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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91篇192次; 地方法规255篇313次; 案例1篇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篇1次)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相关文件:地方法规1篇1次)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篇1次; 地方法规1篇1次)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篇1次; 地方法规3篇3次)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篇2次; 地方法规4篇4次)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篇2次; 地方法规6篇6次)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相关文件:案例1篇1次)  第三十二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篇1次)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篇1次)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件:地方法规1篇1次)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3篇3次; 地方法规5篇5次)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7篇16次; 地方法规5篇5次)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3篇3次; 地方法规6篇6次)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篇1次)  第四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篇1次; 地方法规1篇1次)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篇1次)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5篇5次)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篇1次)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相关文件:地方法规1篇1次)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篇1次; 案例1篇1次)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4篇5次; 地方法规1篇1次)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篇2次)  第六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篇1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相关文件:地方法规3篇3次)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篇2次; 地方法规2篇2次)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篇1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简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日前宣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评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事土地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将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 今后,凡按条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土地评估的资格,并遵守土地估价行业自律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其中,具有7名以上(含7名)专职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 国土资源部同时规定,从明年开始,土地估价师考试工作将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具体办法将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和公布。今年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仍按部年初印发的《关于组织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 今后,土地估价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注册信息将向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依靠行政权力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指定评估机构。
简要内容:全国性放贷信息风险提示 近期在网络上出现一些所谓针对全国性的放款公司,真伪难辨。已收到投诉,请本站会员注意风险: 以下是部分信息节选: A版本: XX投资公司是一家拥有雄厚资金实力向社会发放投资贷款: 【1】个人贷款(个人诚信贷款).放贷额度(5万-50万).贷款地区(全国 ).期限(三年以下).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家庭详细地址.家庭固定电话.公司可在2天内给予客户肯定回答是否批款,最快3天以内下款. 【2】商业贷款(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放贷额度(50万-500万).贷款地区(全国).期限(十年以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纳税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固定资产抵押.公司可在一星期内给予客户肯定回答是否批款,最快10天以内下款. ........ B版本: XX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雄厚资金实力资源及众多项目的专业投资咨询公司。我公司采用了世界领先的信贷风险决策管理自动化软件系统,依托中国XX银行,而面向全国有X行营业网点的地区发放免担保、免抵压贷款。 作为可以解决各种金融问题的融资平台机构,我公司把为企业提供方案、开发绿色通道作为企业的根本。以担保和投资为手段,促进企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 向社会发放投资贷款类别有: 个人贷款、商业贷款。 ★贷款流程★:提出申请→准备资料→资信审核→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银行审批→签定合同→发放贷款→按季还息→到期还贷。 1、还款方式优化(按季还息,到期还本);2、贷款额度大,下款时间快,流程短; 3、贷款期限长,手续快速、简便; 4、如在银行有未还余款,可预先垫资;5、方便快捷,信誉第一,银行提现。 ...........
简要内容: 最近,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松江等15个出口加工区,并决定对出口加工区实行比现行保税区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据悉,这一政策的核心是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在购买国内生产的设备和原材料时,这些设备和原材料可以视同出口,享受有关出口退税的政策。   具体地说,从区外进入加工区内的企业所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所需办公用建筑材料等,经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后,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加工区内的机器设备和所用原料,完全实行保税,并且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进入出口加工区的原材料和设备享受退税,这意味着对国内的配套企业是一个极大的利好,今后,加工贸易企业在同等情况下将会尽可能多地采用国内原材料。   另据有关方面透露,随着出口加工区管理的进一步规范,企业法制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今后对出口加工区内部企业的其他贸易管制政策可能也会进一步放宽。
2007-01-10 11:41:27
简要内容: 1.世界经济走势牵动中国经济"神经"。我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业配套水平以及低廉的劳动力,将继续吸引大量外资流入,加速全球制造业向中国转移,这种趋势不会因一些短期性因素而较快发生转变。 2.消费对GDP贡献率将进一步提高。2005年,在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城市化加速推进和国际产业转移等内生增长因素的推动下,国民经济将保持8.5%左右的较快增长,消费需求作为对经济增长最大、最稳定的贡献者,预计2005年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2.8%,是所有经济指标中回落幅度较小的指标。 3.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回落至正常区间。预计2005年全年全社会投资增幅在17%左右,基本在正常增长区间;政府将及时出台有关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的具体操作细则;投资体制将不断改革和完善,进一步促进全社会投资环境的改善。 4.就业总量矛盾缓和农民工短缺状况好转。2005年,我国劳动力就业总量矛盾将有所缓和,第三产业吸纳就业比重将继续上升,私营和个体企业将继续成为创造就业机会的主力军,女性劳动力供求状况趋好。但大学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高技能人才数量短缺的矛盾难以明显缓解。 5.我国财政赤字率有望继续下降。2005年,我国将继续减少长期建设国债发行规模;财政收入保持较高增长,预计在14%左右;财政赤字控制在3000亿元左右,财政赤字率继续下降。 6.我国货币政策取向由偏紧转向中性。2005年,我国仍将处于新一轮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将继续以稳健的货币政策为主,人民币升值压力将继续存在。尽管股市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但制度改革将推动我国股市在平稳运行中寻求发展。机构投资者进一步发展壮大,潜在资金供给充足。市场将更多地体现为价值投机。 7.对外贸易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预计2005年外贸出口增长速度将有所回落,增幅将回落到21%左右。2005年外贸进口增长速度比2004年将明显下降,但仍将快于出口增幅。根据有关部门预测,2005年贸易平衡压力进一步扩大,全年累计实现贸易顺差约150亿美元,比上年减少100亿美元左右,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将进一步降低。 8.物价总水平将呈现平稳态势。2005年,我国经济增速将回落至8.5%,经济增长在潜在经济水平的下限运行,需求拉动型物价上涨动力不足。预计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上涨4%,和2004年基本持平,其中翘尾因素影响价格上涨约1.1个百分点;生产资料价格上涨8%左右,其中翘尾因素影响价格上涨约3个百分点,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幅度比上年减慢6个百分点。 9.宏观调控着力点鲜明措施更趋灵活。2005年,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就是着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理顺和规范经济关系,完善经济法律制度,从体制、机制上来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地运行。2005年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中行政色彩将逐步淡化,间接调控手段、市场化方式成为常态。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在注重总量调控的同时,在引导结构优化方面将体现得更为明显,"区别对待"的政策特色得以延续并更加鲜明。 10.四大周期性需求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2005年随着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进一步显现,我国投资需求过快增长的局面将有所改观,在大力抑制无效投资的同时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资,我国经济将恢复正常运行状态,2005年综合警情指数全年将基本在绿灯区运行。
简要内容: “这个政策的出台,很有可能拉高独栋别墅的价格。”昨日,别墅项目易郡 (论坛 像册 户型 样板间) 的总经理阎少华对记者说。对此,业内人士表示,高端市场土地供应的减少还将促使中档住宅价格上涨。 自从2003年别墅用地停批后,近几年出现在市场上的别墅都是以“低密度住宅”的名义立项后再盖别墅。而中国别墅网董事长周铁山告诉记者,去年北京有20多个别墅新盘上市,今年有望突破30个。但去年整个别墅市场,包括高档住宅的销售并不乐观。绝大多数的项目压力都很大。 昨日,别墅项目易郡的总经理阎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政策的出台,将加速别墅市场的开发和销售速度,很有可能拉高独栋别墅的价格。”周铁山也持同样观点。他同时指出,这个政策还将加速别墅市场的开发和销售。 除了独栋别墅,北京百桥地产经纪公司总经理牟鑫认为,还可能促使中档住宅价格上涨。因为,高端市场土地供应的减少必定会使得别墅和高档住宅因供不应求而涨价。而一些刚刚能买得起高档住宅的客户,很有可能会因为高档住宅涨价不得不转向中档住宅。在市场中低价位土地供应增量不是很明显的情况下,如果这些客户的增加又远远多于中低价位土地供应增量,那么势必将促使中档住宅价格的上涨。 针对2006年的别墅市场,焦点别墅网相关负责人介绍,业内当前比较乐观的说法有两种,一是北京目前的别墅土地储备用地足以支撑未来两年的项目开发,因此实质性开发量仍然很大;二是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政策的出台,造就了别墅豪宅最大卖点: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任何东西都可以模仿,惟有地段和风景无可复制。 新闻背景 4月8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副司长李海洋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采访时透露,将出台对“别墅”的准确界定,并对高档住宅和别墅用地、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像独门独户独院、占地面积又相当大、容积率非常低的住宅,可能今后要纳入这个别墅范围,那肯定是要严禁的。而目前部分城市郊区的联排、双拼别墅以及TOWNHOUSE项目,并不属于别墅,应划入高档住宅的范围。对这类住宅用地,要进行严格限制。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将会拉高别墅、高档住宅和中档住宅的价格。
简要内容:国土资源部27日发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据悉,土地等别是根据全国各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共分15个等别。本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分列入四等至十等七个等别之内。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列为四等,每平方米土地最低出让价格标准480元。塘沽区列为五等,每平方米土地最低出让价格标准384元。津南区、西青区列为六等,每平方米土地最低出让价格标准336元。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列为七等,每平方米土地最低出让价格标准288元。武清区列为八等,每平方米土地最低出让价格标准252元。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列为九等,每平方米土地最低出让价格标准204元。宁河县列为十等,每平方米土地最低出让价格标准168元。
简要内容: 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谢登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日宣布:建设银行收购美国银行持有的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银(亚洲)”)100%股权已正式完成交割。交割后,美银(亚洲)将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美银(亚洲)的所有营业网点、合同凭证以及往来文件等也将完成标识与名称的更换。 此前,中国建设银行董事会于2006年8月24日与美国银行签署收购协议,收购美银(亚洲)的全部已发行股份,总价为97.1亿港元,相当于美银(亚洲)2005年底账面净资产的1.32倍。2006年10月20日,建设银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该收购议案。按照监管法律要求,此次交易陆续获得了包括中国银监会、香港金管局和澳门金管局在内的有关境内外监管机构的批准。 为确保交割后的美银(亚洲)各项业务顺利平稳过渡,建设银行、美国银行和美银(亚洲)组成了专门工作团队负责交割和过渡事宜。经三方紧密合作和审查评估,完成了公司治理和管理政策的衔接安排、营运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分离后的测试和更换标识准备等一系列工作。其中,作为平稳交接的重要基础,建设银行与美国银行已正式签署了《过渡期服务协议》,约定于交割完成后,美国银行在风险管理、营运管理和IT等多方面继续向建行及原美银(亚洲)提供最长期限为18个月的支持服务。 截至2006年6月30日,建设银行在香港业务总资产约为548亿元人民币,总贷款约为322亿元人民币。美国银行(亚洲)截至2006年6月30日总资产约为502亿港元,总贷款约为260亿港元,净资产约78亿港元。建设银行有关负责人29日说,此次收购完成后,建行在香港的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为原来的两倍,客户贷款从原来的第十六位飙升至第九位。建行通过此次收购,获得发展香港业务所需的网点渠道、人员、系统、产品和客户,从而快速搭建起在香港的零售业务平台,增强为零售客户与商业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建行在香港业务也将依靠建行在中国大陆强大的网络与客户基础,形成良好的互动,为建行的客户提供优质的跨境服务。
2006-12-31 16:02:09
简要内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作用,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有必要适当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并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会议决定,对1988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适当修改,由国务院重新公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简要内容:我们每一个人都处在一个“被推销的时代”,商家想尽一切办法告诉你什么是好东西,什么是你该买的,因此,就有了所谓俗话说的“买的不如卖的精”,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一条商业潜规则,商家中心主义与客户边缘化成为无奈的现实,而客户们也似乎只有无奈地忍受了。相信我们每一个人去餐厅吃饭,都会遇到以下现象,其堪称推销主义的经典:服务员强烈向你推荐基围虾,因为它是餐厅利润最高的产品,而特价的鳜鱼,则可能是马上就要死了的,必须在其翻白眼之前尽快打折卖出去,甚至很多情形下特价的鱼已经是死鱼了。当你的杯子稍微“不满”时,服务员立刻非常殷勤地将饮料倒满,其实很多情况下都浪费了,这就是半强制性地让你多消费、浪费等。种种这些我们天天遇到的现象,都告诉我们身处这样一个被推销时代,客户是多么悲惨! “客户是上帝”在国内只是一句口号,甚至绝大多数情形下只是一个口头禅,其实并没有什么本质含义。有意思的是,中国人几乎都不信仰上帝,于是就把客户“尊称”为上帝了,难怪中国的客户很不爽,因为他们与“上帝”在中国的地位基本匹配。在中国,从潜意识到现实,“客户是上帝”无疑只是一句空话而已,不能当真。与此一样,“以客户为导向”实际上依然反应了商家的霸权主义,因为这种理念下,商家仍然是核心、是原点,只是客户的喜好会有一定的引导作用,此时,客户的地位依然低下。 让我们以购买IT类等高价值产品为例来看看一个买家是如何经过重重考验与挑战才能购买到真正其所需,比起餐厅吃饭,他们需要经受更多地考验与磨难。通常,能够顺利地连闯三关的买家并不多,其难度不亚于“绝对挑战”栏目的闯关。 第一关,选型关。商家的诱导使得买家的利益很难保障,首先来自于选型的苦恼。“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商家只会夸奖自己销售的产品,自己不代理的品牌则坚决诋毁;最重要的是,就像餐厅一样,商家只会强力推荐它利润最高、或者库存积压的IT产品,当然,它通常能做到让你毫无知觉。而IT产品种类、品牌又非常地纷繁复杂,产品配置更新换代速度又相当快(被称为“海鲜产品”,主流配置每6个月就更换1次),因此,作为非专业买家充分了解这些品牌、配置等相当不易,这就为商家的自私诱导创造了非常好的外部条件,当买家自己在迷宫里烦躁时,几乎无法甄别商家的诱导性推销了。 第二关,价格关,当你好不容易逃出了商家推销的圈套后,价格的考验随后到来,你能否以合理的价格买到选定的产品往往取决于你是否价比N家(当然付出代价是腿都跑细了,这取决于你的时间投入与身体状况),以及你是否具有侃价的天赋与耐心。前今天看到一篇媒体报道说现在很多卖家的伎俩是通过某款超低价产品的宣传把你吸引到柜台来,当你如获至宝发现低价后,已经筋疲力尽了,此时告诉你那款超低价产品缺货了或者是哪哪不好,强烈推荐你另外一款产品,而买家往往以为该商家价格确实便宜,而此时这款被“改单”的产品就可能被宰了上千大元。这种所谓“销售伎俩”是很多公司的拿手戏。 第三关,选型好了,价格经过艰苦侃价也已经很低了,而此时还要面临“产品质量关”。IT产品存在大量的水货、假货、更换零配件、返修机、翻新机等等,而普通买家实在是无法甄别。 经过三重磨难才能买到心仪的物品,这样的买家做地挺窝囊的,但却是现实,因为专业、专家都在卖方,而买家都是“手无寸铁”的非专业人士,处于被动地位是必然的。IT产品是如此,其他产品亦是如此,当年我买建材装修时与此经历几乎相同。这已经成了国内购物的潜规则了。 由此,我们看到一个巨大的市场机遇,谁能够与客户一伙,为客户打工服务,那么谁就有具备独特的价值!因此,在我设想的未来理想模式将颠覆传统推销模式,客户将真正成为中心。与其去获得用户,不如就站在客户中间,就站到客户队伍里。 有一批专家专门为买家服务,提供最专业的、完全中立的购物咨询意见,他们坚决地、百分之百地站在客户一边。因此,也就是一定要在商业模式上进行设计,任何一个品牌产品卖的多与少对这批专家的利益没有任何影响,为此,就必须设计为“零库存”“所有产品的利益是一样的(这即意味着所有品牌产品收取同样的服务费)”等等。另外,我们要求咨询专家只分析、不推荐,除非客户强烈要求;通过分析每一款产品的优点、缺点,由买家根据专家提供的利弊对比结合自身考虑,最终做出选择决定。如此一来,以“公开采购底价加收服务费、零库存”的代购服务模式就呼之欲出了,彻底颠覆“赚取进销差价、基于库存”的传统推销模式。 此种模式下,价格的透明性也使得买家彻底放心,因为只加收非常低的服务费而不是赚取进销差,因此,首先必然是有竞争力的价格。其次,不会因为自己不懂行,或者不会因为自己没花时间比较价格,也不会因为每个人侃价能力不同而导致价格不同。这时候,买家心理很塌实,因为这样他清楚地知道没有被赚了黑钱。很有意思的是,将来一定要根据价格规律、走势规劝我们的用户延迟购买!因为可能某个时期价格正处于或将处于敏感波动期,可能会降价,如果您不是特别着急需要,我们建议你等待两周后再来考虑是否买,如此做法对客户的震撼和体验无疑超强。至于品质问题,如果你是定位于长远、诚信的,那么结合到你的专业实力与资源,那么产品质量的控制并不是难题。 传统的推销模式为“B TO C”,其展现形态包括了电子大卖场柜台、家电连锁店、网络销售等等;而新模式称之为“B For C”,Business For Customer。TO表示商家“给予、推销”的色彩,是商家中心主义与商家强势,而For意为“为了、服务”,是客户中心主义与客户强势,专家站在客户一方为客户服务,代表或者帮助客户与各供应商进行博弈。 为了让梦想成为现实,得以实践与完善,6月9日,我创办的“爱代购网”正式发布,它将引导出更多的 “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模式,也将引发更多的企业对客户服务的深刻思考,迎接客户时代的到来。与最终超越世界级电子商务企业的梦想相比,“爱代购网”刚刚起锚,还有很多待完善之处,各位朋友的厚爱、呵护与支持是我们前进的动力,欢迎各位朋友给我们提出更多的建议!无论一大步,还是一小步,相信我们每一天都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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