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土地使用税将涨 经适房可以减免使用税
新闻来源:www.sinacf.net 2007-03-22
国税总局:土地使用税将涨 经适房可以减免使用税
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尽快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同时严格控制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
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据悉,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l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税总昨天在通知中敦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上报,同时规定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同时,税总强调,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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