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厂房网创办十二年感恩回馈,与您携手并进,共创辉煌!客服热线:15332001065 18920811785
用户名: 密码:
信息搜索:
地产资讯
简要内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与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一受理、认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政策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 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与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与资助。   第五条 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的。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还资助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与义务。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与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八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建设扶持”的额度依据如下因素确定:项目所属技术产业领域、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对开发区的预期贡献等。   第九条 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十条 企业和研发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建设发展局提出建设扶持申请,建设发展局按规定时限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时,具体的补贴标准参照如下因素确定:   1. 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 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经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   4. 所租用的研发和生产厂房面积大小;   5. 开发区房租水平及实际的合同房租价格。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80%。   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补贴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局对给予每一家企业和机构的房租补贴的标准、面积和年限进行逐年核准。房租补贴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础设施贴费等项扶持的企业和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3.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发票;基础设施贴费缴纳发票等。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认定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小规模初创型科技企业。   第十五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文件,并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1.具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3.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   6.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7.有与其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与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8.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9.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上述标准可能随之调整。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   (2)工艺规程制定费;   (3)研发设备调整维护费;   (4)研发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   (5)技术图书资料费;   (6)中间试验费;   (7)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   (8)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9)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性收入、利税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   5.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7.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8.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为:   1.企业将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企业。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检淘汰制,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报送《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年检表》、《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财政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享受营业税财政扶持政策的,还须提供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须到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和年检,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确认并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一次性、不重复资助。对于已获得天津相应市财政支持的软件企业认证项目,开发区不再给予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认证资助的软件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之前持以下材料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进行事先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有资质的认证评审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在认证通过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资助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通过评审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认证评审收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于新药产业化资助,具体的资助标准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新药的创新水平和类别;   2. 新药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   4. 新药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5.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申请新药产业化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药的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及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新的药品批准文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新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和财务分析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项目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新药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确定后,先拨付60%,剩余部分视该产业化项目的进展情况在三年内拨付。   第二十九条 对于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1. 产品所属类别和创新水平;   2. 产品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   4. 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5. 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新药产业化资助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对生物医药类企业和产品的国际市场开拓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1. 企业和产品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2. 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介入程度和发展潜力;   3. 企业和产品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第三十一条 申请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资助的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的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规定》第十九条所称科技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的主要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后,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适当的技术折股奖励。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照技术成果产业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股部分折价入股。   第三十三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持股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五年之内给予100%的财政奖励。   第三十四条 申请持股科技人员股权分红(利)收益奖励的,由所在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统一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以及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折价入股的相关证明材料;   4.科技人员个人简介,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5.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分红(利)的财务单据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单据。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五条 内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研发机构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投入的研发(R&D)费用不低于年总收入的20%。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   8.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三十六条 《规定》第四章所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指研发机构通过项目投资建设,将自主研发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应用、推广,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价值。   认定标准为:   1.成果为研发机构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具备产业化的条件;   2.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项目由研发机构直接承担,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3.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产值在300万元以上),年利税额占销售收入的20%以上;   4.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5.内资研发机构在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条的扶持时,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应已经开始建设。   第三十七条 《规定》第四章所称“国家级”,是指被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规定》第四章所称“省部级”,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规定》第四章所称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研发机构,是指由跨国公司等国外资金在开发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设立,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技术研发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体认定标准为:   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试验)所必须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   5.独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500万美元,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300万美元,“设立时的投资”是指用于研发条件建设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和实验室、办公室、中试车间等场所的购置、建造、装修费用和研究开发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80%以上;   8.每年的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研发机构年总收入的20%;   9.认定合资研发机构的,中方所占股权比例应在35%以上;   10.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技术优势,能为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提供经济保证;   2.研发机构有明确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独立核算;   3.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技术、产品开发、二次开发、中间试验等;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科技人员在15人以上,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企业具有较健全的技术开发保证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及激励运行机制,并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对于研发机构的科研(R&D)经费投入要达到每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四十条 申请认定各类研发机构并享受相关扶持的,应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国家或天津市对研发机构进行批准、验收、认定等管理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原批准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开发区的正式批复文件(内资独立研发机构);   4.研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提交所在企业的相应资料);   5.研发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书、年度开发计划书和预算;   6.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7.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8.在开发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9.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技术性收入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对各类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为:   1.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请机构。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申请机构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十二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对已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研发机构资格。   研发机构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   已认定的研发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四十三条 对于《规定》第二十条所给予的独立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研发机构所属技术领域及水平;   2. 自主创新能力及科技产出情况;   3. 对开发区和天津市填补技术空白、提高研发能力的贡献;   4. 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情况;   5. 社会效益贡献。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给予的研发费用扶持的合资研发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投资额应在300万美元以上,且中方所占股份在35%以上;   2. 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研发机构每年研发费用的实际数额以开发区管委会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   第四十五条 对于《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给予的内设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资助额度最低为50万元;   2. 在申请资助时,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资助额度增加10万元,但总资助额度上限为100万元:   a)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全球500强企业;   b)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开发区上一年度百强企业;   c) 研发机构中专职的研究开发人员超过30人;   d) 被认定为天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e) 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f) 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投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g) 研发机构积极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合作。   第四十六条 对给予各类研发机构的扶持资金,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予以拨付:   1.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给研发机构;   研发机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包括研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实验)的仪器设备购置费以及与之相关的安装和调试费用,不得用于投资入股建立企业或其它与研究开发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2.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然后移交给研发机构。   第四十七条 申请研发费用扶持的研发机构,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4.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总结报告及相关研发成果证明材料,下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计划及预算;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的研发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高新技术成果证书、专利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   3.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合同、转让收入证明;   4.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对关联单位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规为依据。   第五章 科技服务业   第四十九条 《规定》第二十四条中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科技培训、技术贸易、科技信息、产品设计试验、分析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及其它科技服务业务的独立核算机构。   第五十条 开发区科技服务机构认定标准为:   1.在开发区注册并经营;   2.具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产权明晰,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3.具有大本以上学历人员占机构员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前述规定的科技服务业务,相应收入占机构年总收入的80%以上;   5.有与其科技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   第五十一条 申请认定开发区科技服务机构的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科技服务性收入、利税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   5.机构情况介绍、业务发展计划书;   6.企业大本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查通过后,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科技服务机构证书》。   第五十三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对已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科技服务机构资格。   第五十四条 申请上一条所指的财政扶持的科技服务机构,于每年年检通过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五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连接技术创新源头和高新技术企业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以及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咨询和接受委托从事经营管理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五十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认定标准为: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及严格的财务制度,产权明晰,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且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投资总额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建筑,并且拥有一定面积的共享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对于共享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面积应限定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且其余的建设均应用于入孵企业的使用场地,并且不得改变用途;   3.孵化器项目建设用地须满足如下规划规定:①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1.2;②建筑总高度?32米;③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它和孵化项目性质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4.7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本以上学历,管理人员中的理工类和人文类等专业人才结构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5.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孵化基金并具有为在孵企业融资担保的能力;   6.能为在孵企业提供孵化场地、技术平台、资金以及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咨询等综合孵化服务,正式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并配备专业人才;   7.入孵企业是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认可的、主要从事研发和生产活动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   8.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自孵化器成立的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0%的企业进出,以保持孵化器动态良性循环;   9.在企业入住审批、孵化场地租金定价、企业入孵周期等方面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业务监管,遵守相关规定。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参照科技服务机构的申请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经认定并享受相应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应当在以下方面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业务监管:   1. 对孵化器项目用地的地价实行全额缴纳制度。对认定为孵化器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为签订土地合同前12个月内开发区生活区内办公用房土地出让平均价格的80%;   2. 孵化场地的房租、物业、管理费用等价格必须经过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批准,不得高于市场合理水平;   3. 所有入驻孵化器的企业须经过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审查批准;   4. 入孵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时间一般为3年,最多不超过5年。对孵化失败的项目应强制迁出孵化器。   第五十八条 孵化器业绩评比主要考核指标如下:   1.每年新入孵企业、毕业企业情况;   2.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咨询代理等综合孵化服务情况;   3.公共开发、实验、检测平台建设和使用情况;   4.孵化基金投入、使用情况;   5.在孵企业每年新申请和新授权的专利情况;   6.在孵企业每年新获得立项的科技项目、资助金额情况。   第五十九条 申请孵化器建设资助、业绩奖励、上市奖励等扶持的孵化器,分别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入孵企业获得上市保荐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孵化器与入孵企业签订的租房合同等;   3.资助金使用计划。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六十条 开发区以“泰达科技发展金”出资设立种子基金,为创业期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种子资金,其具体操管理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20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风险专项资金由泰达科技发展金中拨入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开发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流动资金融资担保,不可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启动资金等。按照银行的贷款审查标准,同时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成功率,该专项资金采用低风险担保方式(即1:1保证条件),通过银行发放贷款,泰达小企业担保中心按程序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反担保条件,降低贷款风险。     第六十二条 开发区高指委对具有发展前景的开发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推荐,并将推荐材料送交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正常担保业务程序操作,并将该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开发区信用促进会”,督促该企业履行诚信义务。   第六十三条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流动资金融资担保,单个企业每笔贷款最高额100万元。贷款企业归还贷款本息后,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将该企业融资担保的相关情况(包括贷款事项、贷后跟踪、还贷、企业贷后的发展等情况)报送开发区高指委。贷款企业未及时归还贷款,发生代偿时,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将《贷款事故报告》上报开发区高指委,并明确责任、核销坏帐,坏帐损失由“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补足。   第六十四条 《规定》中第二十九条所称贷款贴息扶持,仅限于经开发区认定的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为实施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而使用的银行中短期贷款。   申请贴息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2. 具有归属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   3. 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发展前景较好,对填补开发区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贡献较大,能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 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5. 申请贴息的贷款应是用于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术改造的款项;   6. 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   7. 项目未列入政府其它贴息计划;   8. 原则上一家企业一年只能就一笔银行贷款申请贴息资助。   第六十五条 申请项目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持如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 《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3.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5. 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知识产权证明、科技成果鉴定登记材料、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保评价等;   6. 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进账单、利息结算清单等(验原件);   7.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第六十六条 科技发展局收到申请后,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必要时请专家进行论证,最后将贴息方案报高指委批准。   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100%,对单个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资金将视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提前拨付、分期拨付、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等方式落实。   第六十七条 《规定》所称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是指国家科技部、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和天津市科委、发改委、信息化办公室、经委等单位设立的,旨在面向产业化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的各类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有相应的经费资助。   第六十八条 科技项目匹配资金支持范围是:   1.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其列入上述各类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均可申请开发区匹配。   2.对于开发区鼓励发展的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项目,优先给予配套资助。   3.对于申请者领衔承担的科技项目中划拨开发区外单位承担的子课题部分,将不予以匹配资助。对只承担科技项目子课题的,仅对其子课题所获得的资助给予配套支持。   4.对同一个项目获得不同部门的多次资助的,开发区不给予重复匹配。   5.如果申请者此前已有其它科技项目获得开发区的匹配,但未能按时进行验收或未能通过验收,则该项目完成之前不能再申请新的项目匹配。   第六十九条 科技项目匹配资金标准:   对于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按照100%的比例给予配套,每个项目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按照50%的比例给予配套,每个项目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十条 申请科技项目匹配资助的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或天津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或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5.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款时,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受理申请,审核通过后上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签订《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资助合同书》。匹配资金将根据自筹资金、国家和天津市资助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进度按比例分期划拨。   第七十一条 匹配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资助合同的规定,专款专用,用途仅限于项目的研发投入,包括设备仪器的采购、安装、调试及图书资料、原材料的购置等。   第七十二条 申请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1.企业由留学归国人员新创办。留学归国人员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占30%以上,并在企业中担任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其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   2.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技术,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及技术目录》范围,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前景和较大的市场潜力。   3.企业依托于自主技术,有具体的科研开发和产业化项目,并有明确而实际的商业模式和发展计划。   4.企业有自有资金、经营场地、人才队伍等基础条件,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   第七十三条 企业申请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启动资金时,应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开发区留学归国人员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学历证书、职务证明复印件;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出具的留学归国人员身份证明;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财务审计报告;   5.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商业计划书、可行性报告;   7.资助金使用计划书、研发项目计划书。   申报手续齐备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正式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通过专家评审后,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签定资助合同,将资助金一次性拨付给申请者。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七十四条 专利费用资助标准为:   对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项专利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资助。   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件再给予5000元的资助,每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再给予2000元的资助。   第七十五条 专利费用资助每年定期发放。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自《规定》正式发布之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   5.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后提供);   6.专利申请相关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十六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1.处于创业和成长阶段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在专利产业化中存在资金困难;   2. 专利已获得正式授权并处于有效阶段,企业对专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专利纠纷;   3.专利技术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企业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人员、场地、设备等基本条件,并拥有一定的自筹资金;   5.专利在开发区内实施。   第七十七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提交相关有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专利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专利技术说明、本单位实施条件、技术分析、财务分析、经济或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分析、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七十八条 申报手续齐备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正式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通过专家评审后,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签订资助合同。   具体的资助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和水平;   2. 该项目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该项目投资规模;   4. 该项目对开发区预期的经济贡献情况。   第七十九条 对于申请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资助的企业,应将相应工作方案和预算说明提交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获得批复后先按资助额度的70%拨付,待项目完成后拨付余下的30%。   第八十条 申请软件产品资助的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自《规定》正式发布之日后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对软件产品销售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八十一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自《规定》正式发布之日后新获得的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天津市专利金奖、优秀奖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十二条 申请名牌产品奖励的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或天津市名牌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十三条 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参与技术标准研制项目的企业和研发机构,持以下材料向科技发展局进行备案和资助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标准主管机构同意立项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标准研制资助申请及预算说明;   4.标准主管机构对标准验收通过并依法发布的证明材料(项目完成后提供);   5.对标准起草研制的费用审计报告及费用凭证(项目完成后提供)。   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备案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按核定的资助额度先资助70%,在项目完成并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该标准后,再拨付余下的30%。   第八章 科普工作   第八十四条 《规定》所称科普基地是指经国家、天津市、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坐落于开发区内,具有一定的科普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教育的场所。   第八十五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委托开发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开发区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已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需经开发区科协重新审核确认后,才能享受开发区科普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十六条 对国家级科普基地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分五年每年资助20%;对市级科普基地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第一年资助40%,之后两年每年资助30%;对区级科普基地给予5万元的资助,在筹建阶段先资助3万元,经验收合格后再资助2万元。上述资助金主要用于科普基地的建设、完善、维护和科普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科普基地须接受开发区科学技术协会对科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   第八十八条 申请《规定》第四十一条所提学术会议资助的单位,持相关的批文、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科技发展局初审并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开发区会展活动专项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九章 科技奖励   第八十九条 “泰达科技贡献奖”和“杰出科技人才奖”等科技奖励的具体评选工作依据《天津开发区政府奖励管理规定》统一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细则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细则同时废止。
简要内容:国家级开发区享有外商投资企业海关政策   一、出口关税   二、进口税收     (一)关税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许可证和配额管理     (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     (二)特定商品进口登记管理     (三)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     (四)配额管理     (五)非配额管理   四、加工贸易     (一)有关概念     (二)加工贸易企业的内销管理     (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     (四)深加工结转 1、出口关税   (1)区内企业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货物外,免征出口关税。   (2)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视为开发区产品,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   (3)开发区企业代理或收购区外产品出口,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应免出口关税的产品,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2、进口税收   (1)关税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优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其他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计税公式:进口关税税额=到岸价格x进口关税税率 其中,到岸价格: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2)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税额=(到岸价+进口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的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额      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设备税收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生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许可证和配额管理   目前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方式分为: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一般商品进出口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   (1)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一般进口商品,实行配额管理。   (2)特定商品进口登记管理   为加强国家对重要商品进口的宏观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大宗原材料和敏感性商品进口情况,国家对部分特定进口商品实行自行登记,以对企业进行信息引导。   (3)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   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分为配额管理和非配额管理。   (4)配额管理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回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实行配额管理。   (5)非配额管理   国家对进口配额管理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实行非配额管理。其中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工业生产地步阶段,国家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主要实行公开招标。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按中标结果发放进口证明,海关凭进口证明验收。对其他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登记制。 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主管部门是外经贸部机电司及天津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天津开发区内企业可以通过开发区贸易发展局向以上部门进行。 4、加工贸易   (1)有关概念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称为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指进口料件由经营单位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保税料件实行的一种管理手段。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指企业进口料件时,先在指定银行帐户中存放等值于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保证金,海关根据企业加工产品出口或内销的情况进行核销并确定保证金返还及扣除。   (2)加工贸易企业的内销管理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复出口,不得滞留国内市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需报经原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进口料件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单位需向海关提交用于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不能提交,海关除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并处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   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超过一年。如因客观原因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3)加工贸易企业分类   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A类、C类、D类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B类企业不具体列名。   双A企业:经海关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a、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   b、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企业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A类企业:是指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A类企业标准   1. 注册登记2年以上,并且    1)连续两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两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两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两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2. 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3. 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4. 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可信;   5. 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6. 连续两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7. 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B类企业: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   天津开发区内新成立的外商投资进料加工企业一般认定为B类企业。B类企业开展允许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空转”制度。   C类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2. 拖欠海关100税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 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4. 遗失重要业务单据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5. 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6. 一年内保管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7. 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8. 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对C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海关对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D类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1. 两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2. 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3.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4. 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 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6. 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7. 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8. 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D类企业,除由海关依法处理外,外经贸主管部门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通知海关暂停其进出口业务一年。   (4)深加工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报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对其严格保税监管。   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需转厂深加工的,由海关按转关运输后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备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的,由海关收取与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转厂深加工上、下游企业之间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付汇核销手续。 服务项目 承诺时间 进出口货 物通关 进出口电子报关单审单,属计算机自动审单范围内的 10分钟 进出口电子报关单审单,属人工审单范围内的 1个工作日 无需征税、查验的货物放行 1个工作日 无需征税、需要查验的货物放行 1个工作日完成查验,半个工作日内放行 需要征税的货物放行 1个工作日内开出税单,收到银行回执后2个小时内放行 转关、过境和中转货物放行 半个工作日 货主提出删除报关单申请批准 2个工作日 货主提出修改报关单申请批准 4个工作日 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 3个工作日 需要报送的价格审批 4个工作日 其他业务疑难问题答复 5个工作日 货物样品化验 进口样品 5个工作日 出口样品 3个工作日 外协化验样品 1个工作日 对化验结果和申报相符的签发税单或转入下一个环节 1个工作日 进出境邮件 非贸易性进出境邮件通关 2小时 进出口贸易性邮件通关 按照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限办理 企业登记备案时限 5个工作日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1、 2个工作日内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 2、 接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4小时内办结  减免税  审批 企业进口设备免税证明审批 1、 外资鼓励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5个工作日。 2、 其他项目3个工作日 外商常驻人员自用安家物品和进口小轿车 3个工作日
简要内容: 天津工业地产强势起步 投资密度涨幅达 60 % 空客A320飞机中国总装线花落天津滨海新区,天津成为空中客车工业公司在全球的第三条总装线项目所在地。首架天津制造的空中客车飞机将于2008年起飞。 空客落户天津,对天津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对工业用地、仓储、物流地产需求的增大。21世纪不动产天津投资顾问行的研究资料认为,随着空客的落户,欧美航空配件生产企业将组团来津考察和投资,从而带动工业厂房、研发厂房及其他相关配套房地产的发展。在国家对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正式公布后,天津的工业地产随之迎来无限的发展前景。 多方因素共同拉动发展 在滨海新区功能定位中,“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的功能被摆在了突出的地位。而对环渤海乃至北方地区的带动作用是国家滨海新区战略的关键。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是天津工业地产发展最大的动力,这从空客落户所带来的一系列效应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 天津的工业地产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发展优势及后劲明显。这主要是因为天津雄厚的工业基础、便捷的自然交通区位、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和人才素质以及国家的政策支持。这些因素都是企业选址决策的重要考察因素。 2005年,全市工业总产值突破7000亿元,年均递增21.6%,比“九五”末净增400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1885亿元,年均递增17%;利润总额位居全国第11位,增幅位居四个直辖市之首。 根据规划,到2010年,全市工业增加值将达到3700亿元,工业总产值达到14000亿元以上,实现利润达到1000亿元以上,分别比“九五”末翻一番。优势产业产值比重达到8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比重40%。 交通优势明显。天津港是仅次于上海港的中国大陆第二大港口;天津铁路枢纽是中国北方重要的铁路枢纽,是全国铁路网中沟通东北和华北、华东的咽喉;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已成为华北地区仅次于首都机场的第二大国际机场,并且是最大的货运机场之一。此外,天津将用3年时间建成现代化对外交通体系。这些无疑会加速天津工业地产的发展。 [相关新闻]: 投资渠道不断扩张转移 工业商业地产依然被看好 投资密度最高涨幅达60% 21世纪不动产天津投资顾问行的一、二季度两份研究资料显示,天津港保税区投资密度从一季度的2500元/平方米提高到二季度的4000元/平方米,涨幅达60%,空港加工区从3000元 /平方米提高到4200元/平方米,涨幅达40%。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刘玉录介绍,投资密度反映的是土地利用率的高低,投资密度越大,土地的含金量就越大。 与此同时,本市主要工业园区用于工业地产开发的土地价格平均在250元/平方米,根据投资者投资规模、年产值、带动效应的不同,土地优惠政策还各有不同。而在国家给滨海新区的政策中明确规定新区所有的高新技术产业享受15%的税收优惠。这些措施的实施促使天津的工业用地趋于紧张,而投资密度的提高也对入住企业的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促使天津的工业地产单位产值更高,土地收益更大。 3条措施保障土地供求平衡 对于工业地产,土地供应至关重要。由于国家级开发区主要集中在滨海新区内,有业内人士认为,滨海新区在未来国家战略规划中的定位直接刺激其工业投资需求的增长,工业用地紧张的局面将很难在短期内消除。专家认为,三条措施将力保天津工业用地满足需求。 措施一,国务院在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中提出,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农村集体土地入市试点等土地政策,先行先试。对土地政策的积极探索将有助于从体制上保证未来天津工业用地的供应,也将保证土地的有效利用。 措施二,对闲置土地收回和收购整理,提高使用效率,重新推向市场。国家对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如投入资金比重,开发年限等,将从一定程度上减少闲置,提高利用率。 措施三,开源节流,提高投资密度,节约用地。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定,并做好引导是保证开源节流,节约用地的重要因素。 二季度,国务院正式批准在天津港东疆港区设立保税港区,面积达10平方公里,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保税港区。同时,3个物流园开始启动建设,预计2— 3年完工,届时将增加物流仓储设施供应建筑面积超过40万平方米。土地供应继续增加。 可以相信,随着滨海新区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在管理、金融、土地、财税等方面的先行先试,一定会为整个天津未来工业、研发产业的迅速发展提供广阔的发展前景,进一步推动市场对工业厂房、仓储设施和物流园区的需求。天津工业地产未来的市场空间还很大,有待于进一步挖掘。
简要内容: 房地产官司应在哪里起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即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 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之所以规定房地产案件要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 (1)房地产是不动产,无法移动,这类诉讼既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能由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这样既便于原告起诉和举证,也方便了被告答辩和反诉。 (3)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既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核实各种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房地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房地产权益提起的行政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样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简要内容:2006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综述 “倒逼”,逼出一条新路——2006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综述   2006年,对紧锣密鼓开展的新一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来说,是极不寻常的一年。 这一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先后历经了打基础、全面推进以及调整提高三个不同的阶段。临近年末,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方向,驶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夯实基础:《全国纲要》修编正式启动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也高调开局。 通过开展前期工作,各地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改进了工作方式,理清了思路,明确了目标和要求,从思想、组织和技术等方面为全面开展规划修编作好了准备。 许多地方通过深入开展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研究和以“四查清、四对照”为主线的规划实施评价,进一步摸清了土地的现状和潜力,理清了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土地问题,并把解决问题的思路由依靠外延扩张转到内涵挖潜上来,对节约集约用地的途径、机制和保障措施进行了积极探索。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全国纲要》编制工作深入推进。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了由国土资源部牵头、国家发改委等16个部门组成的土地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加强部门协调和相关规划的衔接。国土资源部成立了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统筹领导和具体负责规划修编工作。突出专家领衔,成立了规划修编顾问组和专家组,请相关领域的5位院士和42位知名专家分别担任顾问和咨询专家,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咨询、论证;由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等单位牵头,开展了8个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研究工作。 随后,《全国纲要》进入研究起草阶段。在规划思路上,明确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利用全局,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为主线,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为重点,以强化规划实施为落脚点,提出未来15年土地利用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在广泛收集各相关部门、行业基础资料,充分论证各行业用地需求的基础上,围绕规划期间需要解决的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确定了加强农用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等重点任务,提出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 如果说《全国纲要》的研究起草工作是一项庞大而艰巨的工程,那么,更为艰难的工作是指标的分解和对接。18亿亩耕地保有量是这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一个坚定不移的指标。小指标必须服从大指标,最后的对接是艰难的,也是卓有成效的。从《全国纲要》征求意见稿到送审稿,再到《全国纲要》草案,经历了大量的对接和协调工作。一是与主要用地行业和部门进行了多次协商。二是与各省(区、市)就规划主要指标进行了三轮上下对接和协调。三是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和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四是通过网络和报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规划修编建言献策活动。 2006年7月,经过反复协商沟通以及多次审议,国土资源部按时完成《全国纲要》编制工作,正式上报国务院。 9月6日,备受关注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因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的决定而变得更加引人注目。就在这次会上,国务院作出了暂缓批准《全国纲要》的决定,要求从长计议、加强研究、继续推进,编制历史性、危机性、战略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和更加严格的要求,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到了一个更为关键的时期。 思想转弯:将目标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 10月12日,在雾都重庆召开的全国土地规划工作座谈会,被人称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转折点。会议规模不大,却牵动着许多人的心。 这是在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作出暂缓批准《全国纲要》之后,国土资源部组织召开的第一个全国规划处长会议。会议主题是传达和学习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精神,部署推进规划修编下一阶段工作。其主要目的是尽快将地方同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严重不足,当前又面临工业化、城市化加快,人口继续增长的压力,发展不可能不用地,但吃饭问题必须靠自己解决。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是一个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规划,必须走资源节约型道路。这不仅关系到可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生存根本大计。18亿亩耕地保护面积要作为一个长期目标坚决守住,基本农田“红线”不能动,建设用地规模要压缩,城市发展以内涵为主,不要扩外延……常务会上,一系列指示精神凸显出一个词——忧患意识。 国务院领导高屋建瓴,从全局出发,本着对当代经济社会发展、对子孙后代极端负责的态度,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分析判断了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提出了进一步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任务。 与国务院暂缓规划批准的决定相反,对于许多地方来说,迫切需要的是加快修编步伐,加紧规划实施。应该说,这个弯是一个急转弯。 各地普遍反映,用地矛盾十分突出。西部某省会城市反映,根据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市建设用地指标只有13.5万亩,而截至2005年年底该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已达到20.7万亩。该市实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都已经低于规划确定的目标。因此建议,尽快评审通过该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急需加快修编步伐。东北某省反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是单独选址建设“挤占”城镇用地规划指标,部分城市已无规划指标可用。近几年来,由于一大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项目的启动,占用了大量城镇用地指标,导致部分城市“无地可用”。二是“十一五”期间,还将有一大批重点项目投入建设,仅今明两年就需建设31项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100余项省以下单独选址重点项目。他们认为,东北的基本农田保护率过高,缺少发展空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难以保障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 西北某省反映,“十一五”期间,交通、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建设都将加快发展。根据规划,“十一五”时期全省固资产投资将达到2500亿元,是“十五”期间的1.76倍。由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未列入拟新上的重点项目,建议抓紧修编规划,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规划暂缓批复期间,迫切需要解决建设用地的出路问题。一些地方到2010年的规划用地规模已全部用完,即使有指标也落不了地。至于存量土地,一些地方认为,该用的都用了,不该用的也用了。有的地方甚至指出,今明两年“挤干榨尽”,不出三年就得闯“红线”。 树立科学发展观,是个长期的过程,艰苦的过程。一些地方领导一谈起发展,总爱攀比城市规模,攀比经济增长;总认为经济过热是别人的事,自己发展还太慢;都认为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迫切需要加快上项目、继续扩大城市规模,要求在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无论中央如何从严控制,地方加速发展的愿望依然十分强烈,多上快上项目的力度丝毫未减。不少人甚至认为“发展是地方的责任,保护是中央的义务”。 要真正树立全局观念,深刻理解国务院领导的忧患意识。这忧患出于对我们这个人口大国粮食安全的深深担忧。我们都明白,在科学技术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的前提下,保障粮食安全必须要保有一定数量的耕地。可是自1998年以来,我国粮食播种面积大幅度调减,粮食生产连年减产,2003年粮食产量更是下降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的水平。这几年粮食较多,但是不稳定。靠的是老天帮忙,政策对头,其实耕地并未增加。当前我国耕地仅剩18.31亿亩,商品粮能够调出的省已经不多,可供开发的后备资源贫乏。这些年耕地一直在减,而人口不减,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存在隐患,直到现在中国仍然存在“谁来养活中国人”的问题。发展不可能不用地,但首先要保证吃饭,要通过有效途径解决吃饭问题,靠外国人不行。因此,规划必须要有忧患意识,粮食问题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这忧患同样出于对我国来之不易的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局面的精心维护。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始终存在两大问题:一个是工业化、城市化的需要;另一个是人口多,土地少。这些年来,我国许多地方,建设摊子越铺越大,工业用地越来越多,城市建设恶性膨胀。土地是国家发展的命脉,土地上大手大脚会把国家败掉。 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国务院领导才提出了“用地要一分一厘算,而不是一分一亩算”的更高要求,才作出了进一步从严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决策,才明确指示我们需要编制的是一个危机性规划,历史性规划,对子孙后代负责的规划。 中央领导的高瞻远瞩,对规划修编的殷切期望,是大家事先没有想到的。人们在深受鼓舞的同时,也切切实实意识到了先前在认识上的差距,掂量出了身上肩负的压力和责任。 落实国务院的决定,规划修编工作没有停顿,而是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加快了步伐。一是严格核定规划修编基础数据;二是做实现行土地规划实施评价;三是深化省级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四是分解落实“十一五”规划目标;五是稳步推进市、县规划修编试点。 思想弯子要转过来。大家意识到,再走外延扩张的道路行不通了,必须积极想办法,寻找新的出路。 有效探索:确保18亿亩耕地 18亿亩耕地要坚决保住,基本农田不能动。而我们又处于一个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的时期,用地量很大。怎么解开这个结?到底有没有好的办法,既能保住这18亿亩耕地,同时又能保障合理的用地需求? 可以说,转变原有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和土地利用模式,解决当前的矛盾和问题,已经形成了有效的机制和办法。这些工作都真正落实了,保住18亿亩耕地才能实现。 ——要结合耕地保护省长负责制的实行,加快落实耕地保护目标,明确保护责任,尽快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18亿亩耕地保有量目标及指标分解到31个省(区、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执行。 ——要抓住中央正在完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的时机,从制度和考核上督促地方转变用地观念,进一步挖潜盘活存量土地,精打细算用地,切实从根本上转变落后的用地方式。 ——要在停止审核城市规划和行业规划用地规模的同时,抓紧协调和制定控制城市规划和行业规划用地规模的具体实施方案意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从源头上控制用地总量的首要环节加以落实。 ——要认真研究存量土地利用效率问题,结合区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分析存量土地的利用潜力,并将新增建设用地与存量土地利用程度相挂钩。 ——要加快制定各行各业的建设标准。有关人士指出,各行各业都有一些设计标准、技术参数。这些标准、参数对用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把这项工作做好了,估算能节约30%左右的用地量。 各地在实践中,也被“倒逼”机制逼迫着,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 浙江人的做法发人深思。从浙江省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来看,由于经济快速增长,2005年的GDP已提前实现了2010年的目标,同时占用土地也过快增长,到2005年底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已超过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100万亩以上。城镇建设规模不断外扩的同时,农村居民点用地也没有得到严格的控制。依据规划,农村居民点用地应当逐步减少,但实际却大为增加。 正是因为对自身问题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才有了自愿建立一套“倒逼”机制的理智。浙江省将节约集约用地与用地指标分配、干部政绩考核挂钩,制定出台了区域土地集约利用考核评价标准,对各市土地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相挂钩。 广东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城市等别由国土资源部规定的五等细化为十等,还适当提高了投资强度。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确提出,项目投资强度在250~500美元/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陕西省西安市对凡上一年度供地率不到50%的区、县,原则上暂停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甘肃省兰州市在工业项目制定具体控制指标的同时,对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建设用地制定了控制指标。 江苏省丹阳市,通过规划将散、小、乱的自然村和废弃的零散工矿用地进行空间布局调整,计划将3047个自然村规划成753个。 “倒逼”机制,不仅促进了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控制了建设用地的增量,而且进一步优化了经济结构,加快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当然,就全国而言,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是只有这项工作抓好了,保障发展才有出路,保住18亿亩耕地才有希望。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探索,全国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已进一步明确了方向,为新一年的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简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讯 --------------------------------------------------------------------------------------------------------------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分析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目标、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这是我国 “十一五”期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引导投资及决策重大项目的依据。   “九五”以来,在国家政策引导和扶持下,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缓解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30%和35%左右;黑色金属共伴生的30多种矿产中,有20多种得到了综合利用;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70%以上的成分得到了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 56.1%。2005年,我国回收利用废钢铁6909万吨,废纸3500多万吨,废塑料1096万吨,钢、有色金属、纸浆等产品近三分之一左右的原料来自再生资源,已成为资源供给的重要渠道之一。   《指导意见》提出了到2010年: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35%和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其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75%,煤矸石达到7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65%,木材综合利用率由目前60%左右提高到70%左右的发展目标。《指导意见》确定了以大宗短缺资源、战略性资源和贵重资源综合利用,以排放量大、存放量大、资源化潜力大的废弃物的大宗利用和高效利用,以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提高再生资源产业整体水平为重点来确定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发展领域。为了发挥指导、示范作用,在重点领域范围内,《指导意见》提出了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再生金属加工产业化工程、废旧家电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产业化工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示范工程、农业废弃物和木材综合利用工程等六大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   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指导意见》提出要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把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贯彻到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相关政策中。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二是加强规划指导,实施重点工程;三是完善激励政策,抓好政策落实;四是加强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五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六是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工作。
简要内容:按揭并不适合所有人“买房子吧,租房也要每月一千多元,拿着这笔钱做按揭,也能买一套不错的房子了,几十年之后,这房子就归你了。”不知道有多少人是听了这句话,头脑一热就买了房。今天花明天的钱,提前消费获得了不容置疑的认同。于是,按揭买房成了许许多多人的一致行为,不买房成了落伍的标志。其实,按揭买房并不适合所有人。许多城市家庭里6个人买一套房,小俩口所有的积蓄,加上双方父母的养老钱,只为了能交上一套新房的首付。   在接下来的很多年内,还要承担着每个月几千元的月供。父母总会老,后辈也可能跳槽甚至失业,对于未来这些可能需要的花费,房子卸去了许多家庭的应付能力。于是,生活的开支被尽可能地压缩,生育的计划被一再地搁置,所有的业余爱好都变成一种奢侈,不敢跳槽,不敢创业。为了一套房子,除了这些付出的代价外,或许还要面对加息的风险、持有成本的提高和楼市本身的风险。对于目前工作还不稳定的年轻人,不妨在置业时考虑一下租房。   买房有时还不如租房“租房不如买房”,曾是几年前普遍流传的口头禅。几年的耳闻目睹,使许多人似乎误认为,买房一定比租房划算。大家不再计算买房、租房到底谁划算,甚至将买房当作满足居住需求的惟一手段。有个朋友买了套房,每天却要花两个小时上班,还说买的房子特值。难道时间和路费不是购房成本吗?   近日国内某知名金融公司发布的房地产抽样调查分析报告显示,目前国内购房成本或月供已超过租房成本,即“买房不如租房”。租房过日子也很幸福许多人认为,住在属于自己的房子里,才会真正有家的感觉。一种必须澄清的理念是,买房是改善居住条件的途径,租房也是一条途径。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现状来看,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必要买一套房子的。在一些发达国家,长时间租房住的人也非常多。租房,不仅是一种生活态度,也是一种理财之道。目前很多人不是投资客,他们是只有一套房子自住的普通人家,但如今他们中的一些人毅然决定卖掉自己仅有的一套房,开始“颠沛流离”的租房生涯。他们住在别人的房子里,用卖掉房子赚来的钱做自己想做的事。
简要内容: 国 务 院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现决定如下: 一、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人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则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 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 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拆算, 防止占多不少,占优不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列人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人工程慨算。 (四) 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顶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形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 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当事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行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有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镬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六)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地)和城市新区(小区)。对清理后拟保留的开发区,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严格审核。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也不得擅自修改。 (七) 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跨年度结转使用计划指标必须严格规范。改进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石、军事设施用地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八) 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 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2004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再追加;对过去去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地方,暂缓下达该地区2005年农用地转用计划。 (九)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十) 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 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的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民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十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田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人慨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远另行规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人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有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四、健全土地决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 (十六)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 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原和湿地。开展对存量用地资源的普查,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在开发区(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加强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制,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 (十七)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 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十八)制订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 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际禁止和限制用地,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 农用的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由中央支配的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 五、 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 (二十一)明确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 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在确保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安排,依照法定权限对农民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审批,按规定用途决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的分配和使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并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基层。 (二十二)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系。 国务院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国务院报告。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国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也要定期考核。 (二十三)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实行补充耕地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 二十四)强化对土地执行行为的监督。 建立公开的土地违反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完善土地执行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行行为。 (二十五)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 2004年年底以前要完成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理顺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市、县人民政府要保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组织实施“金土工程”。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网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为对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检验。高度重视土地的保护或合理利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土地法制,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简要内容: 中国土地调控新政四大看点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张晓松)新华社5日受权全文播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后,中国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上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新政着重解决当前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以往政策相比,改革的力度比较大,内容更加具体、务实,相关措施更有针对性。   地方政府不能当“甩手掌柜”了   国土资源部去年对16个城市进行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总数的近60%,面积占近50%,个别地方甚至高达90%。从今年初步摸底情况看,这一势头还在上升。尽管经过长达3年的治理整顿,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土地“闸门”并没能真正把住。   责任不落实,是大量违法违规得不到控制的主要原因。一些地方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在土地管理和调控上有意无意地当起了“甩手掌柜”。为此,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曾用“严峻”来形容当前土地执法的形势。   今年以来,为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对一些大案要案进行了直接查处,并会同监察部等部门对一些案件进行了曝光。但有关专家指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强化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责任才是当务之急。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方面的责任。   权责一致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基本原则。国家重新调整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今后国务院不再分批次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这些措施,在加大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强化了他们的责任。今后再出问题,将直接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目前他们正在与监察部一同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重点关照“以租代征”等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开展,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突出问题。有些地方利用“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些地方竞相低价出让工业用地,甚至实行“零地价”;有些地方不按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规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这些问题,新的土地调控政策均给予充分关注,体现了很强的针对性。   针对当前“圈地风”之后刮起的“租地风”,通知强调,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针对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过低问题,通知提出,要统一制订并公布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这一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地方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化整为零批地,把审批权下放给地市的问题,通知指出,要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调整分配机制解决“土地财政”   “当前,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政府。”张新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面对宏观调控的大局,面对失地农民的困境,一些本该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却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这一现象已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把土地看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地生财,热衷于经营土地、经营城市。据报道,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有的县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已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   抑制一些地方不顾实际扩张用地的冲动,关键是要在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上下功夫。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明确提出,要提高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缴纳范围包括那些没有经过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   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将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其余资金还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有关专家指出,这些措施完善了土地利益分配机制,强化了对土地收益的收支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盲目扩大征地规模的冲动。   强调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土地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扩大招商,滥用征地权,不尊重农民意愿,强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一些地方压低补偿标准,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安置费;个别领导干部甚至以地谋私,导致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明确提出,要切实保障被征农民的长远生计,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并且重申了征地补偿安置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问题,以往出台的各项政策一般只是规定“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却没有具有规定这笔费用的出处。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明确提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还提出,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对于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完) 国家将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张晓松)新华社5日受权播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检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知要求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要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通知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通知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近期,监察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将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国家将统一制订并公布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张晓松)新华社5日受权播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今后,国家将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根据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通知规定,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有关人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一些地方竞相低价出让工业用地,甚至实行“零地价”,不仅造成恶性竞争、重复建设,而且导致工业用地需求膨胀,有些地方已出现盲目扩张的势头。目前,在整个用地结构中工业用地偏多,利用强度偏低,造成土地隐性闲置和浪费。   国土资源部有关专项调查发现,各地工业用地利用强度普遍偏低,即使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不少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也只有0.3到0.6,投资强度每亩只有几十万元。(完) 地方政府将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张晓松)新华社5日受权播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根据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将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国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重新调整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国家在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的同时,将严格实行问责制。凡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将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完) 国家将提高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标准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张晓松)新华社5日受权播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   有关专家指出,此举相当于提高土地占用成本,有利于盘活闲置土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这将从根本上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   通知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   通知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抓紧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适时调整的具体办法,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管理。   此外,通知还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制订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具体办法;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完) “以租代征”非法占地行为被明令禁止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张晓松)新华社5日受权播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通知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通知指出,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作为一种新的违法占地形式,目前“以租代征”正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据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介绍,目前,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才有征地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其中征收涉及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正是为了摆脱这些约束,一些地方政府玩起了“以租代征”的把戏,企图通过一纸租约瞒天过海,使市、县甚至乡镇一级的地方政府在实际上拥有“征地权”。一些用地单位也希望通过“以租代征”更加方便地占用土地,同时逃避应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费。   潘明才指出,“以租代征”违法占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违反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使有关政府和部门逃避了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土地出让金等各种税费的缴纳,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暗中流失。
简要内容: 中国土地调控新政四大看点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张晓松)新华社5日受权全文播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后,中国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上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新政着重解决当前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以往政策相比,改革的力度比较大,内容更加具体、务实,相关措施更有针对性。   地方政府不能当“甩手掌柜”了   国土资源部去年对16个城市进行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总数的近60%,面积占近50%,个别地方甚至高达90%。从今年初步摸底情况看,这一势头还在上升。尽管经过长达3年的治理整顿,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土地“闸门”并没能真正把住。   责任不落实,是大量违法违规得不到控制的主要原因。一些地方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在土地管理和调控上有意无意地当起了“甩手掌柜”。为此,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曾用“严峻”来形容当前土地执法的形势。   今年以来,为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对一些大案要案进行了直接查处,并会同监察部等部门对一些案件进行了曝光。但有关专家指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强化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责任才是当务之急。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方面的责任。   权责一致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基本原则。国家重新调整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今后国务院不再分批次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这些措施,在加大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强化了他们的责任。今后再出问题,将直接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目前他们正在与监察部一同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重点关照“以租代征”等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开展,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突出问题。有些地方利用“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些地方竞相低价出让工业用地,甚至实行“零地价”;有些地方不按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规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这些问题,新的土地调控政策均给予充分关注,体现了很强的针对性。   针对当前“圈地风”之后刮起的“租地风”,通知强调,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针对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过低问题,通知提出,要统一制订并公布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这一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地方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化整为零批地,把审批权下放给地市的问题,通知指出,要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调整分配机制解决“土地财政”   “当前,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政府。”张新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面对宏观调控的大局,面对失地农民的困境,一些本该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却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这一现象已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把土地看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地生财,热衷于经营土地、经营城市。据报道,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有的县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已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   抑制一些地方不顾实际扩张用地的冲动,关键是要在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上下功夫。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明确提出,要提高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缴纳范围包括那些没有经过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   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将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其余资金还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有关专家指出,这些措施完善了土地利益分配机制,强化了对土地收益的收支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盲目扩大征地规模的冲动。   强调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土地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扩大招商,滥用征地权,不尊重农民意愿,强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一些地方压低补偿标准,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安置费;个别领导干部甚至以地谋私,导致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明确提出,要切实保障被征农民的长远生计,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并且重申了征地补偿安置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问题,以往出台的各项政策一般只是规定“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却没有具有规定这笔费用的出处。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明确提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还提出,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对于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完) 国家将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张晓松)新华社5日受权播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检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知要求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要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通知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通知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近期,监察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将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国家将统一制订并公布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张晓松)新华社5日受权播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今后,国家将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根据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通知规定,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有关人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一些地方竞相低价出让工业用地,甚至实行“零地价”,不仅造成恶性竞争、重复建设,而且导致工业用地需求膨胀,有些地方已出现盲目扩张的势头。目前,在整个用地结构中工业用地偏多,利用强度偏低,造成土地隐性闲置和浪费。   国土资源部有关专项调查发现,各地工业用地利用强度普遍偏低,即使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不少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也只有0.3到0.6,投资强度每亩只有几十万元。(完) 地方政府将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张晓松)新华社5日受权播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根据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将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国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重新调整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国家在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的同时,将严格实行问责制。凡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将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完) 国家将提高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标准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张晓松)新华社5日受权播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   有关专家指出,此举相当于提高土地占用成本,有利于盘活闲置土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这将从根本上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   通知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   通知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抓紧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适时调整的具体办法,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管理。   此外,通知还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制订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具体办法;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完) “以租代征”非法占地行为被明令禁止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张晓松)新华社5日受权播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通知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通知指出,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作为一种新的违法占地形式,目前“以租代征”正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据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介绍,目前,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才有征地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其中征收涉及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正是为了摆脱这些约束,一些地方政府玩起了“以租代征”的把戏,企图通过一纸租约瞒天过海,使市、县甚至乡镇一级的地方政府在实际上拥有“征地权”。一些用地单位也希望通过“以租代征”更加方便地占用土地,同时逃避应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费。   潘明才指出,“以租代征”违法占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违反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使有关政府和部门逃避了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土地出让金等各种税费的缴纳,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暗中流失。
 816 条信息 分 82 页  第71页 最前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页
推荐信息
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 | 代理机构 | 地产资讯 | 友情链接
在线服务QQ:3423611493

客服电话:15620767917 18622791286
天津厂房网©版权所有 咨询信箱:3423611493@qq.com
本网归长城互联(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