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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11日公布施行)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开发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二、第四条修改为:“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凭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文件、合同和协议,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三、第六条修改为:“使用开发区土地签订的合同,必须规定开发期限和条件。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签发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四、第七条修改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完成的工程建设,必须经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建筑规范和安全规定,方可正式使用。擅自投产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补办检验手续;发生事故的,使用者应当承担责任。”   五、第九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的年限,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或者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确定。需要延长使用土地年限,应当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六、第十条修改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或者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场地费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在开发区内开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和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技术特别先进的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场地费。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减收或者免收场地费。”   八、第十三条修改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用地范围内的上水、下水、电力、热力、燃气、道路、通讯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自行修建或者承担工程费用。”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加收滞纳金或者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对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修正)   (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土地和资源归国家所有。土地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开发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第三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执行开发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开发区范围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私自占用土地或者建设、拆除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凭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文件、合同和协议,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五条 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开采、动用或者破坏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 使用开发区土地签订的合同,必须规定开发期限和条件。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签发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完成的工程建设,必须经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建筑规范和安全规定,方可正式使用。擅自投产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补办检验手续;发生事故的,使用者应当承担责任。   第八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扩大用地范围,应当办理扩大用地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的年限,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或者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确定。需要延长使用土地年限,应当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或者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场地费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第十一条 在开发区内开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和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技术特别先进的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场地费。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减收或者免收场地费。   第十二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用地范围内按合同或者协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修建。   第十三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用地范围内的上水、下水、电力、热力、燃气、道路、通讯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自行修建或者承担工程费用。   第十四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加收滞纳金或者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对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简要内容: 因业务发展需要,现诚聘市场销售人员 5人 1.专科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2.有销售从业经验(行业不限)者优先考虑 3.较强的客户开发意识,能独立开发客户 4.为人正直、热情,并有较强的承压能力,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及沟通能力。 有意者请将简历投放至:E-mail:tjcfw@sina.com 注:请将你的简历写好后拷贝/粘贴到你的 email 中,不要在 email 后附带任何文件。 联系电话:022-24152303 .2415239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5号(河东区科委)
简要内容:国务院通知发出后,滥占土地之风将有所收敛。但要从根本上抑制各地的用地冲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和机制。”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文甲在言语中流露出审慎乐观的态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通过新华社全文播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新的土地调控政策指向何方?它将对宏观经济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滥占土地之风将有所收敛   “国务院通知发出后,滥占土地之风将有所收敛。但要从根本上抑制各地的用地冲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和机制。”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文甲在言语中流露出审慎乐观的态度。   自1986年党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来,严格土地管理、禁止乱占耕地一直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主题。但是,20年来,尽管中央三令五申,滥占土地之风却屡禁不止,甚至一些本该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也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   谈到这一点,刘文甲感到“心里很不是滋味”。他说:“滥占土地的责任主要在各级地方政府身上,其根源就是一个‘钱’字。一些地方政府把土地看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或者越权批地,默许、支持违法用地;或者越位去做市场主体,亲自上阵抓钱。”   据刘文甲估算,当前土地交易的利润率接近250%。这也就是当前有些地方政府热衷于经营土地,而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滥占土地之风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新政,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方面的责任,今后出了问题将直接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同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以遏制地方政府盲目扩大征地规模的冲动。刘文甲认为,上述措施标本兼治,有利于抑制地方政府滥占土地之风。   但刘文甲也有所担忧:“目前,关于土地发展权的价值,如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后成倍增长的那部分价值,究竟归谁所有,如何分配,还没有在政策上得以体现,目前这部分价值基本上都被地方政府无偿占有了。这个问题不解决,地方政府的违法占地行为仍然有利可图,其占地冲动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此外,从以往经验看,在新旧政策过渡、衔接阶段,往往会出现突击批地、先行圈占等现象,使土地调控新政的影响力大打折扣。有关专家提出,这也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警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   对投资的影响既表现在速度上也表现在结构上   中央一直认为,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过快。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会增大经济波动的风险,危害经济健康发展。而从实际情况看,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特别是一些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能够上马,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土地“闸门”没能真正把住。   因此,强调“严把土地‘闸门’”的土地调控新政一经出台,就被认为是中央防止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正在高位运行的投资增速不会一下子降下去。”中国宏观经济学会秘书长王建表示,“对于新政策,方方面面都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再加上各地手头仍有一些土地储备,投资增速只会在惯性作用下逐渐放缓。”   王建认为,相对于投资增长速度,土地调控新政对投资结构的影响更值得关注。随着土地“闸门”进一步收紧,土地资源将更加稀缺,项目“落地”也会更难,各地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将优先考虑那些占地规模小、土地利用率高、投资回报快而利润丰厚的项目,想方设法用更少的土地获得更多的收益。   “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间,土地对于经济增长的‘瓶颈’制约作用从未像今天这样严重。”王建指出,从长远看,土地问题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从近期看,直接关系到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土地调控政策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将是十分长远的,其实施效果也有待时间检验。   警惕房地产商再炒“地荒论”   新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突出了一个“严”字,那么它对公众十分关注的房地产市场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土地管理学专家严金明教授认为,国务院通知强调的是对土地的调控,并没有直接涉及房地产问题,虽然提出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但房地产用地只是建设用地的一部分。因此,从新政策本身并不能看出其对房地产市场将产生什么直接作用。   “要说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国务院通知提出,要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这些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从而也会间接地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谈到严把土地“闸门”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严金明表示,土地供应量是影响地价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决定性因素;而房价虽然从理论上会受到地价变化的影响,但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商往往根据某个城市某个地段的房价,来决定出多高的价钱收购土地才划算。从这个意义上讲,房价最终还是由供求关系决定。   “我们一定要警惕房地产开发商利用新政策的出台再次抛出所谓‘地荒论’,把房地产价格上涨归因于国家严把土地‘闸门’,甚至利用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变化恶意抬高房价。”严金明指出,这次土地调控虽然强调一个“严”字,却并不意味着减少土地供应,更不意味着减少房地产用地供应。   根据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严金明指出,迄今为止,上述政策没有变,中央稳定房地产市场、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决心也没有变。   严金明提醒各级地方政府,要防止在对土地调控新政的理解上出现偏差,在制订土地开发供应计划时,一定要充分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避免在这一块土地供应上不增反降、给那些伺机抬高房价的开发商以借口。
简要内容: 针对首批可适当突破收费标准2%上限的中介公司名单将予公布的传言,上海市物价局有关人士明确表示,首批可突破标准的中介机构仍在初审阶段。   对于首批突破2%上限的中介机构名单的出台,有关部门持谨慎态度。一方面,申报工作尚在进行,一些中介机构尤 其是外资企业,仍陆续前来咨询如何申报。另一方面,对所有上报企业,有关部门需对之严格审核、仔细把关,以确保首批公布名单的公正性。   有关人士表示,评定的关键要素是服务。根据今年十月一日公布的《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规定,必须具备七项基本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才有申报突破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资格。这七项基本条件涉及公司注册资金、直营门店数、店面经营面积、员工素质、公司管理制度、法律指导和投诉纠纷。因此,最终只有服务优的中介机构才有取得突破资格。对提出申报的中介机构,有关部门将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审评,包括市场反响、公司操作成本因素、突破收费标准前消费者的满意度及之后的满意度预测。
简要内容: 对房地产开发商来说,2006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收缩银根、严控土地闸门、“90平米70%以上”……在一系列的调控政策面前,过惯了好日子的开发商们开始了各种“转型”。   从大户型到小户型   G冠城的决策层前一阵子有点烦,他们一直在等待北京市关于90平米以下户型占比超过70%的政策细则出台。由于“国六条”对小户型建设比例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主力项目———总面积70万平米的太阳星城(查看地图)B区、C区项目面临重新规划设计。   尽管公司副总韩国建坦承,70%以上的小户型更加符合购房者的需求结构。但小户型政策的出台,客观上也给公司带来了不小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据韩国建介绍,太阳星城项目的初始定位是中高端市场,公司前期的配套设施也是根据这一定位设计的,其主力户型在120-140平米之间。但显然,90平米的户型更符合中等收入人群的需求,这就造成了和前期定位的不吻合。另一方面,政策对项目的进度也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半年报显示,太阳星城B区和C区预计首批竣工时间在2007年底,但韩国建表示,受小户型政策的影响,大面积竣工时间大约在2008年,比原计划时间推迟半年左右。      大户型与小户型的关系包含着社会对效率和公平的取舍。二者的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测量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距离。对开发商来说,针对高收入人群的大户型利润更加丰厚,尤其是地理位置较为优越的地段,建设大户型更像是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毫无疑问,大户型的建设意味着同样的土地面积能够满足的安家需求越少,大量瞄准小户型的中低收入人群只能望房兴叹。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显示,到2006年7月,从北京住宅上市户型面积分布看,60(含)-90平方米比例仅为22%。      当住房供给出现结构性失衡,其结果必然就是政府出手。“90.70”政策看起来有些蛮横,却也是维持社会和谐的不得已的办法。   政策的变动让靠大房子赚大钱的开发商有些措手不及。据了解,按照北京市的细则规定,需要进行清理的项目超过600个。而一些开发商表示,重新设计规划不仅要损失前期的设计费用和时间成本,而且住宅套型结构改变也打乱了原有的营销方案。   更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小户型政策的影响远不止这些。从长远看,盖小房子意味着开发商将面临另一类的消费者,在设计、建筑、营销等理念上都必须更新。而开发商之间,也将在占据70%以上市场分额的小户型战场展开更加白热化的肉搏。广种薄收的经营模式将被精耕细作所替代,市场也将更加考验开发商的开发销售能力。   从开发销售到持有型物业   户型限制其实只是众多调控措施的一项,而尽管今年出台的各种调控措施涉及到税收、信贷、产品结构等方面的内容,但紧缩地根仍是调控的主线。   继前期一系列政策出台之后,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并要求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缴纳标准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台这样的政策是因为当前土地市场出现了诸多不和谐的因素。由于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农民、拆迁户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证,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开发商雇人强制拆迁的事件。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人均耕地面积偏少的国家,严把土地“闸门”也是为子孙计,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协调的必要措施。   而显然,就微观企业而言,当“最严格的土地政策”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开发商未来拿地的难度、成本都将增加,暴利行业将逐步走向微利时代。除了修炼内功,在螺蛳壳里做好道场外,谋求向更加土地集约化的业态转型也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G亿城正在筹划着这样的转型。尽管从现在看,它的日子还是过得比较舒服的。公司目前的主力项目———万城华府(查看地图)绝对算得上是豪宅,其销售状况、盈利水平也都相当不错。这个紧邻圆明园、容积率仅为1.3的小区尤其受到文化圈高端人士的青睐———尽管它的均价卖到了23000元。流水淙淙的小区内,错落有致地分布着各种奇树异石,其名字、籍贯以及身价都让记者或耳目一新、或瞠目结舌。而在样板间,记者看到的其实是一所扁平化了的别墅。300平米的室内面积被精心分隔成生活区和居住区,中式家具、陶瓷、条幅布置出浓郁的古典气息。房间外的四个阳台分别栽种着各类叫不出名的植物,为它们的主人忠实地营造着清新的空气和满眼的生机。   不过,尽管豪宅项目让G亿城尝到了甜头,但在公司的发展规划中,除了以融资者角色介入的晨枫家园项目称得上是高档项目外,其余的则有了平民色彩。不仅如此,拥有在建及储备项目96.74万平方米的G亿城,也在考虑向持有型物业转型。   公司董秘陈志延透露,公司管理层今年年初讨论未来发展模式时认为,像北京这样的城市,土地会越来越稀缺。作为一个开发商,不可能永远走开发-销售的路子,未来的发展战略会集中在持有型物业的开发上面。“我们会建这样一些物业,然后自己持有,以租金收入为主。盈利模式有点像金融街。这是我们公司战略思路上的一个转变。”在亿城近期披露的定向增发议案中,收购建国门项目公司60%的股权即是这种转型的开始。   事实上,谋求业态转型的并不止G亿城一家。招商地产董事总经理林少斌对招商地产的规划是,“未来出租物业和出售物业收益各占50%”;在首创置业开发的项目中,约有80%的产品对外销售;20%为公司投资持有,其中包括国际金融中心(查看地图)(五星级酒店)、中环广场(查看地图)(含酒店)、华糖大厦(商业物业)等多个项目。   业内人士认为,在土地政策紧缩的情况下,像北京、上海、深圳这些一线城市,城中心已经很难拿到土地。黄金地段的土地公开拍卖必然引起激烈竞争。而一旦拥有这样的地块,做持有型物业,获得一份稳定投资回报更是一种可持续发展之道。   从“耍单儿”到“傍肩儿”   当然,在一片风声鹤唳的调控声中,地产企业求生的方法远不局限于业态的转型。对一些公司、特别是非上市公司来说,告别单干而牵手资本市场,从“耍单儿”到“傍肩儿”,正成为一种时髦。这也就是近期频繁发生的地产注资。   据不完全统计,自再融资重启以来,以对价支付、资产置换和定向增发为手段,已有近30家上市公司获得地产资产注入。其中还包括一些原主业并非房地产的公司。例如,G中宝近日发布公告,拟向浙江新湖集团发行12亿股A股,发行价格为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即每股3.21元。新湖集团以其持有的14家房地产类子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上述房地产公司多分布在浙江、安徽、江西、江苏、辽宁等地,涉及房屋开发面积1000万平方米,置入资产定价高达38.52亿元。如果定向增发实施完成,G中宝将完全改头换面。   分析人士表示,地产注资大兴其道,首先是由资本市场的普遍规律决定的。股改完成之后,大股东持股可以变现,可以充分享受到二级市场定价的乘数效应,原来几千万的账面净资产折合成股权之后,市值出现成倍的提升。例如GST环球近期拟通过定向增发,收购其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江苏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显示,乾阳地产截至2005年底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973万元,预计净资产评估值接近37500万元,增值幅度超过500%。   但在这股注资热潮中,地产行业本身的特点也不容忽视,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是地产、而不是其他行业尤其青睐资本市场。   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一些进入上市公司的土地属于招拍挂实施之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的,其成本和市价之间存在巨大差异。通过最具流动性的资本市场来兑现这部分增值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另一方面,前期拿到的土地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运作,在银根紧缩、贷款艰难的环境下,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更体现出价值来。而股权融资不仅直接带来资金,还可以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撬动更多的债权融资,为项目的后续运作提供保障。   比如,前面提到的乾阳地产,截至2005年底的总资产为1.06亿元,但其主要项目“天华硅谷”的预算总投资为13.45亿元。显然,项目的后续运作需要大量的融资。   资本市场特有的定价、变现和融资功能为地产企业的运作提供了支持,而通过适度的折扣进入上市公司之后,地产资产也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在普遍意义上,资产注资营造了一种双赢的格局。   但也应当看到,个别大股东将地产资产注入公司,更多地是着眼于实现土地的价值,而并非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这样的注资行为值得警惕。   “随着土地市场越来越透明和规范,从前以拿地见长的企业优势将不复存在。如果没有在市场竞争中积累的运营能力为保障,个别公司或许会在现有项目运作完成之后,沦落成一个空壳。”一位业内人士提醒说。
简要内容: 国家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昨天(8月10日)公开表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取得初步成效,但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较快等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建设部有关官员表示,随着各项调控政策的实施,特别是两个“国八条”出台以后,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初步成效。今年上半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平稳增长。住房需求调节效果初步显现,投机性购房基本得到遏制,投资性购房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房价上涨幅度总体趋缓,六月份七十个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百分之五点八,与上月持平。特别是去年初房价上涨过快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一些城市效果比较明显,上海已连续七个月下降。 建设部有关官员说,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第一,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仍十分突出,适合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今年上半年,全国四十个重点城市上市预售的套均建筑面积一百一十五平方米,十五个城市套均建筑面积高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其次,部分城市房价上涨仍然较快。今年六月份,七十个大中城市中,八个城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同比涨幅超过百分之十,十九个城市月环比涨幅超过百分之一。 第三,引导合理消费的政策措施不到位,部分居民存在超前消费、过度消费的现象。一些城市注重非本地居民购房供应,与当地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自住住房需求的政策区别不明确。 第四,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等行为不规范问题仍很突出。 (阮煜琳)
简要内容:国土资源部近日发通知 全国即将开展土地大检查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今年1月到8月土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计划调整和实施计划动态管理的依据。 这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用地转用数量是否控制在计划下达规模内,转用速度是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计划指标使用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土地利用是否符合有关定额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等。
简要内容:财政部明确表示 提高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会冲击房价   据央视经济信息联播报道,针对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的政策,财政部明确表示,不会对房地产价格产生较大的冲击。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现行征收标准是1999年制定的,由于标准偏低,在全国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出让土地收益巨大,使得用地扩张冲动比较强烈。2005年,全国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到其出让土地纯收益的1/3。财政部综合司司长王保安介绍说:“这项政策,它主要是传导一个政策信号,说明政府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使用。随着这项政策的落实,我们相信对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抑制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对于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是否会导致土地成本大幅上升,从而引发房价上涨这一问题,财政部明确表示,不会对房地产价格产生较大的冲击。 王保安说,供求状况是决定土地基本价格的,与政府增收的这一点新增费来说,没有直接的和比较大的联系,不可能对土地价格,尤其是下一个层次的房地产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冲击。 王保安介绍说,2005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约为5800亿元,而当年全国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只有200多亿元,即使征收标准提高一倍也只有500亿元左右,不到土地出让收入的10%,比例不大。 另外,当前中国地价主要由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政府收益三部分构成,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增收对象是各级地方政府,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一费用只是政府收益中的一部分。因此,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地价影响甚微,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将基本持平。
简要内容:李扬:房地产调控政策将不再全国一刀切 发布时间: 2006-12-4 来源: 中华地产网-上海证券报 发布站点: 总站 点击: 229   在昨日召开的“2006投资中国?上海论坛”上,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表示,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一系列“结合地区特征的、可以合理实施的”房地产政策。下一步的政策出台将规避全国一刀切的情况,以期实现有效地、有区别地控制房价的目的。   以“区别政策”控制房价   近年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房地产投资增速迅猛。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连续发文,要求控制信贷和土地闸门。李扬指出,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目前的投资问题中,房地产投资作为调控重点,增速非但没有回落,反而在三季度出现了加速趋势。   今年9月份,我国房地产投资同比增长28.7%,比6月份高出近一倍多,并且高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一、二、三季度,我国土地开发面积较去年同期分别上涨33.35%、33.98%和34%。截至今年9月,我国商品住宅施工面积已经是竣工面积的7.03倍,而在2005年和2004年同期,前者只相当于后者的6.42倍和5.64倍。   数据显示,在土地购置面积显示下降的情况下,土地开发面积却大幅增长。对此,李扬表示,“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开发面积呈不同方向变化,表明开发商过去囤积了相当规模的土地,并且现在正在释放”。   值得关注的是,房地产销售增长率同期快于投资增长率。李扬认为,在当期需求超过当期供应的情况下只能出现两个结果。“一个是房价上涨,另一个则是在需求刺激下,商品潜在供应迅速增加。”   李扬分析认为,房地产价格与租赁价格休戚相关。“因为房地产投资中有部分属于投机,而租房价格的变化则是观察房地产市场的又一可靠标志。”   今年以来,虽然三季度房地产租赁价格增长4.9%,高于一、二季度,但是同期低于房价5.5%的涨幅。“投资分摊到若干年就能得出消费概念,对房产的消费最终将影响房产投资。”   李扬透露,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一系列“结合地区特征的、可以合理实施的”房地产政策。下一步的政策出台将规避全国一刀切的情况,以期实现有效控制房价,以及有区别地控制房价。   以金融体制改革根治流动性过剩   今年以来,我国全部金融机构的存贷比下降了67.4个百分点,达到历史最低水平。从贷款增速和存款增速的变化以及结构上,表现出某种趋势。   从存款结构来分析,目前居民储蓄率相对下降,而企业、政府的储蓄率则在上升。数据显示,今年9月份,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存款同比上升17.11%,储蓄存款上升15.99%,企业存款上升15.06%,同期财政存款、机关存款分别高达39.45%和27.79%,远高于全国储蓄存款。对此,李扬指出,“如果政策调整针对的只是居民储蓄,那么势必出现方向性偏差。”   反常还出现在外汇占款和货币政策上。相关数据显示,今年的外汇占款主要来自于经常项目。而流动性过剩的产生和延续已经导致了市场利率和存款利率倒挂。在流动性过剩的大背景下,央行不断调控利率。贷款控制使得银行资金运用流向了低收益债市,银行经营压力很大。   与此同时,紧缩货币政策没有相应的调控政策同步响应,原本应当作为制度工具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被频繁作为微调工具使用。李扬指出,“存款准备金率从效果上来说是个巨斧,然而从三次调整的情况来看,除首次效果明显外,第二次调整的效果已经不大,而最近一次调整则几乎没有反应”。   李扬同时指出,从国家政策目的来看,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工具是为了收缩流动性,然而从效果来看,并不如人意。   李扬表示,“如果不对现行的金融体制特别是外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流行性过剩问题无法从根本上改变”。
简要内容: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提醒:私产房交易注意三大问题 近年随着私产房交易呈增多之势,出现的问题也随之增多。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提醒,买卖私产房的消费者应注意三个事项。   一是交易之前,买房人要确认该房产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同时要认真查看该房屋证书,确认卖房人有权处理该房产,且符合有关房地产管理规定,不属于禁止转让的房屋。 二是如果选择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服务,交易过程中要做到看清、读懂、护好。   看清,就是要看房地产中介机构有没有在其经营场所明显的位置公示以下要件:由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备案证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执业规范及投诉电话。   读懂,就是要在与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时一定要细读合同或协议的各项条款,除了要确认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外,还要特别注意委托服务的具体事项及服务标准、要求、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合同的履行期限、各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内容。   护好,就是一些口头约定或承诺,最好也签进合同中,这样才能充分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避免产生纠纷时对方不认账。   三是要提高警惕性。卖房人对自己的存折及密码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切勿轻易交给他人;更不要听信中介“不给存折和密码就无法办理”“存折和密码应该由我们拿着”的话,千万不要为图省事儿把个人身份证交给中介代为开办代收代付银行结算账户,以防自己的房款被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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