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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1月19日,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将对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国土资源部介绍,此次检查范围包括2001年至2006年国家批准下达的项目,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着力解决进度慢、质量不达标、资金使用不规范和管理程序不完备等问题,同时发现和总结一批好的典型,加以宣传推广。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刘文甲表示,多年来我国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促进了国家投资支出规范,保障了土地可持续利用。   纠正偏差   国土资源部在通知中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自查工作;自查组织要严密,第一手材料要清楚,工作重点要突出,整改措施要得力,检查程序要明确,完成时间要保证;在国土资源部抽查时,要提交正式自查报告,并全面汇报自查自纠情况,未能完成整改的问题,应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这一安排是为了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在土地使用者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后,再返还给地方,以保障土地耕占平衡,为土地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国家财政体系规定,国家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中央与地方的提成比例为30∶70。中央财政收到的这笔款项就是为了运用到土地开发整理、耕地保护等方面,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家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国家对财政收入从过去的按项目分配到现在的按转移支付方式分配,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转变更加趋向科学和合理。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新的资金使用政策不仅彻底改变了由中央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具体管理的方式,还将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为了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2000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0)316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负责人介绍,在2005年开展对国家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为开展检查2006年土地整理项目做了相关准备工作,“检查时间是从1月下旬开始至3月底。各省(区、市)春节前完成本省份的自查,3月中旬前完成国土资源部的抽查,3月下旬完成检查的汇总等工作。”   据了解,此次检查是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等相关机构共同行动。要把这次自查、抽查和以往检查、调查统计以及财政专项核查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发现的问题统筹整改,着力解决进度慢、质量不达标、资金使用不规范和管理程序不完备等问题。   据统计,目前全国2006年已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涉及到河北、辽宁、河南、重庆、广东、青海等26个省市区及新疆建设兵团,项目总数为734个。   新增建设用地面临拐点?   2005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应该为763亿元,而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只有214.5亿元,其中中央部分约为70亿元。   据悉,今后国土资源部门还将进一步充分运用航空、遥感等技术方法和手段,核实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   刘文甲则认为,虽然我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已经为新增建设用地补充了力量,但毕竟占用的耕地多、开发整理补充的土地少,已经明显出现了“饮鸩止渴”的状况,“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利用已经到了拐点,必须在新增建设用地的使用上调整思路。”   他建议,今后我国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应该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数量。“在国外城市化道路中,是通过大量增加城市新建设用地、减少农村建设用地的方式实现城市化进程;而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农村新增建设用地都是在增加。因此,要想实现城市化进程,最好的途径是增加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减少农村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同时加大土地开发整理数量,才能标本兼治。”
2007-03-07 09:50:30
简要内容:作为四大民生问题之一,住房问题得到了温总理的高度重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指导方针。其中,如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则是重中之重。 及至目前,针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已经持续三年时间,人们总是习惯于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琢磨政府对于产业的定位。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虽然温总理一方面肯定了房地产业的作用,“房地产业对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有着重大作用”,但显然,如何“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才是今年政府工作的重点。 关注低收入家庭 本届“两会”上,有关如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话题成为“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政协第一号提案即是关于政府参与经济使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的。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对此作出强调,“房地产业应重点发展面向广大群众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要特别关心和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 实际上,自去年开始,政府已经越来越关注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在“国六条”以及随后的“九部委十五条意见”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成为两大重点。 “90平方米,70%”政策对普通商品房的户型结构进行调整,使未来新供应的商品房更多地向普通大众倾斜。同时,各地在土地出让方面采取了变通的政策,防止地价过高导致的高房价。部分地区采取了“竞地价、竞房价”政策,在尽量保证低房价的前提下,竞争土地价格。而北京则改土地拍卖为招标,使土地出让避免了“价高者得”的盲目竞争。 在政协的第一号提案中,民革中央提到某些政策未必能够起到预期的效果,但政府调控房价、力争“居者有其屋”的决心已经很明显。 为了创造“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社会,政府比以往更加关注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即便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得到平抑,这部分人仍难有购买力。科学的住房供应结构应是多层次的,通过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 去年,包括经济适用房的“以租代售”,经济适用房的回购和流转、建立健全廉租房机制都开始在各地进行探讨和实施。 调控仍将继续 自今年一月,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出台,整个房地产行业已经预感到了宏观调控仍将持续。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表示,去年的宏观调控已经初见成效,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回落。然而及至目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偏大的问题依然存在,今年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规模。 温家宝总理表示,要保持固定资产投资适度增长,着力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继续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严格控制新上项目,特别要控制城市建设规模。 自2004年开始,我国开始了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本轮宏观调控从土地、信贷、财税、产品结构等各个方面对行业进行了梳理和调整。调控的举措包括地根、银根的收紧,限制境外投资人、机构买房、增加房屋转让的成本等。在部分地区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部分城市房价增长过快问题目前仍然存在。在2月中央听取北京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会议中,曾培炎副总理对此作了开诚布公的表示。 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强调,要正确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个手段,保持房地产投资合理规模,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 另外,针对土地调控,温总理指出,要加强土地调控,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去年12月,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严格土地利用,禁止别墅、高尔夫球场等项目的土地出让。昨日,温总理再次强调,中国要执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并从土地规划、集约利用、控制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收支、土地管理责任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简要内容:上海的工业地产市场正成为越来越多国际物流地产企业和许多大型企业的活动舞台。尽管国土资源部门调高了工业土地价格基准,并于2007年1月起生效,但诸如有工业地产老大之称的美国普洛斯公司和不少拥有产、储、销一条龙的大型企业,却在不断寻找和建立自己在上海乃至国内的大型物流基地。   携带着物流地产新概念进入中国的美国普洛斯公司,已不动声色地在中国18个城市 中摆下“棋子”,并以每年5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速度增长。据了解,该公司在上海临港新城产业园区、松江工业区西部新区的两个项目,将相继在今年投入运营。而去年,全球排名第二的工业地产开发商AMB购得上海一块面积为1.7474万平方米的工业地产项目及附近一块待开发用地,预计总投资约1330万美元;未来五年内,AMB在中国的工业地产投资将达5亿美元,主要在北京、上海及珠三角地区。有消息称,欧洲排名第一的工业地产商Gazeley也已经悄然进入中国市场。对此,仲量联行中国区工业地产部总监易立夫表示,中国物流市场价值将在2009年实现翻倍,其增长率相当惊人。   据介绍,普洛斯所谓的“物流地产”,就是由先选地建成相关物流设施后,再转租给客户,比如制造商、零售商、物流公司等。之后,将有一个资产管理队伍进行物业管理,他们的工作主要是提供物业相关服务。也就是说,普洛斯只是从事地产投资开发和物业管理,而日常物流业务仍由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物流公司操作。目前,普洛斯总出租面积已超过2300万平方米。而与其他房地产投资信托不同的是,普洛斯专注于物流地产的投资业务。   工业地价的调整,以及国际物流地产的进入,也让国内诸多大型存储、销售企业看到了自备物流基地的重要性。于是,如大型电器公司、连锁超市、办公用品连锁等企业,也开始纷纷寻找合适的物流基地。上海作为物流的集散地,自然成为兵家必争之地。戴德梁行最新分析认为,购买土地、物流仓储型及研发办公型物业仍然是热点,但是许多拥有较高品质物业的业主由于能够得到可观的回报率而并不愿意将物业出售。上海地区工业物业的租金和售价将继续保持上涨的态势,在中国一线城市最值得关注的是研发办公楼和物流仓储型物业。
简要内容:新出台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要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条例指出,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的实施,未来天津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将很大。但是,天津土地面积狭小,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居倒数第二。北部山区和东部的盐碱地又占了一大部分。因此,《条例》第八条规定,本市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节约用地的一个有效措施。通过立法,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这在全国尚属首次,目的是以此为导向,调动全社会节约用地的积极性。
简要内容:招几个农民工就承包工程的“皮包工程队”将在天津市彻底消失。根据该市近日施行的《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包工头将从建筑业退出,由劳务队长取而代之,市建委将负责全市劳务队长的统一管理工作。据介绍,“劳务队长制”将使由于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而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据介绍,天津市有关部门近几年在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发现,大量拖欠案件与包工头私拉滥招、违法劳务分包有关,许多包工头得到分包款后,克扣、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甚至卷款潜逃,形成拖欠无头案。此外,由于包工头是非法用工主体,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损害农民工利益的事情,法律无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从今年12月起开始施行的《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天津市建筑领域将取消“包工头”,建立劳务队长制度。与包工头不同的是,劳务队长不能承揽分包业务。劳务队长接受所属建筑劳务企业的委托后,负责代表建筑劳务企业履行所承担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组织施工。   根据规定,劳务队长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劳务队长受所属建筑劳务企业委托,代表企业履行所承担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工人施工。如果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农民工工资卡等不良行为,将记入劳务队长信用档案,需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007-03-05 14:29:29
简要内容: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下发,工业用地也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且其出让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这一规定进一步收紧了工业用地供应的源头,必将提高工业用地的价格。另一方面,以央行提高贷款利率为代表的金融政策的紧缩也使开发商的资金成本增加。这一系列的调控,在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的同时,也无疑抬高了工业地产的进入门槛,导致开发风险增加、利润变薄。针对这种情况,工业地产将何去何从? 工业地产产品类型亟待升级 随着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区域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不断出现,持续拉动了对工业地产的需求。而各地政府为了发展本地工业,对工业地产的投资开发给予了包括土地供应、信贷政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同时,工业地产依托其租期长、收益稳定、投资回报逐年递增的优点,吸引了国内外众多投资基金和工业地产开发商的关注。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使得工业地产迅速成为投资热点。 然而,目前工业地产开发的主要模式是:投资基金和开发商或者通过建设仓储设施或标准厂房收取租金来获取固定收益,或者采用购买带有长期租约的项目的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其产品类型多为用于生产、加工的企业厂房、仓库或者极少部分用于研发的楼宇。普遍存在土地利用率低、低端重复建设严重、配套设施缺乏、产品竞争同质化等问题。 在国家“十一五”规划强调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背景下,作为推动产业发展的载体,工业地产也必须全面升级,其早期稍显简单、低端的产品类型需要融入更多的城市功能,以推动产业园区从初期简单的空间集聚发展到产业集聚、人才集聚的高级阶段。 产业地产是对工业地产的改进 产业地产是一种将产业运营和地产开发相结合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是指在新经济和新型工业化背景下,以产业为依托,地产为载体,以工业楼宇、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用房、生态写字楼为主要开发对象,综合开发、集约化经营的多功能综合性地产。 产业地产作为房地产业中较为特殊的一个分支,首先要解决工业地产本身所存在的,诸如投资大、回报周期长、操作难度大等问题。这首先可以利用工业项目派生出的科技产业、服务业等相关行业,变单一的工业项目开发为整体的、具有综合功能的项目开发。譬如,在上海就出现了 “泛商业地产”的概念,提出了“物业融合”的理念,其实质就是将工业用地建设成为商业、办公、居住三位一体的项目。 但是,工业用地一般都位于中心城市的郊区和边缘地带,区域内的商业氛围、配套设施等条件都比较欠缺,这必将增加项目的操作难度。因此,“泛商业地产”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城市、特定的区位。单纯依托土地这一载体,挖掘项目本身的价值,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工业地产所普遍存在的问题。 所以,在此基础上,产业地产必须要将地产开发与产业经营结合起来,在较好地进行资源整合的基础上,规避工业地产的项目风险,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一般来说,可以依托地方政府的宏观产业政策,结合市场情况,进行产业布局的合理规划,促进区域内形成新的、完整的产业链条,并以此为依托,尽可能地吸引相关企业进驻以形成产业聚集效应,继而再进行地产项目的开发,使之成为居住、生产、商业功能完备的区域。由于生产生活设施的完备,又可以进一步吸引人口的聚集,并产生对商务办公产品的需求。当区域内商务办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又必将形成新的产业聚集,从而开始更高级别的循环。 毋庸置疑,这种以“产业聚集——地产开发——人口聚集——商务发展”的通盘式发展将会成为未来产业地产的重要发展模式! 多渠道促进产业地产发展 发展产业地产,首先要寻求合作开发。目前政府、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海外基金都开始关注产业地产这一领域。但考虑到产业地产项目的开发对资金链的要求很高,加之目前国内金融政策紧收,开发商可以考虑与政府、国内外企业或者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进行合作开发,并引进包括房地产领域在内的各个产业领域的专业资源,结合国内外先进的开发运营理念,使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全面汇集,以降低项目运作风险,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采用这种方式建立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既可以提高整体实力,又对各方都有好处。 其次,要推动产品价值的提升。这是因为,一方面,从开发成本角度考虑,目前土地成本和资金取得成本都有所增加,只有提升产品价值,才能保证一定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从需求角度考虑,企业对物业品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这些都要求通过建设品质和档次相对较高的产品,来增加产品的价值量以保证产业地产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最后,要完善配套设施。产业地产项目,一般远离市区,项目能否为企业工作人员提供全面的服务保障,是企业选择项目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的产业地产项目在这方面还有较大的欠缺,因此要想增加项目的核心竞争力,在未来的产业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完善的配套设施,提供必备的商务、商业、居住等功能。
简要内容:针对三大“痛点”,权威人士明确表示———   据新华社电 我国住宅房地产领域的调控力度不仅不会有丝毫松动,而且将有针对性地着力推进。权威人士近日明确表示,将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全面落实两个“国八条”和“国六条”。   来自国内各地的情况表明,尽管中央宏观调控的积极效应已经开始显露,但房地产领域中一些突出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房价上涨较快、住房保障制度滞后等,依然是房地产市场中的突出“痛点”。   针对这一现状,建设部负责人明确表示,在2007年及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将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合理引导和调控。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将成为今年宏观调控的一大重点。今年将重点落实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各级城市要把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区域,落实到具体地块、项目。同时,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有区别的税收政策等经济调节手段,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结构和供应结构”。   “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被继续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据悉,各地将继续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落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金融、税收等政策措施,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今年将加大“两限两竞”商品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要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备受关注的廉租住房制度今年也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并有望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建设部人士同时透露,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系统,同时积极改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主要供应低收入家庭,并完善购房人“退出机制”。
简要内容:土地供应的收紧被认为是城市房价出现剧烈涨幅的根本因素,最近一位明星开发商在其就今年房价走势所作的分析文章里面提到这一点,引发激烈争议。他认为,土地出让的减少直接导致房屋的建设和供应亦相应减少,“物以稀为贵”,高房价局面只好长久维持。   不仅是商人,包括一些经济学家在内的很多人也一直对政府的紧缩地根政策持有异议,他们一般都强调,政府应该大量向开发商供应建设用地,越多越好,最好干脆不要进行土地调控和管理。如此一来,土地供应放开,建设用地增量提升,房屋越盖越多,就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满足购买需求,相应地,房屋价格就不会出现过高涨幅,甚至还可能下降。   把土地供应与房价走势直接划上等号,认为扩大土地供给就可以平抑房价,这无疑有些天真。商人这样主张尤可理解,毕竟他们是局中利益者,不能接受紧缩地根所导致的“断粮断炊”式的现实打击。因此难免跑出来施放一些烟雾弹,好教大家被误导,以为只有增加土地供应才是有效抑制房价的办法,以便影响舆论,实现自身的“要地”诉求。   客观、正常的市场规律的确是这样,当一种商品供给数量增加,其价格必然会下降;当一种商品供给数量紧张,价格又必然会上调。可是,现在我们一头钻进了“土地供给数量紧张、接着带来房屋供给数量紧张、再接着带来房屋价格高企”这样一种推算模式里面,却忽略了房地产市场里那些非客观、非正常规律与混乱态势对房价的主导和影响,把土地供应与房价走势联系起来的论断就难免欠妥和牵强。   在目前的市场形势下,土地供应与房价走势并不存在必然关联,甚至可以说没有什么联系。为什么呢?因为眼下的房地产销售价格走势并不一定取决于土地供给,在很大程度上只取决于某些人为因素,比如开发商的操控、腐败官员的做局、投资炒作的盛行等。   就存在于市场当中的开发商操控现象而言,假设政府有朝一日真的打破紧缩地根政策,平均每年无条件地向全国开发商出让一亿平米住宅建设用地,看起来是很慷慨的,土地供应量无形中大大增加,可是,当这些土地到了开发商手里,可能马上就会被囤掉五千万平米,只拿出其中的另外五千万平米慢慢规划和开发。   这样一来,本来已经增加的土地供给实际上在开发商环节就被转移了,被做了手脚。这个时候,开发商所能做的,除了一边用国家的供地盖房子大把赚钱,另一边还是会强调土地不够用,资源紧张。这是一个目前无法打破的坏规律,即在开发商那里,再多的用地都是不够和不能满足的。增加土地供应并不能堵住开发商的嘴,借此来降低房价也只会徒劳无功。   这些年,土地调控政策被开发商纷纷当作抬升房价的借口和幌子,从而转移自己操控价格的“罪责”。一些学者也被误导,认为唯有放松地根、增大用地供给才能使房屋供需矛盾出现改善,以此促使房价松动,殊不知正中商人圈套。所谓“成也开发商,败也开发商”,土地放量再大,最终要进入市场实现由用地到房屋供应的转化,仍需要开发商完成,政府可以尽最大努力放地,但具体到开发商怎么用地、怎么建设和安排,这就是政府鞭长莫及的事情了。   当务之急恐怕并非大量出让土地,而须加强土地的监察和管理,提升存量建设用地在开发商使用环节的公开、透明流向。
简要内容: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房屋交易、 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房屋交易和房地产中介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房屋交易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 应当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第六条 转让房屋应当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第七条 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屋, 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屋,能够按份分割的,共有权人有权处分其自有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转让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和房屋共有权人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下,共有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下列房屋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违章建筑;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购房人将预购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交付使用前转让给他人的,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房屋, 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房屋,并应当在有形房地产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咨询、 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办业务, 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委托的事项、要求;   (三)委托费用和支付方式、时间;   (四)合同履行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双方可采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备案证明;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四)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执业规范及投诉电话等。   第十五条 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促成业务的;   (二)借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三)为禁止转让的房屋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四)索取服务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的;   (五)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   (六)诋毁或贬损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声誉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成立房地产交易场所、 举办房地产交易会,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房地产交易场所和房地产交易会的主办单位,应当为房屋交易当事人提供洽谈协商的安全场所、真实合法的交易信息、便利快捷的服务。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房屋交易网上管理制度, 为当事人提供快捷、安全的服务,为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系统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3年9月3日发布、 1997年9月25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同时废止。
2007-03-01 18:16:56
简要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所以也可称之为“地价”。出让金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费用和使用期内的金额土地使用费。前者包括征地、动迁及为地块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是对开发投资的一次性补偿,后者为土地资源使用的费用,即“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如批租50年,就要一次性支付包括全部年限的使用费。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分,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例如上海北京东路71号地块面积为2.38万平方米,有20多家单位和1000多户居民,新加坡长立国际开发公司与上海黄浦资产经营公司以460万美元的毛地价获得50年的使用权,并投资5300万美元。旧区的动迁和市政配套费用一般要占到熟地总价的50-70%左右。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资或中资企业开发外销房的,要以外汇支付,如是中资企业开发内销房或外资企业开发内销房的,可以人民币支付。也有的实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资者得到一块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桥、一条道路或一个停车库等建筑物来偿还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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