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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第 15 号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5日监察部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2007年12月4日原人事部第5次部务会议、2007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监察部部长: 马 马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土资源部部长: 徐绍史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 (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 (二)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 (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简要内容:国土资发〔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部决定在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落实。要按照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 要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结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要充分发挥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专门的收件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要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请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底前将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部署和开展情况报部。部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检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完成情况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各地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七月八日
简要内容:  对二级市场而言,二套房贷政策会放松的预期再次落空,可能会对目前估值高企的地产股形成压力,不过鉴于目前成交量反弹尚在持续,亦会对股价形成支撑,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地产股将维持强势震荡格局。   第一创业   国务院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近期国家采取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已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不少城市商品住房成交量有所回升。当前,要坚持住房市场化基本方向,坚持对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实行住房保障制度的原则,加大政策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保持合理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1.并未放松二套房贷政策,理顺并减免税费是主要的政策方向   本次会议出台的政策措施并未越二套房贷政策的“红线”。在2007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3.14,-0.03,-0.95%,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中提到,关于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对于本次措施中提到的改善性需求,即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平均水平可以再购一套房,办理按揭时可以视为第一套房。本次几乎再次原文提出,因此并未松绑二套房贷政策。   我们在年度策略报告中曾提出,中央松绑二套房贷政策的概率不大,银监会对此有非常明确的态度,这点我们从银监会对光大银行房贷细则的叫停可以看出。对于后续政策,我们认为理顺繁杂的行业税费,并进行减免是主要的政策方向。   2.暂减免二手房营业税,促进改善性需求释放   作为一项临时政策,二手房免征的年限从超过5年缩短到了2年,即超过2年转让所购住房即可免交营业税,同时,对于不买2年的,也降低了营业税缴纳额。我们认为该政策用意主要是配合改善性需求的释放,改善性需求往往需要先出售原有住房,营业税率为交易金额的5%,是二手房实际交易中税费最高的一项,如果营业税缴纳过严,会通过增加交易成本提高房价,不利于住房的流转。   经过之前系列政策对于税费减免之后,目前二手房居住满2年的,买卖时理论上需要缴纳的费用仅剩个人所得税20%(实际一般不缴纳),契税1%。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和教育税附加均不需缴纳,共减免税费约6.52%,实际所剩税费仅为税率为1%的契税。(房地产行业涉及税费参见附录3)   3.顺应市场降价自救;鼓励优胜劣汰   我们认为,除非09年经济异常糟糕,目前政府救房市的组合拳已经进入尾声,活跃市场的责任已经转移到开发商一边。此次会议比较明确指出,开发商不要对“救市”抱有不必要的幻想,通过降价提升行业健康发展必要的成交量才是顺应市场的表现,不自救将有被同行兼并的风险。   同时,会议指出要支持合理的融资需求,甚至包括兼并重组融资。这一方面是为了支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拉动投资;另一方面也是鼓励市场化手段优胜劣汰,开发商要生存还需要积极自救。   4.城市房地产税仅向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取消该税不对行业带来影响   房地产税是对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取消该税收不会对目前的商品房市场产生影响。   5.政策总体对行业影响中性偏多   我们认为,政策执行带来的直接影响将是二手房市场的活跃,进而导致改善性需求的释放,一手房交易量会因此有所提升。此外,政策带来的间接影响可能是开发商积极采取措施自救,行业调整速度有望加快。   对二级市场而言,二套房贷政策会放松的预期再次落空,可能会对目前估值高企的地产股形成压力,不过鉴于目前成交量反弹尚在持续,亦会对股价形成支撑,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地产股将维持强势震荡格局
简要内容:中国经济很大的问题将出现在消费领域,紧缩是目前最大的难题。很多方面传来的消息是对经济形势的恢复没有信心,直接导致的是紧缩消费,朴素但是糊涂的一招。  在诸多利好出尽的股市,依然没有摆脱颓势,而12月1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最新数据显示,11月份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2.4%。这一数据创下22个月的新低,同时也是连续第7个月下行。而12月15日公布的数字,11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4%,远低于上月的8.2%,比上年同期回落11.9个百分点,再创2001年末以来新低。工业增加值持续回落,外需加速恶化影响最为明显。11月,出口同比增长-2.2%,是2002年2月以来首次出现负增长。内需不足也促使工业增加值继续回落。   房地产市场状况是构成内需放慢的主要原因,其中商品房空置率比10月上升2.2个百分点。诸多数字决定了楼市政策的继续加大是势在必行的,因为目前也只有房地产行业的回暖,能够立杆见影的影响经济增速回暖。   房市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由于观望而引致的开工不足、土地流拍,建筑企业、钢铁企业等到等直接受到影响,相关行业全面减速,解决的办法绝不是降价以求楼市的回暖,对于房企来说,持续一年的楼市低成交以及成本的不可逆,上述选择是很自然的。而有的学者声称:现在钢材价格低廉,所以建筑成本是下降趋势,这是没有道理的。正因为开工停滞,才导致钢价的大幅走跌,楼市成交量上不去的话,再低的建筑成本也是枉然,而一旦开工得以恢复,钢材价格可以迅速回暖。不是不存在资金流充裕的企业囤积低价钢材的可能,但是钢材价格和水泥价格会因为开工恢复而上扬。   低价格只能导致停产限产,企业是要吃饭的,企业员工更要吃饱,而恶性的价格竞争对一个行业的伤害是巨大的。基本建设相关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影响的就业形势和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下滑,势必影响这些人群的消费水平,也势必传导下去,影响这个经济增速。不许别人赚钱,你又去赚谁的钱?这是基本经济学法则。   我们最大的误区在于认为可以短期内解决全部居住问题,全部产权房问题,把房价和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直接挂钩,所谓房价收入比。我们的富裕程度到底有多高?中国收入的不透明,如果仅凭调查统计的数字作为收入水平的依据,那就不能解释07年所出现的抢购现象。   我有一个确凿的07年统计数字:某省会城市07年建筑业平均工资800元,房地产行业平均工资700元,这样的统计数字作为我们衡量房价高与低的依据,正是我们的调控背离市场的根本原因。   我们的市场化之路是用少部分人的消费去实现百姓的居住梦想,而巨大的住房拥有率(有数字显示:住房城乡拥有率达到82%,更有数字说明是95%),基本居住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居住的改善,不在于解决基本居住水平。   眼睛盯着政府福利分房的某些人群,是代表不了民意的。中国的房地产发展主要要解决的是居住水平低下的现状,改善性需求是市场根本。   重要支柱产业的定位也表明了中央高层的清醒认识,房地产行业影响全国经济大势的思维已经很清晰了,商品房与保障房的分开就是明证。实现保障住房,商品房发展是基础,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局只有通过土地财政的恢复来解决,在财政全面下滑的情况下,保障住房的实现极为艰难,仅仅停留在计划阶段的保障住房,最大目标是争取实现,但目前看来几无可能。这不是口号可以代表的。个别一线城市的财政状况绝对代表不了全国的情况,而东部沿海地区以及中西部的财政集体遇冷,土地流拍全国一体,只能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举债来实现保障房的梦想,这无疑又陷入了悖论。   只有房企的信心恢复才能解决行业资金的问题,迅速恢复建设绝对不是降价可以解决的,房企也是企业,面临一年多的持续观望,很必然的选择是停工或者远离房地产行业,资金的转移势必造成土地流拍,造成地方财政的趋紧,房地产市场全面萎缩再所难免,相关行业也将继续萧条,这是真实的推理,任何理想化的认为依靠经济结构的调整解决目前困境,无异于痴人说梦。   我们重要的是眼前问题,而不是在危机的情况下解决什么经济结构的问题!连饭都吃不上,何来的理想化?   降价出逃引致的是行业企业的大逃亡,这是极端有害的,害得一定是中国经济的全面增长,这是目前最该警醒的。舆论要引导消费,而不是恶意唱衰,更有甚者,全面唱衰中国股市、楼市和经济全局,如此言论是什么目的?需要我们的领导层予以注意,甚至应该采用非常手段。   “信心比黄金更重要”无疑是准确认识我们的经济出现的问题,只有通过全民族的信心来解决眼前经济困局,这是压倒一切的大事。   更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恢复的政策是必须的,房地产行业是真实拉动整个中国经济的辕马。
简要内容:内外交困的2008年——中国宏观经济快速下行。 2008年房地产行业市场形势
简要内容: 新年即将来临,在此我们天津厂房网全体员工祝大家2009年新年愉快,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感谢各位新老客户一直以来对我们天津厂房网的支持厚爱,我们的成长于您们的支持是密不可分的,感谢大家,也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里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我们会更加努力,服务于客户,更加完善自我。 天津厂房网定于2009.1.21——2009.2.1放假,2009.2.2正式上班,期间查询信息上给您带来的诸多不便,敬请谅解。 天津厂房网全体员工
简要内容:建设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国土资源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审计署: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监察部: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税务总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工商总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3月-4月中旬) 1、制定工作方案。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2、联合下发文件。八部门就专项整治工作联合下发文件进行部署,明确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3、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联合下发文件后,八部门共同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4月下旬-2008年1月) 1.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组织自查。4月下旬-6月,组织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和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下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7-8月,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抽查。9-10月,根据各城市检查情况,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各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抽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建设部。 4.推广交流典型经验。9-10月,选择几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城市,总结经验,召开现场会进行交流推广,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5.八部门联合组织抽查。11-12月,八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抽查(检查)情况,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6.典型案例通报。2008年1月,在八部委抽查结束后,拟集中处理、通报一批违法违规的案件,督促各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8年2-3月) 1.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不断强化管理,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内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 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国办《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等。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 (一)组织全面检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开展警示教育。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量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专项整治中各部门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由建设部牵头,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与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研究讨论工作。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在专项整治中的工作任务。
简要内容:从去年10月起,央行就叫停了房贷转按揭业务。那么有房贷的房子岂不是不能卖了?记者近日从江苏省工行获悉,该行今年11月刚刚推出了一种“赎楼贷款”,可以帮卖房人先还掉银行贷款,该房卖给下家后,下家只要在工行贷款就可以。这种业务避开了央行对转按揭的禁令,但却实现了和转按揭类似的效果。记者了解到,该项业务中的新房贷只要条件符合,可以享受7折利率和最低二成首付等优惠条件。 什么叫“赎楼贷款”?工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比如客户原先在交通银行有一笔20万的房贷没还完,该客户找工行贷20万先把交行的贷款还掉,这样的贷款要找工行指定的担保公司做担保。贷款还掉后,该房就可以自由转让了,找到买方后,买方必须在工行贷款。贷款贷下来的钱由银行直接冲抵原房主未还的贷款,多退少补。 这项业务比原来房主自己找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借钱还贷省钱多了!记者了解到,如果没有银行肯做这样的短期垫资,担保公司垫资要收到垫资金额5%(30万贷款要1.5万)左右的费用,而目前这项业务担保公司只出担保费,大约3000多元,此外公证费等都不多,评估费5年以内的商品房免收。据该行透露:目前这项业务已经有成交客户,“在南京还是首次推出”。 “实际上它不是转按揭。它是通过担保公司来做的,所以不违反央行的政策。”一位二手房资深经纪人告诉记者,这是现在房贷业务不好做了,银行要从二手房贷市场上抢客户。银行通过给房主赎楼贷款,来锁定该房的买家在该行贷款。 不过遗憾的是,目前这种业主只针对卖房过程中的房主,卖完房房主就换了人,无法在不卖房的情况实现同名转按揭。对于不少想在年底给贷款搬个家、以享受7折利率优惠的老房贷客户来说,明年利率折扣能否从85折变为7折、老银行不肯能否换家新银行贷款似乎更令人关心。 因为目前新贷款的最低利率折扣是7折,而以前贷款的老客户都是85折,这样算来“老客户比新客户吃亏多了”。以一笔30万20年的贷款为例,按今年11月27日以后的5年以上最新基准利率6.12%算,7折是4.284%,而85折只有5.202%,如果对于老房贷客户,明年1月1日以后,银行不肯给7折利率,只肯维持原来的85折的话,同样的30万贷20年,7折利率月供1863.15元,总利息147155元;而85折利率月供则为2013.5元,总利息达到183239元,多出3.6万多元。记者以房贷客户身份咨询了招行、深发展等多家银行,目前各家银行都不明确明年是否给老客户7折利率,于是就有老客户希望,通过换家银行重新做贷款来按新贷款享受7折利率。
简要内容:类似于多年前“深国投与沃尔玛”,或者“大连万达与沃尔玛”之间的捆绑商业模式,新世界(600628,股吧)正在以集团内旗下子公司捆绑的方式推动商用物业的扩张,而地产则承担了这一模式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 日前,记者获悉,新世界中国地产(0917.HK)将在北京地区下单一笔大手笔投资:斥资110亿元用于崇外6号地的改造。 值得注意的,在对该地块的拆迁过程中,新世界在国内首次实行了由企业出资,政府协调,统一安排保障性住房来解决拆迁安置事项。 110亿巨量投入 在全球金融海啸和国内楼市下行期,110亿元的投资显得异常扎眼。 “新世界进入北京市场15年来,只是实现了第一步发展目标,就是让崇文区成为北京最繁荣的商业街区之一,而让崇外6号地成为北京最先进的商业区域将是我们的下一个目标。”新世界中国地产(北京)常务副总经理蔡建伟在谈到该笔投资规划时表示。 资料显示,崇外6号地占地面积49.88公顷,涉及居民约8000户,小区建成后总建筑面积约140万平方米,其中地下60万平方米,地上80万平方米。并将建成一个地上、地下各三层的商场,而且保证商场地下部分也可以看到蓝天,最大限度和自然接触的物业环境。 而在对该地块的拆迁过程中,新世界在国内首次实行了由企业出资,政府协调,统一安排保障性住房来解决拆迁安置事项。 此前北京前门重建项目曾遭受社会多方关于保护和开发多重质疑,位于天坛附近的崇外6号地亦使新世界地产颇为“小心”。 蔡建伟介绍,在崇外地区的拆迁改造过程中,他们调查发现,63%的住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这部分人群完全符合北京市有关保障性住房和两限房申购的标准,因此,他们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由政府协调,统一安排保障性住房,集中提供给 这部分人群——保障性住房申购困难,将不再是个问题。 据了解,新世界自1993年进入北京以来,在崇文区的投入资金累计达到160亿元,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可经营性物业,每年持有的物业租金收入约为3亿多元,而整个新世界中国地产上市公司的租金总额为20亿元左右。 蔡建伟表示,靠经营性收入这一模式上的优势是新世界抵御行业冬天的武器,但他同时认为,单一靠住宅产业做大的万科也有自己的生存之道。“两种模式没有优劣之分。” 他同时透露,新世界地产在北京区域的下一步扩张将考虑北京周边卫星城以及石景山地区。“因为那里有更大的经济容纳量。”
简要内容:万科、保利这样的龙头企业最有实力和动力进行并购,这也符合公司长期的发展战略。 分散的市场结构、濒临死亡的中小型公司、实力雄厚但份额非常低的行业巨头,这三个因素碰到一起,你觉得会发生什么样的化学反应?对于房地产市场来说,以上三个条件全部具备,未来并购的想象空间非常大。 "等到行业冷到不能再冷的时候,那些大公司就以极低的价格去并购行将倒闭的小公司,他们买了现房或者在建项目之后加一点价快速甩卖,其中的利润会很丰厚。"一位在市场浸淫十数年的私募基金经理做出了这样的判断。 风声骤转 中国房地产行业目前企业众多,规模偏小,产业集中度低,资金规模不足,客观上要求企业之间进行并购重组实现优胜劣汰。房地产企业的平均规模很小,自有资金比例过低,行业集中度很分散。 前几年,地产行业的并购主要表现在一些实力雄厚的开发商为了拿地或是扩张,突破了以往单独操作项目的传统,而是采用强强联合或是参股、收购的方式,来促进自身发展。换句话说,这是"有钱大家赚"。典型的案例是万科通过吞并南都而强势进入浙江市场。 行业龙头万科今年中期的市场占有率也仅达到2.7%。而在美国,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市场占有率为4.5%,美国前十强的市场占有率为27%。 不过,寒风肆虐的2008年,房地产行业的并购出现了新的风向。 一方面,手中有土地资源而缺少开发资金成本的中小房地产企业要想保证土地不被收回只有尽快将手中的土地投入市场开发;信贷政策的收紧也使中小企业因资金紧张而选择退出或将现有项目转让套现。 另一方面,资金实力雄厚的大房地产企业为了谋求自身的健康发展会不失时机地收购兼并那些中小企业以及优质地产项目,从而实现自身规模的不断扩张。而且,在地产"熊市"的时期,并购的成本远较"牛市"来的低廉。 换句话说,房地产行业的并购将不再是共赢格局,而是"马太效应"。 产权市场牛市隐现 我们可以从产权交易市场管窥一二。今年以来,在股市楼市热情已冷却的当前,房地产产权市场却出现了"牛市"的味道。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9月以来通过京、津、沪、渝四大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达60余个。据上海联交所信息,今年至今通过上海产权市场进行房地产产权融资项目达152宗,成交金额151.75亿元,同比增长67.85%。 "房地产行业是否会出现并购大潮,一是看是否出现典型的并购案例,二是看是否会出现中小房地产企业的大规模倒闭。"国信证券的研究员区瑞明表示。 前者意味着地产龙头已经从此轮的房产市场严重萎缩中缓了口气。而后者是大公司以超级低廉的成本进行并购的市场基础。这实际上要看房地产行业经营环境的深刻变化。 国际知名专业房地产顾问公司威格斯的亚太区资深经理人KENNY表示,香港在20世纪60年代有数千家房地产开发商,至今只剩下数十家,成为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局面。相信内地规模较小、能力较弱的开发商会陆续被市场淘汰,但内地中小型房企都拥有一定的土地储备,只欠缺开发资金,所以它们会成为大型房企或外资的收购对象,一轮房企的并购潮在未来很有可能发生。 龙头公司主导 如果行业并购暗潮涌起,那么谁会是背后最大的推手?答案无疑是龙头公司。 目前已经有了一些端倪,12月23日晚,金融街(000402.SZ)发布公告称,该公司以347.4869万元,参与了金昊公司持有的德胜公司1%股权的挂牌出让,目前已签署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后,加上之前收购的99%股权,金融街将持有德胜公司100%股权,此举共花3.47亿元。北京德胜投资公司的开发项目主要位于德胜门附近,金融街主要为获其旗下地产项目。 综合业界的观点,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些手握重金、自身经营良好、股东支持力度强、并购之后可以凭借品牌优势快速销售的公司,将成为可能存在的并购大潮之中的狂欢者。 这已经是金融街自9月以来的第三次收购,其在12月中收购了美晟国际广场、9月底收购复兴门项目、10月底拿石景山衙门口地块,共支出46亿多元。 资金实力是支持其大举并购的基础,金融街三季度末持有现金89.2亿元,占总资产的33.3%;有息负债76.3亿元,带息负债率20%,现金流状况远远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像万科、保利这样的龙头大企业、大公司,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最有实力和最有动力进行并购,并购也符合公司长期的发展战略。"区瑞明告诉记者。 国家政策也是推动地产行业整合的动力之一,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司在行业整合中具有优势。早在2004年,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央企业房地产业重组有关事项的通报》,中房集团、保利集团等14家房企相继被国资委圈定为"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央企,具备重组其他非地产主业央企地产业务的权利。 "2009年国资委将加快对央企的重组,公司面临重组国资委下属其他央企房地产资产的巨大机会。"银河证券分析师丁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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