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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 中介内幕 提醒你租房不作现金交易 去年发生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的“坚石”事件令人触目惊心,许多客户钱房两空,最后不得不诉诸法律。虽然最终嫌疑人落网、潘石屹义伸援手的结局大快人心,但是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如何事先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才是最关键的。在“坚石”事件以后,市建委指定了数十家“房屋租赁代理机构”,每家都在市建委交付了60万元的保证金,并指定房屋租金由银行代收代付。这些措施有力地整顿了房屋租赁市场,使想“空手套白狼”的不法中介没有了容身之地,大大降低了“坚石”事件重演的可能。但是由于房屋租赁业务的特殊性,许多消费者或房东对租房本身比较随意,并没有完全按照市建委指定的交接方法去操作,仍然存在很多隐患。就“房屋租赁代理”中存在哪些安全隐患、中介有可能在哪些方面做手脚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鑫尊地产总经理刘军。 据刘军介绍,“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是一种房屋转租型业务,在房东同意的前提下是可以正常操作的,这种业务一般以租金溢价(中介从客户收取与给付房东的租金差价)作为中介的正常利润。租房客户即消费者在使用“房屋租赁代理”、以中介公司为出租方来签约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一些环节: 首先必须注意中介公司和原房东的“房屋租赁代理合同”是否签署,合同中是否有原房东允许中介代办房屋租赁手续、并代收房租的条款。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因为有可能中介只是把房屋承租下来,并没有告知原房东自己要溢价转租。原房东一旦发现房屋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租,势必会要求收回房屋。这样消费者和中介签署的租房合同变为无效,消费者最后只能先搬家再去追究中介的责任,费心费力,容易陷于被动。 其次要重点关注中介和原房东的房租支付方式。以前的“坚石”就是通过一次性收取承租客户半年至一年租金却按月支付租金给房东的方式非法敛财的。当然中介如果是年付租金给原房东,这是最稳妥的。而实际上中介给原房东的房租支付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因此,消费者在支付给中介房租时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一定要通过市建委指定的该中介公司的银行账号划账,千万不要图省事现金交易。市建委对这些中介公司的银行账号有监管措施,账号内的款项一旦有异动会自动报警,能有效预防中介卷款走人的现象;二是最好能以低于或等于中介与原房东的支付方式来支付租金给中介,这样就不会把更多的租金预先存在中介公司,以避免各种不必要的麻烦。 后还要注意中介与原房东的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这样可以在与中介签约时参考这些条款,一是可以有效避免超时承租,二是可以在原房东违约收回房屋时,拿到自己应该得到的违约赔偿金,以免再被中介切一刀 007
简要内容: 七种情况禁止转让   ● 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 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   ●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国有划拨土地房屋转让须补缴土地出让金。这是《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做出的明确规定。该《办法》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该《办法》明确,下列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一)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二)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规定,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予而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一并收取土地出让金。交换住宅房屋的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一并向转让双方按照房屋评估交易价的1%分别收取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再转让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   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予等原因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时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再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该《办法》明确,在本办法实施前,发生下列五种转让或转移行为情况的房屋,已经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和原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经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补缴了土地出让金的,在本办法实施后转让或转移的,上一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核减:(一)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予等原因发生转让,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二)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予等原因发生转让,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三)住宅房屋因离婚发生转移,被转移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四)别墅式、独幢式住宅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转让的;(五)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予等原因发生转让的。 007
简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进度。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家统一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和急需地区优先进行。2007年1月至6月开展本次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全面部署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各地组织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其中,至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东部地区调查;至2008年年底基本完成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调查;至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国调查工作。2009年下半年,各地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由国土资源部汇总形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调查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 2010年以后,全国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国务院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本次调查工作,及时根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二)明确分工。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国家统一购置航空、航天遥感资料,统一制作调查基础图件;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的基础图件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国家组织开展逐地块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 (三)制定方案。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程。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订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调查方案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各地应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各地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县级调查成果;国土资源部负责对省级汇总成果进行验收。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简要内容: 2007年将成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落实年”,这已在业内形成共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都将因此面临严峻考验。 “当然,这并不是说建设部今年只重落实已有政策,而不会出台新政策,只是表明政策的一贯性与执行力度可能在今年进一步加强。”3月29日,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举办的“2007年宏观经济形势与房地产发展态势报告会”上,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如是表示。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束克欣也在会上强调,“今年以及未来的调控中,土地仍然是调控的重点,土地紧缩的政策目标不容置疑。” 当天,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还公布了《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以显示加大执行力度的决心。据了解,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已经对两个省市就发现的问题发出了整改意见书。 至此,两部委已经勾勒出新一轮的调控路径:执行力度再度加大,土地政策继续紧缩。两部委均借助“督察制度”来“保驾护航”。 新一轮调控思路 今年房地产总的调控原则和政策措施在沈建忠看来,“转变增长方式和建立符合具有中国特点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是第一位的。” “公众并没有明显感受到调控的效果,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之前的调控更多地站在了经济的角度,而没有从社会角度出发,缺乏对民意、民生的关注。”沈建忠把这种问题形容为“一条腿长,一条腿短”。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也多次表示,“宏观调控提出要控制70%以上的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这是一个长期政策。” 所以,“中国住房的建设和消费模式只能走中小户型这样一个路子。”沈建忠说,核心是重点发展住房的问题,强调政府要关心和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明确财税政策的支持,来推动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建设。 对于支持弱势群体住房需求的金融政策,沈建忠透露,多元化融资等课题有望从政策研究阶段走向实际操作的阶段。 “比如建立产业基金、信托基金等等。采取有区别的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会继续加大执行的力度,这是控制投资性信贷、投资性需求、保证自住型需求一个很重要的手段。” 对于房地产调控的工作重点,沈建忠归纳:“调整供应结构,增加有效供给,抑制投资、投机的需求,抑制房地产的价格过快上涨,建设住房保障体系和完善市场体系。” 沈建忠特别强调的房价问题可以视为下一步调控的重点方向:“要加强对价格的监管,调控抑制过快的上涨和保持合理的涨幅,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监管的责任。” 土地仍是调控重点 3月29日,国土资源部称,国家土地专项督察工作已经全面启动。目前已有两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存在的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问题,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问题,分别向两个省市发出了《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 “虽然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哪两个省市,但这已经能让地方政府不再对土地调控的执行力度有丝毫的怀疑。”中央党校政策研究室一位专家告诉记者。 “土地继续实行紧缩的政策指标,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沈建忠明确表示。 他还补充说:“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需要关注的重点仍然是不低于18亿亩土地的红线。”为此,沈建忠算了一笔账,根据18亿亩土地的红线,土地将继续实行紧缩政策,每年新增建设用地400万,能够落实到城市用地也就100万亩,100万亩里大概18%~20%是可以用来建住宅的,根据计算有人称可建住宅只有2.75亿平方米。 “所以土地政策只有在盘活存量房上下功夫。”沈建忠说。 “我们必须找出既保证发展,又好又快地发展,又要解决土地资源短缺这样一个问题。”束克欣提出,“从土地上讲要实行总量控制,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控制各项专业规划用地的范围、用地的总量。”除此之外,束克欣还认为,加强土地管理需要结合税收制度。 国家土地总督察孙文盛透露,7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正在抓紧调研,摸清突出性问题,4月中旬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察,取得成效后,再扩大到其督察范围的其他地方。 知情人士透露,督察过后,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将很可能出台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简要内容: 从滨海新区核心区半个小时就能到达市区,1个小时到北京,3个小时到腹地相邻城市,6个小时到达环渤海的主要城市,这就是滨海新区将要迎来的新的交通状况。 经过一年的研究与编纂,滨海新区管委会于今年年初确定了滨海新区的交通综合规划,即强化海、空两港功能,建设“两个中心”,完善对外通道,形成综合交通枢纽,构筑区域一体化综合交通体系。构筑以公交为导向、多方式转换便捷的“高效、快捷、安全、绿色”的现代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复合交通走廊,完善城市交通网络系统。 同时,结合滨海新区的交通发展要求,滨海委还提出了以滨海新区为核心,构筑生活、通勤、都市、产业四大交通圈,实现四大交通圈“13136”的时空通达目标。即:滨海新区核心区内10分钟上快速路或公交站点,滨海新区主城区与中心城区之间实现30分钟通达,构筑滨海生活圈。滨海新区核心区与京津冀北主要城市之间实现1小时通达,形成1小时京津通勤圈。滨海新区核心区与京津冀及相邻腹地城市群之间实现3小时通达,形成3小时区域都市圈。滨海新区核心区与环渤海主要城市及产业区之间实现6小时到达,形成6小时渤海产业圈。此外,滨海新区核心区与国内主要城市实现朝发夕至,国际主要城市当日到达。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滨海委确定了一体化的发展策略。加强铁路建设,形成由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普通铁路三个层次组成的铁路网络。同时,加强与国家高速公路网的联系,强化滨海新区的区域交通枢纽地位。 铁路:建“十”字枢纽结构 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作为区域快速交通,可以有效提升滨海新区的区域客运交通枢纽地位。据了解,滨海委规划将津秦高速铁路引入滨海新区并在西中环设站,将津保城际铁路提级为高速铁路,使高速铁路在天津由“Y”形结构转变为“十”字枢纽结构,连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国内五大经济区。同时将京津城际铁路引入海滨休闲旅游区,新建城际环渤海线,作为高速铁路的补充,实现滨海新区与环渤海主要城市的快速通达,确立滨海新区环渤海交通核心枢纽地位。 普通铁路则形成以港口为核心的货运铁路网络,其中重点打通天津至太原通道,接太中铁路,形成欧亚大陆桥桥头堡的最近通道。同时进一步完善滨海新区铁路枢纽系统,在滨海新区形成“两主三辅”的铁路客运枢纽站,其中滨海高铁站、城际滨海中心站为铁路主枢纽,城际滨海北站(汉沽)、城际滨海南站(大港)、城际滨海西站(军粮城)为铁路辅助枢纽。 公路:高速公路增一倍 公路作为客货运输的主要承载方式是构建4大交通圈的基础。据了解,滨海新区将在京津之间建设京津塘高速二线、三线。西北方向,蓟塘高速将连接京乌高速至乌鲁木齐。西部方向,唐津高速西延接青银高速至银川,津晋高速接荣乌高速至乌海,112高速西延至大同。华东方向,津汕高速接长深高速至深圳,穿港高速接京沪高速至上海,环渤海高速接荣乌高速至威海,东北方向,蓟塘高速接京哈高速至哈尔滨,北部方向,建设蓟塘与唐承高速联络线,实现海景休闲与山景休闲的2.5小时旅游资源共享,同时接长深高速至长春。 通过规划,滨海新区的对外高速公路通道将由6条增加至12条,总车道由24条增加到72条,增强滨海新区与区域腹地的联系。
简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的有关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力,现就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三、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四、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并附送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总部与其跨区域机构的资产关系证明、总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跨区域机构名单及所在地等资料。? 五、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包括总部和跨区域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施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简要内容: 对于宏观调控所带来的房地产行业的变化,工业地产似乎是真正的受益者。”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院长周健春称,“目前在我国整个建设用地的供应中,工业用地所占比例最大”。根据国土资源部的信息,2006年工矿仓储用地供应9.3万公顷,比上年增长约20%,占供应总量的45%强。在这样的供应高增长中,上海遥遥领先于国内其他城市,成为大型国际物流运营商和物流地产开发商进入中国的首选门户。 令海外投资者对于上海工业和仓储设施倍感兴趣的是这样一项数据:上海工业地产的出租回报率将达7%~12%,已经超过商业地产出租回报率。 但已有业内人士提出警示:中国的工业地产投资利润将面临下降的趋势。 水满则溢,月圆则亏 3月21日,麦格理佳文集团(MacquarieGoodman)宣布,以1.21亿元人民币收购上海奉贤4.8万平方米物流配送中心。这家上市的国际工业地产集团,之前已在上海康桥开发了一个名为DHL-Exel的工业地产项目。 据悉,这一配送中心为高品质单层仓库,紧邻A4高速公路并同主要的交通网络相连,到浦东机场及洋山深水港交通均十分便捷。于2005年11月正式完工,现租户为正大集团旗下的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为10年。 而与麦格理佳文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范文浩类似,由于看中中国工业地产的机会,试图“再次证明开发中国市场的决心”的国际工业地产巨头绝不在少数。 “去年普洛斯在华已建成物流地产出租率高达95%。”3月9日在沪举办的“首届中国工业地产高层峰会”上,普洛斯投资管理部副总裁赵明琪向记者透露,在今年普洛斯整个开发计划中,将有80万平方米的物业推向市场,其中上海市场约占半壁江山,有30万~40万平方米的开发量。 而丰树集团物流信托管理有限公司CEO蔡兆才告诉记者:“丰树将在内地通过独资或合资的方式发展物流设施、物流园区,同时也会根据客户要求度身订制物流设施。” 不过,世邦魏理仕大中华区工业与物流服务部执行董事安豪却表示,“未来1年内,上海工业地产投资利润率将从目前的9%~10%,下降到8%~8.5%”。他判断的依据是,从今年年初开始,国土资源部要求全国范围内工业用地出让执行严格的“招拍挂”制度,预计将推高工业用地平均出让价格。“而这将直接导致未来上海工业地产投资利润率下降。” 从前年初到今年2月为止的近两年时间内,上海工业用地平均售价呈现持续增长势头,增幅超过了15%。而去年开始的“协议出让”方式终结,工业用地交易的公开与透明化,将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工业用地的市场竞争,这也将促使工业用地的进一步升温。而上海招商网在对500个厂房实地调研时还发现,由于地价的上涨,近七成工业地产开发商已开始改变投资模式,由转售为租以获长期收益。这样的背景下,2006年上海可用于出售的新增工业地产面积仅71万平方米,由此租金的推高也势在必然。 国际巨头尝试投资转型 虽然上海的工业地产投资利润率面临下降,外资制造业以及零售企业对上海大型工业、物流设施的需求依然很强劲。一个明显的变化是,此前包括丰树在内的海外资本则多为直接收购上海物流与工业地产。但如今,丰树、普洛斯以及麦格理佳文集团已经开始尝试自行开发。 从收购到自建,外资物流大鳄显然已完成了一个对国内工业地产市场从试水到谙熟的转变。而丰树更有一个深远目的——希望将其增加到房地产信托投资REITs中去。在蔡兆才看来,将物流和金融两个领域结合在一起,才是物流园区未来发展最具吸引力的地方。 “只有物流资产被证券化或归入REITs中,才有利于物流企业和发展商获得新的资金渠道,发展新业务或满足其经营需要。”他指出。 作为亚洲第一个上市物流地产REITs,2005年7月开始发行的丰树信托已经将56个不动产项目注入在资产包内,价值17亿美元。这其中包括位于上海的空港欧罗物流园以及位于香港的仓储项目。 “丰树物流的信托基金有非常独特的泛亚洲的拓展战略,因为价值链在不断发生变化,我们会根据这个变化来针对亚洲地区的不同地域情况推出不同的物流信托投资组合。”丰树投资的执行副总裁PhuaKokKim先生透露,“中国市场中长期的租约稳定向好,投资回报率大概在6%~6.5%,可以保证长期的现金流。” 而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发展总监王克明也告诉记者:“从美国REITs几大类分布来讲,整个工业地产占据的比例是最大的。那么,工业地产REITs为拓展新兴市场,进入前景广阔的中国内地自在情理之中。”
简要内容: 针对近期社会上出现大量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私自制售土地证书,严重影响土地登记质量和公信力的行为,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重申土地证书的制作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其统一负责,凡未经国土资源部编号的土地证书无效。   国土资源部强调,土地证书的统一制作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内容包括:制定统一的土地证书式样,监制土地证书,掌握土地证书的印制数量和进度,组织开展土地证书的质量检查。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将土地证书发行服务、编制土地证书统一编号等具体事务工作委托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负责。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证书的征订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购买、使用非国土资源部监制的土地证书。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土地证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私自印刷的土地证书坚决清理;对购买私自印制土地证书的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有违法行为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简要内容:1987年9月,深圳出让了一块5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50年,正是这一块现在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地块,一举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1988年4月《宪法》中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被删除,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过去的20年,城镇土地虽经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土地使用权从无偿、无期限、不可流通向有偿、有期限、可流通的转变的改革,但是,国有产权界定不清,导致“事实上的所有权”是各级地方政府所有和使用单位所有。   在经济主体多元化、经济利益多元化情况下,就常常会演绎出上有决策,下有对策的结果。2002年以来推出的土地“招、拍、挂”政策,形式上的市场化,虽有土地出让公开、透明,利于避免灰色交易和腐败之功效,但在我国土地产权不清、新增建设用地供给非市场化大背景下,实际上是给了地方政府更多的土地垄断经营权。 土地一级市场(征地)的政府垄断和二级市场(建设用地)“一口进一口出”政策,使得地方政府拥有了控制土地供给规模、节奏、地段、用途结构的至高无上的权力。那么,土地市场供给渠道单一、市场规模狭小,供给弹性小,就不可避免会造成人为的短缺和“土地饥渴症”,更制约了合理的土地价格机制的形成。 而各级地方政府肩负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城市化、基础设施建设多重责任,因此,在用地结构上都有向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用地倾斜的偏好。以北京为例,2005年和2006年土地供应都在6500公顷,总量并没有减少,但从用地结构上看,基础设施用地2400公顷,占36.9%,产业发展用地1100公顷,占16.9%,科教文革卫和行政办公用地800公顷,占12.3%。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其他住宅用地区1900公顷,占29.3%,商服用地300公顷,占4.6%。   北京、上海和深圳的住宅市场不同于一般城市,它不仅是一个地区性市场,更是一个全国性、甚至是全球性的市场,哪个想从事房地产投资的中国人或国外人不想在北京、上海、深圳购房置业呢,但北京的居住用地却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表3)。更值得关注的是近两年北京供地计划向顺义、通州和亦庄倾斜,东、西、北四环路以内及其东西延长线与四环交界以内不新增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用地供应,二环路内不新增住宅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供应,这虽有利于促进新城区的发展,但也使得四环内新建和存量住房成了“奇货可居”,由此推动北京价格上涨也就见怪不怪了。 除了土地供给量、用地结构外,土地出让中的“二元”价格也值得关注。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各级政府都有对工业用地实施成本价,对房地产用地采取“价高者得”的政策,也正是由于基础设施用地、工业用地、行政办公用地的非市场化,使得许多工业园的用地利用效率低下,地毯式的厂房占用了大量耕地和有限的土地资源;在许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道路建设过度超前,让许多经济发达的省份望尘莫及;在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旗号下,一栋栋政府办公楼拔地而起(许多镇政府人均办公室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在国外城市的地标性建筑都是有实力的商业企业大楼,在中国政府的楼堂馆所却是城市的新地标。   一方面是大量的土地廉价划拨、出让;另一面,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居住用地却只有“挂拍”一条路,且卖家只有政府一家。那么,这种市场格局拍出天价的土地就成了常态。   地价上涨不仅从供给方面影响房价,其实,也影响着住房的需求,因为预期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为什么房地产易出现泡沫,就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人们对房价上涨的预期过高。当百姓每天在媒体上看到听到拍地的价格在不断攀升,谁不想在房价猛涨之前买一栋可心的住房;对于投资者来讲,没有什么事比看着身边的朋友因炒房变成富翁更能困扰人们的头脑和判断力了。哪个不想“低进高出”快速致富呢。   如果在一段时内,人们将消费者和投资需求过度地集中在新建房市场上,甚至是动用代际财富的积累来购房,由此形成的巨大需求,对每年竣工量不过3亿多平方米,约300多万套的商品房市场来说,必然会造成结构性短缺,从而推动价格的走高。不从土地制度建设上解决土地价格的形成机制问题,只限制户型面积,小户型的价格也不见得就低,如富贵园户型在38-78平方米,价位在11000元/平方米;加之在建的、竣工的大户型供给量下降可能会进一步推动价格走高。   其实中国20多年改革的实践在不断地验证着一个道理: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以电信市场的改革为例,当市场上只有一家垄断企业时,老百姓仅安个电话就要交5000元初装费,可有了联通、网通、移动和铁通,尽管仍是国企业垄断,但竞争却使话费在往下走。因此,不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市场的行政垄断,就难以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就必然会影响到房价。
简要内容: 被严峻的土地违法情况震怒的国土资源部开始对违规土地重灾区出手了。记者昨日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将于近期对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检查。 据了解,检查组将于6月-7月赴山东、山西、浙江、河南、湖南、广东等6省进行实地检查,随机抽查全国其他省份2—3个地(市、州),而北京等省市则以书面形式于8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至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这次检查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其中重点是对卫星图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已经掌握的其他重要土地违法线索,特别是对2004年4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下发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要求。“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土地违法案件”主要包括: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严重破坏、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以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为主要表现形式,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在土地违法中谋取个人私利等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 自《决定》下发后各地在对土地违法责任人实施行政处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是这次检查的重要内容。这些问题包括,以罚代责、做表面文章的;在处理责任人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违反实施行政处分办理程序、要求的,以及其他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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