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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 不久前,《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出台。《通知》针对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等新动向、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通知》无疑将对刚刚在中国工业地产领域燃起投资热情的国内外投资者产生相当的调控作用。对此,《第一财经日报》就相关事宜及工业园区的发展趋势等问题对仲量联行工业部总监单维其进行了专访。   仲量联行集团是全球领先的房地产服务和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着全球7000万平方米的资产,是全球最大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其投资管理公司拉塞尔投资管理公司,是全球最大和最多元化的房地产投资管理公司之一。   《第一财经日报》:不久前,政府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明年开始,工业用地要招拍挂出让,这一政策的出台,对工业地产市场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单维其:从明年开始,土地将进行招拍挂出让,中央制定最低价标准,这使得目前整个市场非常活跃,很多人都希望在12月31日前拿到土地证。但现在看来,由于审批程序和时间等原因,目前还没有拿到土地证的基本上不可能拿到了。   从短期影响来看,该举措,会造成成本进一步上升,且供应减少,但工业土地价格将会逐渐回归价值,因此长期来看,将有助于土地出让市场的规范操作。   一直以来,土地价格都低于价值,这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策略是分不开的。以低价格换取投资和就业在一定时期内是有效的方式,但是随着大量园区的仿效,造成了大量园区的激烈竞争,打价格战。同时,由于模式趋同,盲目比拼土地价格,推出优惠政策、税收返还等。也造成了大量非法占用土地等投机行为。   2004年,中央对园区进行整顿,但工业土地供应开始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土地价格,尤其是二级市场价值、价格上升很快,造成投机行为也剧增。   目前,我们的一些产业中集约用地程度太低,土地浪费严重;而且,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互相攀比,竞相降低工业地价吸引投资者,目前要杜绝这种现象有一定难度。低地价对大企业投资肯定有一定吸引力,这是因为,资本的本能决定了如果要投资办厂,在交通环境、市政配套等基本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哪儿的地价低必然就会投向哪儿。还有一些企业以高科技的名义低价圈占工业用地,然后再想办法改变其用途,这也是值得警惕的。   《第一财经日报》:如何看待制定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短期内会给土地价格带来怎样的影响?   单维其:《通知》规定工业用地要招拍挂出让,还规定,国家将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从明年政策来看,短期内价格还会上涨,但长期将更加有序。但我并不希望看到对工业用地实行政策的一刀切。   工业用地不同于商业用地,更多是企业的生产资料,上升太快,必然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迫使企业转移。目前已经有些对价格比较敏感的企业,如日、欧美企业向东南亚转移。   这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转移太快,肯定会有很大影响,大量外资转移将会抽空区域投资。只有逐步转移才是良性的。大部分企业还是以生产基地为主。中国就像一块磁石,吸引大量生产型外资企业到中国,但2005年底2006年初已经开始出现分流趋势。随着中国商务成本的快速上升,东南亚价格优势开始体现出来。   明年的政策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哪些是生产,哪些是经营,不能在同一块土地上招、拍、挂。   此外,在我国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城市应该在工业用地的地价方面有不同的标准,不能一刀切。我国目前的城市工业布局较多地集中在东部,政府有必要引导其向西部转移,在土地上应该用一个价格杠杆来引导、调节工业布局的流向。比如,东部地区的工业用地地价可以大幅度提升,除了中央批准的项目可以落户以外,可以用地价杠杆把工业项目引导、调节到西部去。   《第一财经日报》:目前土地市场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能否对明年的宏观调控作一个预估?   单维其:目前,中国土地市场进入了一个“真空期”,大趋势和大方向已经确定,但缺乏更多的配套细则,整个市场都处于观望状态。市场普遍对明年期望值较高。政府提出的土地出让金和补偿等政策目前还没有明确说法。   就像之前说过的,短期内必然会影响到成交量,但长期更有利于规范,经过整顿后,为长期健康发展打下扎实基础。   可以预计,明年的宏观调控,首先会对土地出让制度进一步细化;这将对工业用地最终用户影响深远。其次,工业用地供应不能采取一刀切,要对自用和是否用于投资、开发、经营区别对待。最后,土地新政策将不会以影响企业正常投资行为为基础。通过预审机制,区分自用和投资用途,明确哪一类企业可以参与竞争,而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满足区域规划和整体需求。   《第一财经日报》: 目前一直在谈“总部经济”的概念,从工业地产的角度来看,这带来工业区内商务园区的兴旺,也造成了大量趋同的商务园区项目,有成功的,也有不成功的,你怎么看工业商务园区的供应和其中的主要问题?   单维其:总部经济,作为“工业区内的商务园”的概念,已经逐渐得到认可。由于市中心办公用地价格的上涨,生产型企业往往要求办公面积大,但在功能上又不完全是办公,还有研发、展示等功能,大量企业开始看好周边的商务园区。整个商务市场供应偏大,项目竞争十分激烈。   据估计,2005年,上海有26.6万个左右的商务项目。2006年达到68.2万以上,近70万。预计2007年可达到96.7万左右,近100万。但很多项目趋同,缺乏自身特点。以商务办公为主,工业商务物业次之。   漕河泾、金桥、张江等园区是自然转型,从第二产业向2.5产业转移,即生产研发综合体,是以区域性总部为需求。   类似项目的主要区域还有漕河泾、金桥、张江,临港,这些都是目前热点区域,大量客户入驻。市北、闵北、康桥、张江、浦江等也有类似项目在进一步跟进。   通过我们的分析,类似项目要成功,主要有以下必要条件:   1.成熟的配套环境,以满足员工日常需求,如餐饮、娱乐、住宿。   2.良好的交通环境,特别是轨道交通。否则将有大量的班车以满足员工交通需要,会成为最头疼的问题。   3.良好的环境:高绿化率、低密度的物业形态,给企业以人为本的形象。   而对于出现供大于求、重复建设情况严重的现状,有深层次的原因,必须根据其原因寻找对策。   首先,整个项目应该有清晰定位,明确目标客户是哪些,找到适合的客户群体,不是每个项目都能满足定位,不能好高骛远。   上海科技绿洲,借鉴英国理念,以长期租用为主。先做园林再做项目,密度低了三至五成。该园区就明确以跨国公司为目标客户。紧邻中环线,靠近古北生活区,周边大量高等院校提供良好配套环境。   其次,错位竞争,如何规划与其他类似项目不同点。浦江镇浦江智谷以环保节能技术为特点,采用德国先进技术,9月收到德国节能证书,比一般办公楼宇节能至少40%~50%。注重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   第三,要有园区软环境。管理、配套外设施、交通、安全度等问题都要跟上。   总之,总部商务园区,不是简单的生产园区需求,工业园区需要开发商自己打造满足需求的服务和必需的生活需求。   《第一财经日报》:能否分析一下今后上海的工业园区的热点走势?   单维其:首先,虹桥枢纽及周边区域必将成为新一轮的热点。该区域,将于2008年初具规模,2010年投入使用。不仅是在上海,而且将同时成为以后国内商务园区的热点,有相当大的需求。虹桥、闵北樽轩、优乐加城市工业园都会受到该区辐射。   其次,传统热点区域还将持续保持热度。例如漕河泾、张江等区域。这些区域的供应总体来说还有一定的潜力可挖,但必将逐步稀缺,将是最供不应求的区域。
2007-03-01 18:15:39
简要内容: 随着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发布,新一轮的土地调控正式开始。而“50%”,这个看起来很普遍的数字本周已经成为了土地市场的热点。 先是有媒体报道称,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预测新土地调控政策将引起地价各项成本提高,从而导致地价上涨50%。相隔一天后,该负责人澄清,“50%上涨的是原来低价出让的工业用地”。 这个澄清让房地产用地松了口气,但使刚刚遭遇新政调控的工业用地心悬一线。本来,第一次被“拉到”了土地宏观调控议事日程上就很是不爽了,再加上“地价上涨50%”的预测,未来的工业地产显然已经是“凶多吉少”了。 调控剑指工业地产 本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通知》指出,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面对这样一条新政策,思源顾问品牌总监陈晓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工业地产在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拦路虎”。陈晓焱表示,由于新一轮的土地调控政策将工业用地放到了调控的议事日程上来,而调控的力度较之过去有增无减,因而,工业地产原有的运行方式、经营模式都将遭受挑战。 对于目前工业地产在面对新一轮土地调控政策的处境时,相关专家表示,宏观调控对于工业地产的开发商来讲未必是坏事。随着宏观调控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工业地产用地市场化的进程也将不断推进。原本只是由政府、机构等部门开发的产业园地产,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必定要逐渐实现招拍挂。 而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在今年1月的内部会议上也表示,今后工业地产用地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随着国家对于工业用地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工业地产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势必对开发商的要求将会不断地提高,其土地成本也将会不断地加大,而整体的运营成本也将会相应地有所增加,市场化程度也将有所提高,这就给一些打算进入工业地产、但过去由于某些政策的原因未能进入的开发商们提供发展的良机。 而一位一直关注工业地产的开发商也对记者表示,在针对工业地产宏观调控出台之后,除了拿地成本有所增加、拿地时间有所延长之外,其他方面的影响不大,甚至有些通过长时间投资经验的运营,可以转化为对自己有利的一面。 稳定回报利好产业地产 我国的工业地产一共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分别是空间的聚集阶段、产业的聚集以及人才的聚集和多元融合的阶段。而在未来产业园发展的过程中,人才的聚集和多元的融合将成为整个工业地产发展的阶段性趋势。 而相比于传统的工业地产来说,产业地产更有优势。“传统工业地产的未来是产业地产。所谓产业地产,用一句话就是产业加地产,是有产业支撑的工业地产开发。相比于过去传统的工业地产来说,产业加地产的新模式更适合于未来发展。稳定的回报、日益增长的投资收益将会大大利好于产业地产未来的发展。”陈晓焱在经过多年对于产业地产的研究之后得出结论。 一直以来,工业地产的发展都没有像住宅地产、商业地产那样表现出强烈的发展势头来。而事实上来讲,工业地产的发展相比于住宅、商业地产来说更为稳定。相关专家表示,目前,一般的厂房租期是8年-10年,租期较长的一个好处便是投资收益的相对稳定。而在目前工业地产发展比较好的上海等地,产业地产的投资回报近年来一直维持了一个较高的增长态势,相当一部分项目的投资回报已经达到了10%左右。 调控带来产业地产新机遇 “随着政府调控的不断出台,产业园地产将会不断地被规范化,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随着政府调控力度的加大,工业地产的发展势必日趋规范,按照新的理念和新的开发模式运作将成为趋势,新兴的产业地产在聚集效应上的巨大优势也将会逐渐显现。”陈晓焱在谈到调控对工业地产的影响时表示。 与此同时,相关专家也认为一个好的产业园地产,一般都有其主导的项目做支撑,例如中关村科技园等便主要是IT项目支撑起整个产业园。而好的产业园地产同时其聚集效应也会相对良好,相关配套设施也会相对完善。 而对于那些有意进军工业地产的开发商和投资者来讲,在选择产业园地产项目时,选择好的配套设施,将很大程度上左右未来整个项目的发展。相关专家认为:“以‘产业地产——人口聚集——商业发展’的统盘式发展将会成为未来工业地产的重要发展模式。” 而在工业地产的配套设施问题上的看法,许多投资者也表现出了惊人的一致。一位投资者对记者表示,配套设施将会成为其选择工业地产项目时首先考虑的要素。根据记者了解,目前北京市在售的一部分产业园地产的项目中,配套设施不完善是销售不畅、后期难以升值的“罪魁祸首”。 相关链接 品牌房企加快涉足工业地产 富力地产 今年8月,富力地产“试水”工业地产,投资50多亿元打造富力金港城工业园区。该工业园毗邻新白云国际机场和广州现代商用车基地,规划面积达130多万平方米,其中物流总用地面积62.5万平方米。它将以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庞大的空运市场和广州汽车产业链配套服务为依托,集精益物流区、加工区、配套服务区、多元化服务区等功能区于一体,实现空运物流和流通加工装配领域的多元化业务发展。由此成为富力地产进军工业地产的首个尝试。 珠江地产 近期,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的投资项目——上海合金材料总厂整体收购改建项目将正式动工;这也是广东珠江在上海首次购入工业地产项目。而作为国内最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之一,珠江地产已经开始寻求业务的战略转型,涉足工业地产项目等开发可持续发展的业务,现已在北京与天津等地拿下多个工业开发区的开发经营权。 普洛斯 2003年,国际市场上声名显赫的工业地产巨头普洛斯携带着“物流地产”新概念登陆中国市场。用了不到3年时间,便完成了在中国沿海的战略布局。目前普洛斯已经进入中国12个城市,拥有在上海市区西部的普洛斯西北物流园、苏州物流园和广州保税物流园等15个在建或已建物流地产项目。而出于对中国工业地产市场的良好预期,普洛斯仍将长期投资中国工业地产市场。
简要内容:从2月1日起,全国各地区将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进行全面清算。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政策将进一步缩小房地产企业盈利空间,但对于房价不会有直接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昨天发布最新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下月起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这意味着从1993年就出台的土地增值税这一税种将开始实行严格征收。   《通知》表示,土地增值税将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三种情况下,房产项目应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而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最近一年多以来,全国开始陆续恢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大部分地区以预征形式进行征收,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预(销)售商品房收入1%~2%的比例进行预征,而部分地区则尚未开始预征。但至今为止,土地增值税的结算一直没有真正落实。   分析人士表示,此次税收清算对于各家房地产开发商的影响不尽相同。如果完全按照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对原先有大量土地储备公司的利润水平有较大的负面影响。由于这些公司此前拿地普遍价格低廉,这使得公司未来将会为此付出非常高昂的增值税。但是,这一政策影响将不会直接体现到房价上。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东分院副院长陈晟表示,对于长期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而言,这部分成本的增加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而供求关系依然是影响房价的决定性因素,未来房价走势还要从后期的供求情况来看。
简要内容:在运用收益还原法评估物业时,土地要不要折旧?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一些评估著作中都没有把土地折旧列为房地产收益中扣除项目,这里所说的土地折旧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的摊提。中国房地产估价学会编的“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在说明纯收益时,有这么一段文字“以收益为目的而出租的房地产,其纯收益是由其租赁收入(房租)扣除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保险费、租赁中介费等后的余额。”令人不解的是建筑物提折旧,而土地却不提折旧。从资产成本的角度来看,建筑物和土地同属成本,要提折旧,两者都应提取折旧,否则都不提折旧。   引起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使用有没有期限。在土地私有制下,当产权人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时,土地的收益可以无限期持续下去,但是建筑物有一个耐用年限,如果建筑物到了耐用年限无法使用,房地产的收益就会减少。因此,为了保证房地产收益的持续获得,产权人必须在建筑物达到耐用年限时能够建造具有同等效用的建筑物来替代旧建筑物。这样就必须通过提取折旧的办法来实现。欧美国家在运用收益还原法评估房地产时从房地产的总收益中扣除建筑物的折旧,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是在我国有限期使用土地的制度下,土地使用权有一个最高限期,就不能简单地套用估价方法。在我国以前土地划拨使用的制度下,土地可以无期限使用,只提建筑物折旧,是可以的,但是实行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后,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当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建筑物的所有权也随土地一并归国家所有,这样就不能机械地把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而将土地使用权划为无形资产。事实上,在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的情况下,建筑物所有权归国家,这与土地使用权已无太大的差别。   因此,土地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及土地开发费,应与建筑费提取折旧费,而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摊入管理费用。这样,在土地使用到期时,产权人才能够重新购置同等效用的房地产进行再生产。   在目前,由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久,土地使用年期差异不大,对房地产评估结果影响不大、不明显。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剩余使用年限的差异将越来越大,所以现在就应该予以重视。
2007-03-01 18:14:49
简要内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所以也可称之为“地价”。出让金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费用和使用期内的金额土地使用费。前者包括征地、动迁及为地块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是对开发投资的一次性补偿,后者为土地资源使用的费用,即“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如批租50年,就要一次性支付包括全部年限的使用费。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分,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例如上海北京东路71号地块面积为2.38万平方米,有20多家单位和1000多户居民,新加坡长立国际开发公司与上海黄浦资产经营公司以460万美元的毛地价获得50年的使用权,并投资5300万美元。旧区的动迁和市政配套费用一般要占到熟地总价的50-70%左右。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资或中资企业开发外销房的,要以外汇支付,如是中资企业开发内销房或外资企业开发内销房的,可以人民币支付。也有的实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资者得到一块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桥、一条道路或一个停车库等建筑物来偿还地价。
简要内容:中国批准设立最大保税港区 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图) 正在建设的东疆港区位于天津港东北部,面积30平方公里。规划为码头作业区、物流加工区、综合配套服务区。其中,物流加工区和码头作业区的一部分将建设成为保税港区,面积为10平方公里。 中国日前正式批准在天津港东疆港区设立保税港区,面积达10平方公里。这是继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后,中国批准设立的第二个保税港区,也是目前中国面积最大的保税港区。正在建设的东疆港区位于天津港东北部,为浅海滩涂人工造陆形成的三面环海半岛式港区,面积30平方公里。规划为码头作业区、物流加工区、综合配套服务区“三大区域”。其中,物流加工区和码头作业区的一部分将建设成为保税港区,面积为10平方公里。 据天津港负责人介绍,东疆保税港区将按照国际枢纽港、自由港及自由贸易区的运作模式和惯例,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实行国外货物入港保税,国内货物入港退税,港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港内货物自由流通并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政策。在税收、外汇、船舶及人员等方面实行更为开放的管理模式和政策。详细阅读 国务院日前正式批准在天津港东疆港区设立保税港区,面积达10平方公里。这是继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后,中国批准设立的第二个保税港区,也是目前中国面积最大的保税港区。保税区的设立将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企业到天津滨海新区来投资。 东疆港区将施行高度开放政策 我国北方第一大港天津港的东北部,大型海上挖泥船一边疏浚航道,一边将疏浚土方用于填海造陆,吹泥机源源不断“吹”泥上岸。现已吹填造陆6平方公里,到2007年将成陆13平方公里,2010年30平方公里港区整体成陆。这就是国务院最近批准设立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所在地。 据天津港负责人介绍,东疆保税港区将按照国际枢纽港、自由港及自由贸易区的运作模式和惯例,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实行国外货物入港保税,国内货物入港退税,港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港内货物自由流通并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政策。在税收、外汇、船舶及人员等方面实行更为开放的管理模式和政策。 天津抓住保税港区机遇促发展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是目前全国开放最高的港区,内出、外进都是保税,这可以免去许多手续,必将极大地提升天津港的竞争力。”天津滨海新区管委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邢春生说。 据悉,去年天津港总吞吐量已经达到2.4亿吨,位居世界第九。有关专家认为,与深圳、上海主要运输制成品相比,天津港口运输的粮食、矿物等大宗货物更多,辐射面更广。 “天津要保持城市的竞争力,就必须抓住保税港区的机遇促进商品流通业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副主任张文春表示。 多项措施推动滨海新区建设 事实上,设立东疆保税港区只是中国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放政策的一部分。 6月6日,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全文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正式宣布天津滨海新区成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天津滨海新区作为继深圳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带动区域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极,将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支持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土地管理改革;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给予天津滨海新区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 滨海新区将担起更大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指出,天津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是: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 “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将比浦东来得更猛烈一些。”天津市社科院卢卫研究员表示,滨海新区的发展将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大开发,甚至整个东北亚地区的经济推动,担起更大的责任。(陈杰 任成琦)
简要内容: 前天,全球最大的食品饮料制造企业——雀巢集团天津冰淇淋和巧克力糖果大型工厂举行成立十周年庆典活动。市委常委、滨海新区管委会主任皮黔生出席庆典仪式。   庆典仪式前,皮黔生会见了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穆立。他向客人简要介绍了近年来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尤其是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在港口建设、交通路网以及“十一五”期间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皮黔生说,雀巢在落户泰达的10年时间里,实现了飞跃发展,希望雀巢能够伴随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更快的发展。   截至目前,雀巢集团已有3家工厂设立在天津,累计投资总额超过10亿元,产品涵盖矿泉水、早餐谷物、冰淇淋等多个品种。今年雀巢公司正在开发区西区建设一个新的宠物食品工厂,预计将于明年正式投产。
简要内容: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鼓励境内外企业来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大力发展金融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 外国跨国公司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在本市设立的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五)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本条规定的外商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本市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 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 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总部或地区总部职工按照不超过其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外、国外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八条 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十条 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第十一条 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007-02-26 17:15:02
简要内容: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的统一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的土地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乡(镇)村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铁路、港口、农场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驻津部队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军事用地的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模范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在保护或者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科研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四)按照法定程序,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销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非农业户口居民,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   第八条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国有土地以外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区、县行政区域占有和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根据土地权属性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分别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所有证书或者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用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由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评价和土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土地统计、土地调查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涂改。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应当制定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市和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编制用地计划指标。用地计划指标不得突破。   第十九条征用菜地,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用粮食,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粮食指标和农业税。   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新建砖瓦窑场用地。原有的砖瓦窑场未经批准不得扩大用地范围,禁止在耕地上擅自修建坟墓、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承包耕种的土地,不得荒芜。荒芜土地满一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芜前土地年产值一倍至二倍征收荒芜费。荒芜土地满二年的,除征收荒芜费外,由发包单位收回承包经营权。   荒芜费用于农业建设和生产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预交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对土地复垦后,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退回复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不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再使用或者连续二年不使用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归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四条各类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资源,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开发土地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不足二百亩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用地二百亩以上的,经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开发承包合同,并报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土地的征用和划拨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持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按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办理土地的征用、划拨手续。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七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划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征用、划拨外环线绿化带以外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四区和蓟县、宝坻、武清、宁河、静海五县范围内耕地五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五亩以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征用、划拨塘沽、汉沽、大港三区范围内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三十亩以下的,由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征用、划拨外环线绿化带以内地区的土地和本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土地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二)(三)项用地涉及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或者农民转工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第三十条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规划道路中心至建设项目用地之间的道路用地、无法继续耕种的土地等界外处理土地,由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范围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定。   界外处理土地由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使用无法继续耕种的界外处理土地的,应当对原用地单位实际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全民所有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部队、铁路等单位,在其农业用地范围内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用地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被征土地的补偿费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其中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城市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其中种植韭菜、藕等老根蔬菜的,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作价补偿。   (四)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的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亩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自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种植的农作物和新建设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统计、物价、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不同类别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二)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被征土地的具体条件和农作物生长情况,按照前项核定的平均年产值上下浮动百分之二十确定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第三十五条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部分应当专项存入银行,由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监督使用,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对农民转工人、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用地单位应当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接收劳动力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应当通过发展生产和其他就业途径就地安置。安置不完且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根据被征地单位的征地数量与土地、劳动力的比例,安排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转为工人。   转工的对象应当是在被征地单位劳动并有常住户口的农民,男性为十六岁至四十五岁,女性为十六岁至三十五岁。其去向由用地单位负责安排,或者由用地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接收安置。转工的数额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劳动部门核定,由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增加职工人数的计划,并办理农民转工人的手续。   第三十七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征地数量和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上半年度末的农业人口与耕地面积的比例,核定部分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并由市公安、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供应手续。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应当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需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原受理申请用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延期手续,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临时用地恢复原土地的生产条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家征地办理,期满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交纳临时占地费。临时占地费的收取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用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因地形地物的限制按照临时用地处理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家征地办理。 第五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   第三十九条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实行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应当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出让计划进行。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房地产和其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二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耕地不足一千亩,其他土地不足二千亩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限额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四十四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出让合同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者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未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经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警告或者罚款后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集体所有的土地未经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不得实行有偿出让。   第四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依法提前收回和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者可以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申请续期,并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九条以有偿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五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当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得的收益抵交出让金。   工业企业因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或者污染环境等原因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纳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依法收回,并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出让。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第六章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五十五条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乡(镇)村建设规划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安排用地。   第五十六条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其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乡(镇)办企业建设使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被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六倍给予补偿,并妥善安排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乡(镇)村建设规划和用地计划指标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必须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城镇和外环线绿化带以内建住宅的,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零点二亩。   (二)在城镇和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地区建住宅,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零点二五亩;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零点三亩。   第六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农村居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国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从事其他建设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从事其他建设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按照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六十八条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并可按照非法占用总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六十九条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三元至五元处以罚款。   第七十条在耕地上擅自挖土、挖砂、采石、采矿、烧砖、葬坟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可以按照每亩二百元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第七十一条罚款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所需办案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并报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四条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施工,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第七十五条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在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国家的和集体的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简要内容:1 机构看市:天津工业地产发展充满机遇  工业地产概念起源于19世纪末工业化国家,最早的工业物业出现在20世纪初的英国和美国。从1945年开始后很多国家将工业地产融入到整个国家策略之中,但是直到1970年,工业地产得以快速的发展并在各方面逐渐走向成熟,目前工业地产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中一个高收益、高风险、高门槛的"三高"产业。   一、工业地产概况   1.工业地产和工业物业的概念   工业地产是指以工业物业为开发对象而进行的投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的房地产行业。工业物业包括重工业厂房、轻工业厂房、仓储厂房和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高新技术产业用房、研究与发展用房(也称工业楼宇)。一般来说,重工业厂房由于其建筑物的设计需要符合特定工艺流程的要求和设备安装的需要,通常只适合特定的用户使用,因此不容易转手交易。高新技术产业(如电子、计算机、精密仪器制造等行业)用房则有较强的适应性。轻工业厂房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目前在我国各工业开发区流行的标准厂房多为轻工业用房,有出售和出租两种经营形式。   2.工业物业除具有一般物业的属性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   1)与国民经济联系密切,随国家经济走势而发生变化;   2)投资门槛高,内部收益率高;   3)技术性强,适应性差。   3.中国工业地产发展情况   虽然工业地产在国外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在中国该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我国各开发区具有生产要素集中、税费政策优惠等特点,我国的工业物业大多集中在各城市特定的工业开发区内。这些开发区中工业物业发展最快的城市包括上海、苏州、深圳、北京等,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市场的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活跃程度等方面也较国内的其他城市要高很多。在发展趋势方面,由于上述城市工业物业的价格较其他二级城市要高,很多制造型企业逐渐将厂房转移到天津、大连等环渤海圈内的二级城市,但由于北京、上海的人才聚集、世界信息同步等方面的优势,一些研发中心仍会选择上述两地。   二、天津工业地产市场情况   目前天津的工业物业主要集中在3个国家级开发区和12个市县开发区内。工业物业总建筑面积大约为1000万平方米,工业地产越来越多地被国内外的资金和开发商普遍关注。在天津最为典型的一笔投资就是美国普洛斯与开发区合作,投资4500万美元建设开发物流园区,这也吹响了外资工业物业投资企业进入天津市场的号角。   目前天津的工业物业市场需求以自用型为主,投资者占很少的比例。由于投资额较高,客户很少会选择购买厂房自用,规模大的企业会选择购地自建,小规模企业选择租赁。   目前天津的工业物业有多种发展模式,包括自上而下的政府引导型模式,自下而上的企业自主开发模式,上述两者相结合的开发模式,使用者购地自建模式,内外资合资开发模式(美国普洛斯)以及带租约收购模式(是指基金投资收购一些带有租约的工业物业产品,以期获得稳定的长期收益的模式)。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引导型模式是政府以土地资源和税费优惠政策吸引企业购地设厂,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增加地方税收和就业。因此,政府往往转让土地的价格比较低廉,提供的税费政策也十分优惠;而自下而上的企业自主开发的厂房,往往选择的是定制开发,根据意向客户的需求开发工业物业,出租给该客户。与自建厂房相比,租赁物业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投资建设工业物业的风险,降低了使用者的成本。   在产品方面,天津的工业物业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标准厂房的设计单一,设计水平低,土地使用率低。目前,天津的工业厂房基本上是"千房一面",产品设计单调,很难找到能够满足特殊产业的厂房,小面积、可分割的厂房十分缺乏;由于产品设计的缺陷,往往可以设计成双层的标准厂房建成了单层,导致了土地的浪费。   三、天津工业地产的发展前景   1.未来天津工业物业租赁市场活跃。   近几年,随着加工制造业的不断投入,一些资金实力较小的企业考虑到租用工业物业,可减少长期持有该资产的风险,并有随时进入或退出市场的灵活性,从而使天津工业物业租赁市场趋于活跃。继住宅、商铺等房地产投资品种之后,工业地产由于其投资收益较高,长期收益稳定,升值潜力大等因素而受到部分投资者的关注。事实上,在历次的房地产波动周期中,工业地产的价格一直稳中有升,究其原因,一是从2004年4月开始一年内连续颁布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等多项政策法规,凸显出土地的稀缺性,从而决定了土地价值本身的稳定性;二是工业用地的需求呈几何级数增加,导致工业用地的价格不断攀升。   2.工业地产商、投资商将更多关注天津市场。   天津市场发展空间较大是吸引工业开发商、投资商眼光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天津地处环渤海经济圈核心位置,开发投资潜力还有很大空间;另一方面,天津工业用地价格、劳动力成本、交通运输成本等方面远比上海、北京等城市低很多,据估算,几项成本总和天津要比北京低30%~40%。   3.工业物业产品更加丰富,满足不同产业的需求。   随着普洛斯等一批外国工业地产公司进驻天津,将会带来更先进、更丰富的厂房产品,同时各开发区也将在各自特色产业聚集的过程中,寻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工业物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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