目叫停,强制执行拆除了3项、4000平方米的违法建设项目。不过,有关部门认为,天津各区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仍然十分严重。      为此,天津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戴相龙为组长的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承担起行政主体责任。国土房管、规划、建设、市容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处罚违法行为的力度,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重责轻罚、以罚代管者,暂停该区县除市重点项目外的用地、规划、建设审批,对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查处,两年内停止参与招投标资格;个人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者,吊销个人执业资格。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一律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单位对未取得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不得提供配套服务。
简要内容: 2007年将成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落实年”,这已在业内形成共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都将因此面临严峻考验。 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已经勾勒出新一轮的调控路径:执行力度再度加大,土地政策继续紧缩。两部委均借助“督察制度”来“保驾护航”。 新一轮调控思路 对于房地产调控的工作重点,沈建忠归纳:“调整供应结构,增加有效供给,抑制投资、投机的需求,抑制房地产的价格过快上涨,建设住房保障体系和完善市场体系。” 沈建忠特别强调的房价问题可以视为下一步调控的重点方向:“要加强对价格的监管,调控抑制过快的上涨和保持合理的涨幅,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监管的责任。” 土地仍是调控重点 3月29日,国土资源部称,国家土地专项督察工作已经全面启动。目前已有两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存在的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问题,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问题,分别向两个省市发出了《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 “我们必须找出既保证发展,又好又快地发展,又要解决土地资源短缺这样一个问题。”束克欣提出,“从土地上讲要实行总量控制,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控制各项专业规划用地的范围、用地的总量。”除此之外,束克欣还认为,加强土地管理需要结合税收制度。
简要内容: 国内一些大中城市房价过高,百姓买房负担沉重,这已成为社会各界反映较强烈的一个问题。今年在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报告中,对调控房地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而这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将研究开征物业税的实施方案。 对房地产业的发展,政府工作报告中已将“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等任务纳入到2007年整体工作部署当中;而财政预算报告更是要进一步采取实际措施,表示要“研究开征物业税的实施方案”。   尽管全国房价仍然没有停下上涨的步伐,但建设部官员昨天(29日)表态,房地产的宏观调控经济目标已经完成。   在昨天召开的“2007年宏观经济形势与房地产发展态势报告会”上,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认为,目前房地产投资增长幅度已经低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幅度,表明去年宏观调控的经济目标已经完成,但房价问题还需要一段时间来解决。   去年5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对房地产调控的六条意见,被业内称为“国六条”,其中强调要从建房规划、信贷、结构等方面对地产进行调控。沈建忠认为,在保持低于投资增幅的前提下,去年住宅投资占整个房地产投资的71.2%,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普通住宅投资所占住房投资的比重也从2005年的52.6%,上升到了去年底的59.5%;经济适用房的投资规模扭转了过去逐年下降态势,去年经济适用房投资同比增长32.7%;去年全国廉租房制度建设进展较快,全国657个城市里面有500多个城市已经建立了这个制度,80%地级以上城市完成了廉租房建设计划。   此外,去年的住宅建设在户型结构上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扭转了片面追求大户型的态势。沈建忠介绍说,从去年6月份“国六条”开始执行到年底,9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的增幅在30%左右,而中小户型的增幅达到了34%。这一系列的变化表明,“国六条”对住房结构的调整已经取得了一定效果。   沈建忠对地方政府在落实“国六条”时的表现感到满意。他介绍,在建立了备案的制度、公布的制度、通报的制度以后,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把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当成了头等大事。
简要内容:天津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包括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用于在我市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剩余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不论外方投资者还是中方投资者,均给予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优惠。其中,被投资企业为技术先进型或出口型的,返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部税款;被投资企业不属于上述“两类型”企业的,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二、对剩余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生产性企业扩大投资,不论企业增资的来源,对其增资取得的收益,视同新建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于增资部分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自获利年度起,新增利润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对于增资部分不能单独核算的,自增资年度起,以增资前一年度实现利润为基数,对增长利润,按增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新投资部分增长利润应免征的税款= (新增注册资本/增资后注册资本)×(本年度企业计税利润-增资前一年度计税利润)×本年度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三、对收购我市中小型企业的外商,可采取同等条件优先的原则,享受我市规定的抵扣企业净资产价值的优惠政策,以降低外商的收购成本。可抵扣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项目为:   1、企业改制前在册的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按改制前一年全市离退休职工平均医药费支出和本企业离退休职工人数及全市离退休职工余命期15年计算);   2、企业改制前在册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抚恤费;   3、企业改制前列入编外的长病假、职业病、精神病患者、因公致残者,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确属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工资,以企业改制前一年为基数,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4、企业改制前未列入成本费用和欠发的社会保险和职工工资;   5、企业改制前在册和离退休职工未列入退休统筹项目的费用(按年人均900元和全市离退休职工平均余命期15年计算);   6、企业富裕职工的安置费,以企业改制前一年在职职工人数的20%掌握,工资标准每人按上一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上述扣除的费用项目在被收购企业应付款中备付,被收购企业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时,首先从该项应付款中支付,支付不足时再按有关规定列支。   四、外商在我市投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和咨询公司,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一免二减”的优惠政策。   五、申报办理返还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申请办理。在办理返还手续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返还企业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返还所得税审批表;   3、原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   4、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验资报告;   5、主管财政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六、企业收到返还税款的帐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收到返还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未分配利润。 2、中方投资者收到返还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资本公积。   七、被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达不到本通知规定经营年限的,已享受返还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投资者应当补缴已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款。
简要内容:发布外资投资指导意见,限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产业 今后,我国将严格控制外资投资房地产行业。3月22日,商务部在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中表示,我国应充分利用境外资源发展资本市场,但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 商务部称,今后我国应充分利用境外资源发展资本市场,引导和规范外商向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推动外资和民营企业合资合作;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投资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产业。【延伸阅读: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 商务部表示,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产业,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目前部分涉及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正在或将要陆续调整,短期内可能增加不确定性,但长期看将推进外商投资结构的升级与调整。应切实杜绝招商引资中违法违规变相给予优惠政策的行为。 据商务部统计,2006年,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1485家,同比下降5.7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同比下降4.06%.其中:全国金融领域(银行、保险、证券)新批设立中外合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12家,同比下降33.3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4.47亿美元,同比下降46.64%。但是,高技术产业吸收外商投资稳步增长,200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1.4249亿美元,同比增长3.81%.宏观调控主要行业外商投资得到有效控制,2005年以来,未批准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外商投资新项目或扩大产能项目。2006年,钢铁、水泥行业实际使用外资呈现大幅下降,降幅分别为66.67%和55.67%。
简要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普通老百姓的投资理财观念也日益成熟。目前,在诸多投资业风险越来越大的背景下,许多投资者将目光转向了房地产投资。 投资商铺作为房地产投资的主要形式,其兼具了房地产的土地稳定性、稀缺性、保值性和商业的高成长性。但投资商铺也有缺点:一是变现时间;二是出租风险:若租金低或租不出去,则会拉长投资回收期,降低利润率。 如何将购得的商铺顺利的出租出去?如何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如何将投资商铺的风险降到最低?丽江“三和时代广场”提出了一种新的投资新理念——投资产权回购式商铺。何谓产权回购式商铺 所谓产权式商铺,即是在开发之前预先做好商业物业的整体营运规划,然后以单体建筑或经营面积为单位对外发售;与此同时,接受业主委托,将物业交由指定经营商统一经营。以此最大程度实现商业物业的整体经营价值,同时使建筑单体获得最大的价值与租金增长空间。 所以,从投资的角度来看,产权式商铺具备了众多优势—— 首先,它省去了投资者的出租风险和收取租金的麻烦,为纯投资客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其次,它免去了商位出租期间各项物业管理所要花费的精力。经营管理公司具备对物业进行规范管理的能力,可以确保物业出租期间的安全及业主的各项利益; 第三,它保障了运作初期的业主利益。委托经营合同签订时,都附有若干期限的固定回报条款,这样就使业主规避了市场形成初期较大的经营风险; 第四,商铺租金相对稳定。整体经营的产权式商铺受到经营管理公司的严格管理,对于租金的确定,经营商会有相应的策略,这样有利于入驻商家长远经营的规划与预测; 第五,由于经营管理商的统一管理,“产权式商铺”的配套服务一般优于独立商铺。 正是在产权式商铺的前期销售中,开发商充分认识到,投资回报率才是决定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关键性因素。因此,投资回报率已将投资者的美好“钱”景具体化,并写入了合同之中。产权回购式商铺首显丽江 作为云南首个产权回购式商场,是什么支撑丽江三和时代广场之“丽江印象”大型民族原生态文化商城的高投资回报呢? 其一:地处旅游旺地——丽江,旅游资源雄厚,升值潜力巨大。 丽江是中国旅游财富的中心,每年都固定吸引着400万的游客。各项资源的全面汇集,为“丽江印象”的兴旺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加之丽江市政府对丽江旅游的规划和整合,以及越来越多的影视作品对丽江的宣传和报道,都将为“丽江印象”的商业发展注入巨大的升值潜力。 其二:“丽江印象”——丽江最大的综合型精品超市 “丽江印象”由顶级主力商家“丽江三和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主营热销全国的云南茶叶、珠宝、药材、特色饰品、土特产,融展示与销售为一体。凭借大型商城统一、多元的高效运作,“丽江印象”将实现商城的整体营利,从而保证对投资者的高额回报。 其三:低投入、高回报、无风险。 “产权回购式商铺”的诞生,开创了平民投资的新方向。投资三和时代广场——丽江印象,低首付创造稳收益,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充分享有自由权、自主权,投入多少资金,何时收回资金,完全由自己决定。投资回报率由银行提供担保。投资者与开发商在法律的保障下,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实现诚信合作,共同发展。 由此,可以预见“丽江印象”必将引领一场全新的商业营销投资风暴,必将实现无数投资者的黄金梦。
简要内容: 商务部:我国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 昨天(3月22日),商务部办公厅在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中表示,我国应充分利用境外资源发展资本市场,但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   商务部表示,今后我国应引导和规范外商向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推动外资和民营企业合资合作;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投资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产业;投资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继续鼓励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培训中心。但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产业,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   商务部同时表示,目前部分涉及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正在或将要陆续调整,短期内可能增加不确定性,但长期看将推进外商投资结构的升级与调整。应切实杜绝招商引资中违法违规变相给予优惠政策的行为。   据统计,2006年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1485家,同比下降5.7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同比下降4.06%。其中,宏观调控主要行业外商投资得到有效控制。2005年以来,未批准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外商投资新项目。
简要内容: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撰文:认真落实土地督察制度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严格土地管理责任制,落实土地督察制度。土地督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需要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首先要对这项制度有完整、准确的理解,对土地督察工作有明确、清晰的认识。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必须要探索研究的重大课题。土地管理问题是涉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个重点问题。在这些年土地管理改革的实践中,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形成了比较清晰的思路,就是加强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权力和责任,加强中央人民政府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的监管。按照这一思路,这些年改革了省以下国土资源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了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方式,调整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分成部分的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而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则是加强中央政府监管的重大举措。它的设立,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的管理职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项制度的建立为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实验,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 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国特殊国情特殊发展阶段的正确选择。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现代金融体系、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完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调控功能的同时,积极运用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社会政策一起参与宏观调控,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期经济调控的客观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统一供应等法律制度,这就使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成为可能。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土地政策在目前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调控手段之一。 为此,就必须有一个保证土地调控政策有效实施的机制,做到令行禁止。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应运而生,成为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举措。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立的一项基本的指导原则。目前我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框架已逐步形成,关键是抓好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全面加强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这项制度填补了对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纠正监督机制的不足,既可以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又提高了中央政府的监管能力,从而使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框架进一步完善。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已明确界定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主要是两句话:“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这两句话应放在一起整体理解,才能准确全面地把握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三个方面: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专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的机构。按照我国宪法以及国务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除法律特别授权外,对省级人民政府没有监督检查权。因此,必须明确经国务院授权,这是涉及土地督察机构的定位问题,也是关系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的前提问题。 授权的主体是国务院,被授权的主体是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将权力授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则通过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来行使监督检查权。 机构的性质,是经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务院来行使督察检查权的机构。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是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领导土地督察机构,并行使土地督察权力。 国务院还规定:“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意思是派驻各地土地督察局是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法定机构。授权关系是: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行使监督检查权,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总督察对督察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与职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职责更多的是讲机构要承担的任务和责任;职权是具体承担任务、履行责任过程中所赋予的法律手段。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职责主要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来承担。文件主要规定了4项职责: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职权,主要是按以下3个原则来确定的:坚持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坚持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坚持监督与调查研究并重。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职权,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调查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通过巡回检查、接受举报、调查研究、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等方式行使调查权。但这些都需要我们有发现问题的手段,尽快研究发现机制。二是审核权。为了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关口前移,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文件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项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保护耕地;对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规范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征地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种合法性审查,不影响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现有土地管理职权的行使,这只是一道把关环节,不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的划分。三是纠正权。为了强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权威性和监督的有效性,文件规定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先由土地督察局向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结束整改,要经派驻地区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四是建议权。主要是对地方政府改进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通过认真细致的实地调查研究,对各地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不足的地方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的建议。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职权的设计是紧紧围绕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的。 有权必有责,在赋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一定职权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一、时效制度。主要是对审核期限有规定,文件明确规定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审核,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问责制度。文件明确规定,要严格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国家土地督察局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自己督察的范围内能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是第一位的责任,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下一步还要研究督察机构内部的责任制问题。督察专员应承担直接责任,国家土地督察局局长应承担领导责任。 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 经过多次研究和初步督察实践,对于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从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两方面来讲,主要是: 土地督察工作格局总体来说应该是“一条主线、三个重点”。一条主线就是,以监督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为主线。我们是代表国务院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对象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而不是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内容是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而不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所有行为。 按照这条主线,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以下3点: 监督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我国耕地保护的法律制度都已经很明确了,国务院有关文件建立了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同时还明确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责任主体是政府的一把手。因此,监督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尤其是监督一把手负总责的情况,是我们的一个工作重点。 监督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情况。重点是督促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这个任务更艰巨。比如我们怎么去掌握以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考核,是否按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供地,是否真正执行了国家统一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等。 推进土地政策的完善。各督察机构不仅要当好国家的土地督察员,也要当好信息员、调查员,做国家土地管理决策的参谋助手。一方面要对督察范围内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向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合理建议;另一方面还要研究土地管理中带有苗头性的问题;同时,对于各地典型经验也要注意总结和推广。此外,还要对国家出台的政策法令(包括国土资源部的)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调研,并提出改进建议。 从督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来看,有3项工作机制需要建立。一是发现机制。各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局对于督察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违规情况,如何及时发现,需要有一个正常的机制。这既需要有先进技术的支撑,也要有传统手段的运用。关键是要注意提前介入,以免被动。发现机制是最重要的一个机制,它将在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我们仔细思考并在“边组建边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形成真正有效的发现机制。二是审核机制。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是我们面对的问题。各派驻地方督察局要及时与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沟通,抓紧研究审核的操作程序,包括材料如何报、报多少、怎么审、依据什么审、流程怎么设计,等等。三是纠正机制。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不当行为的纠正,既要抓得准,又要方式得当。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国家土地督察事业任务艰巨、责任重大,需要我们下更大的决心,费更多的心思,进一步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争取优异的成绩,树立良好的形象。
简要内容: 我国近两成国土沙化近四亿人生产生活受影响 据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 来自国家林业局的消息称,中国30个省份的889个县、旗、区分布有沙化土地。全国沙化土地有173.9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影响着近四亿人的生产和生活。 沙化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多亿元,严重制约着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已经治理的沙化土地,生态状况仍很脆弱,特别在沙区,人口、资源、经济压力仍然巨大。 国家林业局表示,中国土地沙化面积由上世纪末年均扩展3436平方公里转变为现在年均缩减1283平方公里。土地沙化扩展的趋势已得到初步遏制。 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主任刘拓表示,治沙方面的总体战略是,对于沙漠绿洲周围,要营建防风固沙林带、林网,保护现有天然荒漠植被和绿洲;对于半干旱沙地类型区,在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基础上,通过大力开展造林种草、小流域治理和生态移民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适度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对于青藏高原高寒沙地类型区,保护现有自然生态系统,采取以封育为主要方式的综合措施恢复植被,严禁不合理的开发。
简要内容: 国税总局:土地使用税将涨 经适房可以减免使用税 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尽快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同时严格控制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 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据悉,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l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税总昨天在通知中敦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上报,同时规定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同时,税总强调,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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