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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资讯
简要内容: 本报讯(记者唐颖豪)2月1日至5月1日,按照正常程序,清算土地增值税进入开发商自报阶段,然而因为各地细则尚未出台,所以自报也就难以如期进行。可以预见的是,这项政策的心理震慑作用比“恐税症”先在开发商中产生影响。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这意味着,从2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清算土地增值税政策,到5月1日为止的90天内都是由开发商自己申报。然而,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税务部门,对于怎么申报,如何执行,皆一头雾水。一港资开发商表示,曾经就浦东一地块向有关部门咨询,比如前几年的项目究竟按什么时候的成本来申报等等,得到的回答是,还要看具体细则。而另一位本土开发商透露,目前同行们均未得到正式文件,至今该政策还处在有总纲难实施状态。 尽管清算实质工作尚未启动,但是对开发商的心理震慑作用已经显现。在上周结束的四号公告土地摘牌中,开发商热情并不高,有两幅地块流标,摘牌的知名开发商也非常少。从价格来看,四号公告的土地摘牌最终有65%以底价成交,其余加价幅度与2006年前三次公告土地的加价幅度相比,也明显下降。这多少与清算土地增值税有关。 一旦清算工作启动,由开发商的“恐税症”所引发的资金压力,可能会导致一批在售物业资金断链,烂尾楼的风险在调控时依旧存在。上海大学房地产学院邢元志博士分析说,开发商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年底通常是银根紧缩期,一方面银行短期贷款到期需偿还,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和材料款需结清。即便春节过后,开发商的自由资金也不多。而从1993年就立法却一直处于“睡眠”状态的土地增值税,在启动执行中必然会遇到操作障碍。如果在此节点清算,对开发商无疑是雪上加霜,上月北京通州区一开发商因资金断链而神秘消失,已购房的业主不仅没拿到房子,还要为开发商“埋单”。
简要内容:  监察部确定今年六大监察重点   将对土地调控和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行政权力运行、转变政府职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日前,监察部印发2007年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强调各级监察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政风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对土地调控政策落实情况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严肃查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着重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   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土地、规划、拆迁等环节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   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方面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促进依法行政。   加强对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围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行政资源、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各级政府转变职能。   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事故背后存在的官商勾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规投资入股等违纪违法问题,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   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做好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额贷款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人民日报
简要内容: 自昨天起,央行再次加息,引得地产开发商及研究机构一片热议。 董建华家族的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0316.HK)旗下东方海外房产集团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张永顺昨天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称,加息是针对宏观经济的全局,而不仅仅是针对房地产市场。受此影响,股市与楼市之间的资金或将重新进行调配,股市中的部分资金或许会分流而出,另寻他途。 张永顺认为:“地产企业的项目融资会变得困难一些;而对于项目的销售速度,视具体项目而定。不过,总体而言,对于楼市的影响微小。” “百亿军团”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0754.HK)所属项目遍及三大经济圈。旗下上海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宋悦青亦告诉记者,加息幅度不大,影响微弱。此前,政令如雨,上海楼市已经趋于平稳,价格也将以横盘整理为主。 对于出台此次加息的动机,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展研究所所长李战军向记者解释,近期居民消费指数(CPI)有所上升,存在通货膨胀的隐形压力;与此同时,市场上又出现了资金流动性过剩。基于这两方面原因,加息是为了抑制投资冲动,引导合理消费。 “此次加息,各个行业的影响程度均有不同。其中,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会有所提高。如今,不少地产企业面临资金断裂的困局。他们倒不太在于利息提高,而是从银行借不到钱。”李战军说。 这是央行今年来连续两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后,首次上调银行基准利率。去年,央行已连续两次上调贷款基准利率。市民是否会因此而迟滞购房行为呢? “现在的市民,对于政策面、市场面的波动,心理承受能力很强,反而会更加冷静对待。当然,买得起的人还会买。平静对待是主流。”李战军称。 一手新房成交与二手房市场素来是联动的。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谭百强就此告诉记者,“对于目前的房产持有者而言,加息使得持有成本增加,迫使他们倾向于尽快出货,以转移压力。这就是加息与二手成交活跃度之间的内在逻辑。” “不过,对于买方而言,鉴于上调幅度微小,而不是大起大落,因而买方的购买心理不会过于敏感。”谭百强认为。
简要内容: “十一五”科技新规划出台 北京定位创新型城市 2008年奥运会要实现多语言智能信息服务网络,奥运场馆将采用中央监控管理系统,采用瞬间热启动金卤灯照明,同时北京将建奥运虚拟博物馆,“科技奥运”理念将得到进一步贯彻。上午,北京市科委、市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正式发布《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到2010年,北京将通过充分发挥科技优势,促进产业结构提升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完善城市功能,加快社会发展,从而初步建成以“高端创新、强劲辐射、产业提升、环境优越”为主要特征的“创新型城市”。   北京市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划为“十一五”初步建成的创新型城市设定了“5大具体目标”:一是的创新主体地位得到提升,地区研发费用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企业的研发投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突破4%;二是科技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创新型服务业成为提升城市功能和辐射能力的主要驱动力,软件产业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突破12%;三是科技在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应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关键技术问题得到解决,一批重大的科技成果在奥运会得到充分应用,科技改善公众生活质量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作用;四是北京为全国服务和与全球资源对接的能力得到提升,2010年技术交易额突破1000亿元,其中对北京以外地区的交易量超过60%;五是科技持续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得到提升,拥有稳定的高素质的科学家与工程师队伍,力争国家科技条件平台大量落户北京,科技基础条件得到有效整合,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基本形成。   规划明确指出,“十一五”时期,北京科技发展将大力实施以中关村科技园区为首都创新战略:一条主线、两个支点、三大行动、四个突破。一是指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一条主线;二是指建设国家知识创新高地和技术创新源泉两个支点;三是指集中力量重点实施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引擎行动”、实现区域协同发展的”涌泉行动“和推进首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奥运行动”三大行动,四是指在建立以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依靠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用科技手段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政府管理体制四个方面实现突破。   又讯(记者廖雁)“十一五”期间,北京将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机制,扩大峰谷价差和可执行范围。这是今天上午发布的《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电力发展规划》披露的内容。   “十一五”期间北京将引导用户节约、合理用电,形成有利于节电和提高能效的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规划,北京将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制度,扩大峰谷价差和可执行范围;对居民用电逐步推行峰谷电价,对国家淘汰和限制类项目以及高耗能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产业发展。
简要内容:先来了解一下人们是如何找厂房的 地毯式寻找:什么人需要厂房,老板要!他们有那么多时间浪费在开车上吗?当然也会烧掉他们不少油钱! 看看报纸:报纸广告有局限性呀!版面有限,费用较高,对厂房不能进行详细说明。小小“豆腐干”大小版面发布一次就需要200多元,目标群体不明确,看报的有多少人是需要厂房的,并且仅出现一次,广告效果如何无法得知。 网络查询:主动去查看自已想要的信息,信息全面可以让有人们全面了解厂房信息,可以有文字说明,图片说明,现在上网也很方便,有可能家里就有一台上网的电脑,网络查询的特点是:查找方便,费用低,效率也很高,信息全面。 钟对以上各种找寻厂房方式我们可以进行广告策划? 针对地毯式寻找的,我们可以做些路边横幅广告,也许可以让这伙人看到我们的厂房。(花了一百多块做了张红不条广告,挂了几天也许被城管或交通部站可以拿走了!也许出现到某小店当成雨蓬了!也许是被风吹的破浪不堪了……) 针对报纸查找的,我们就在相应的报纸上发布我们的厂房信息。不过费用挺高,你愿意做一个月吗?或半个月?(每期250元左右!) 针对网络查找的,我们可以选择合适的厂房平台,发布我们的厂房广告,可以全面介绍一下自已的厂房情况,可以拍些图片放到上面. 看自已的情况做一广告方案! 拥有大量厂房,面积超过1万的可以选择网络广告+报纸+路边条幅可以做为厂房地占的路标,引导人们前来看房。 2千以左右厂房,首选网络价格低嘛,如愿意可再发布报纸广告。 其它小厂房,那最有效及花费最少的就是发布网络广告了,因为这么小的厂房寻求者不可能开个车到处找的,横幅广告就没有必要了,做报纸广告我看业主也受不了这个价。另网一些网站还针对小业主(500平方米以下厂房)推出专栏。
简要内容: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既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行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有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民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 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作用,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批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的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的程序相同,一金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镇、修正,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制定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根据有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观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耕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用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土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土地或者按计划组织开垦土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土地,劣质地或者其他土地的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数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同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耕地,政治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 蔬菜生产基地; (四)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民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邀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始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管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民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政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邀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民。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 基本农田; (二)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法地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 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审批手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范围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产权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 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的补偿费,为该耕 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民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用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以的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与土地使用权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申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 因撤消、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 依照前款(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 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反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反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范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发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矿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民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出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政府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 则 第八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简要内容:传统厂房信息发布媒体应用较多的是报纸,但报纸广告有局限性:版面有限、费用较高、对厂房不能进行详细说明。小小“豆腐干”大小版面发布一天就需要200多元,并且仅出现一天。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正通过网络搜索寻找厂房,因为东莞地区网络普及率高,人群受教育程度较高,找寻厂房的人基本上都属该类,他们有问题习惯通过网络查找,而且网络上查找方便,费用低,效率也很高,现在的人总不至于地毯式寻找了,因为这样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也很难找到合适的厂房,延误了投资最佳机会。 惠州厂房网(www.0752cf.com)能方便快捷的传递信息,在业主与求租者之间建立交流沟通平台,方便业主与求租者之间的沟通和节约大量的费用并快速传递信息,从而增加了信息的价值。
简要内容: 3月8日上午,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3月9日上午,“中国网?中国访谈”特别请到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先生为大家解读《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国网?中国访谈现场直播。 网友提问说,“目前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必须要处于国家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新的税法以后,是否就取消了地域的限制?就是说既被认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了吗?”刘剑文这样表示,只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属于高新产品和项目的国家都会给予优惠。
简要内容: 零售业制造业推动下 中国将现十个新兴物流中心 随着物流市场在国内的重要性不断攀升,仲量联行针对中国现代物流业的现状和前景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在新近公布的《中国物流市场的机遇》报告中,仲量联行预测中国将涌现一批新兴的物流中心,该报告列举了二级物流中心城市,并详细阐述了现有的一级物流中心的具体特征。 这是仲量联行一系列物流市场研究报告中的第二份,侧重研究中国物流业的新布局。中国快速发展的基础建设、经济活动的转移、贸易流以及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等方面是推动物流业发展的基础。 在这份报告中,仲量联行指出了二十个具有物流发展潜力的热点城市,它们将在今后五年内越来越多地成为物流运营商、物流地产商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这二十个物流热点城市包括五个一级物流中心、五个二级物流中心和十个新兴物流中心。 北京与上海、广州、深圳和天津共同位居中国的五个一级物流中心之列。仲量联行北京工业地产部负责人戴文先生(DarrenBenson)表示,“我们预计在未来两年内,物流活动将进一步集中到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和天津这五个一级物流中心。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四分之三以上的物流活动将集中在这五个一级物流中心。我们同时认为,由进出口拉动的物流市场将会强劲增长,从而服务于制造业和本地消费市场的发展”。 渤海湾地区物流供应商的数量将会随之不断增加。在渤海湾地区,北京和港口城市天津在该地区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北京物流市场的重点仍将是本地消费市场,2008年奥运会也将进一步推动北京物流业的发展。 这份调查报告进一步证实了仲量联行与ChinaSupplyChainCouncil在去年七月联合发布的2006年物流运营商调查中的数据,显示目前85%的物流设施位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渤海湾地区。戴文先生表示:“虽然渤海湾地区的物流市场规模比长江三角洲或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市场小,但由于中国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把发展北京-天津地区的经济列为优先考虑事项,该地区物流企业的数量将会随之不断增加。”他还补充到:“国际仓储设施开发商比如Gazeley,Prologis和Mapletree都在天津与当地开发商一起合作拓展业务,从而能够在不远的未来获得经济效益”。 此外,报告还显示,中国物流市场高度分散,而且监管相对不透明,从而导致了较高的物流成本。物流运营商在追求高效的过程中,对更高标准仓储设施的要求不断上升,从而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商机,也为五个二级物流中心的发展注入强心剂,上海的卫星城苏州以及宁波、青岛、大连和厦门等港口城市也正越来越多地引起国际物流运营商的关注。 虽然沿海地区短期内仍将是物流活动的绝对重心所在,但一些新兴物流中心也正在中国内地形成,并且这一趋势在中期内将会加速。随着零售业蓬勃发展和制造市场的发达,这10个新兴城市:成都,杭州,沈阳,重庆,武汉,南京,哈尔滨,长春,西安和郑州,将发展成为充满活力的物流市场。 仲量联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翰德伟先生表示,“鉴于零售业占据了整个物流活动的四分之三比例,国内外的零售商在近期与未来拓展中国市场的策略将成为物流市场未来发展的风向标”。成都、杭州和沈阳拥有极为活跃的零售市场,这些城市中活跃的经济活动和庞大的零售商圈有助于建立广泛的销售渠道,从而促进物流需求的增长。 翰德伟先生最后总结到:“对于物流业来说,房地产层面蕴藏的商机巨大,充分了解本地市场和客户资源优势是将物流业经营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简要内容: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 土地等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最低价标准 840 720 600 480 384 336 288 252 土地等别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最低价标准 204 168 144 120 96 84 60 土 地 等 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 虹口区 黄浦区 静安区 卢湾区 普陀区 徐汇区 杨浦区 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 崇文区 东城区 丰台区 海淀区 石景山区 西城区 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 荔湾区 萝岗区 天河区 越秀区) 深圳市(福田区 罗湖区 南山区 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 河东区 河西区 河北区 红桥区 南开区 重庆:大渡口区 江北区 九龙坡区 南岸区 沙坪坝区 渝中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 桥东区 桥西区 新华区 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 沙河口区 西岗区 中山区) 沈阳市(大东区 东陵区 和平区 皇姑区沈河区 铁西区 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 新北区 钟楼区) 南京市(白下区 鼓楼区 建邺区 秦淮区 下关区玄武区 雨花台区) 苏州市(沧浪区 虎丘区 金阊区 平江区) 无锡市(北塘区 滨湖区 崇安区 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 拱墅区 江干区 上城区 西湖区 下城区) 宁波市(海曙区 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 鼓楼区 晋安区 台江区) 厦门市(海沧区 湖里区 思明区 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 历下区 槐荫区 天桥区) 青岛市(市南区 市北区 四方区 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 汉阳区 洪山区 江岸区 江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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