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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近日,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并购贷款作为此轮新增的企业融资渠道率先开闸。纵观市场各行业,资金异常饥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这一新的融资渠道尤其关注。而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业的贷款热情却未见提高。 根据《指引》内容,并购贷款是用于支持我国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股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并购交易。在银行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应具有较高的产业战略相关性。并购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历经数年房地产宏观调控,房地产开发贷款一紧再紧。加上次贷危机影响全球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国内需求萎缩带来销售回款不足,一些房地产企业因资金极度匮乏而接近生存底线。上海证券报获得的消息称,部分全球知名投行已经开始低调酝酿在上海等地抄底楼市,投资方式包括房地产企业股权投资,也包括项目合作和参建等。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向上海证券报表示,为内地大型房企实现资金输血,令其有能力并购整合更多中小房企和项目,才会最终盘活地产一盘棋。 在此背景下,市场纷纷预测,并购贷款或为大型房企融资并购开辟路径。对于并购贷款流入房地产领域的可能性,民生银行某高层表示,目前指引还没有具体执行细则出台,也没有接触到房地产业关于并购贷款业务的需求。另一家商业银行公司金融部高层告诉记者,虽然目前央行对房贷等有关房地产业的信贷政策给予一定放松,但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前景有自己的判断。“房地产是一个涉及多个链条的产业,单纯给开发商资金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如果房子仍然卖不出去,开发商有钱又能怎样?”上述银行人士称。 于是,有商业银行传出消息,未来三年将进一步收缩房地产类贷款,将其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从14%降至10%。 工商银行某分行高层则表示,并购贷款执行细则将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但一些判断标准和体系已经初具。总体来说,可能申请并购贷款的企业门槛会非常严格。” 他所说的审核门槛包括行业特征、目标客户的原有资产负债率及经营前景等。对于大型房地产能否有机会申请到并购贷款,上述人士称理论上并不排除这种可能。银行界人士表示,房地产行业风险不能一概而论,一些企业如果可以并购到优质且便宜的房地产项目,仍可以进入银行审贷视野。 “而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它的潜在负债率,如未付清的土地款等都是银行需要着重审核的内容。”上述人士称。
简要内容: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在城镇土地评估中比较常见。划拨土地由于没有使用年限,且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一般较大,部分土地由于城市开发和建设,规划用途和实际用途都发生了变化,加上划拨土地进行抵押时存在着诸多限制条件,使该类型用地的评估比较复杂,测算难度也较大。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遵守土地估价的一般原则   土地使用权抵押属于二级市场行为,但划拨土地没有经过一级土地市场,因而,当它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后,评估时就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但必须遵守土地估价的一般原则。在进行评估时,可以先将划拨土地假设成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土地,并由此确定价格。只有在此假设前提之下,评估时才能符合替代原则、预期收入原则、最有效使用原则及供给与需求原则等。   充分考虑评估中的风险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市场行为。由于划拨土地属于国有资产,因此进行抵押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抵押人、抵押权人还需要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有关核定土地出让金的协议,其评估价格并不等同于土地的预期价格,而是比它低。在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抵押期间的风险性,以保守性评估为指导原则,在测算出预期土地价格之后,应进行一定幅度的风险系数修正,但修正幅度不宜超过20%。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的目的是为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进行抵押贷款提供价格依据,所以,评估时既要为抵押人测算出土地的有效价值,又要替抵押权人充分考虑放贷的安全性。由于在抵押人无法偿还时需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性的清偿处理,所以评估测算时还应考虑强制处置和有关费用。评估结果应该是扣除了处置费用后的价格,即评估价格等于市场预期价格减去强制处置费用。   认真界定委托评估土地用途   拥有划拨用地的单位大部分是城镇国有企事业单位,而且获得划拨土地的时间基本上在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之前。随着城市规划的调整和城市建设的逐步铺开,许多原来的划拨土地用途发生了变化,有的因为道路建设带来商机而转变成商业用地,有的因为住宅开发建设而转变为住宅用地。目前这类土地大部分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造成实际用途、规划用途和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用途的不一致,因此,评估时要参照规划资料,根据土地估价的有效使用原则,认真界定委托评估土地的用途,并要求委托方先测量确定各类用途土地面积,然后按照不同用途分类测算土地价格,做到既遵循保守估价的原则,又避免评估结果失实。   对土地使用年限不作修正   由于划拨土地没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制,评估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在使用年限方面的价格内涵。此时将地价界定为无限年期很不妥当。根据经济学原理,价格源于市场,价格本身属于一种市场行为,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年限可以定义为,规划土地用途下以估价时点为起始日期的法定使用年限,在评估时不宜进行土地使用年限方面的修正。   评估结果应包含土地出让金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有人认为不包含土地出让金的地价,其实不能一概而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评估结果应该是包含了土地出让金的地价。因为在进行抵押前,抵押人、抵押权人需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有关核定土地出让金的协议,在进行清偿处置时,法律规定必须先抵偿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如果在计算中仍然扣减土地出让金,就意味着双重扣减,会导致估价结果偏低,相对于抵押人来说,则未能充分体现出评估的公平性原则。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在假设划拨用地可以自由转让的前提下,遵循评估的一般原则,围绕抵押的评估目的,充分考虑抵押的借贷风险,以保守性评估为指导思想测算得出的规划土地用途下,以估价时点为起始日期的法定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具体公式为:   土地价格等于规划用途土地在评估期日法定年限的市场预期价格×抵押风险修正系数减去清偿处置费用。
简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 土地的没收和征收 第二条 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 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 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 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 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第六条 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第七条 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第八条 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 律无效。此项土地,应计入分配土地的数目之内。但农民如因买地典地而蒙受较大损失时,应设法给以适当补偿。 第九条 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农村社会阶级成份的合法定义,另定之。 第三章 土地的分配 第十条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 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第十一条 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但区或县农民协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材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的地区,为便于耕种,亦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乡与乡之间的交错土地,原属何乡农民耕种者,即划归该乡分配。 第十二条 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 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 第十三条 在分配土地时,对于无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如下: 一、只有一口人或两口人而有劳动力的贫苦农民,在本乡土地条件允许时,得分给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 二、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应酌情分给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庭生活者,得不分给。 三、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员、战斗员、荣誉军人、复员军人、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包括随军家属在内),均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得视其薪资所得及其他收入的多少与其对于家庭生活所能维持的程度,而酌情少分或不分。 四、本人在外从事其他职业而家属居住农村者,其家属应酌情分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属生活者,得不分给。 五、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六、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工会证明其失业的工人及其家属,回乡后要求分地而又能从事农业生产者,在当地土地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七、还乡的逃亡地主及曾经在敌方工作现已还乡的人员及其家属,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以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八、家居乡村业经人民政府确定的汉奸、卖国贼、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坚决破坏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不得分给土地。其家属未参加犯罪行为,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有劳动力并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 分配土地时,得以乡为单位,根据本乡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回乡耕种,或作本乡土地调剂之用。此项土地,暂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过全乡土地的百分之一。 第十五条 分配土地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之用。此项土地,在未举办农场以前,可租给农民耕种。 第四章 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 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为利于生产,应尽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生产的农民。分得此项土地者,可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于经营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之。 第十七条 没收和征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配者应随田分配。其不宜于分配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其原由私人投资经营者,仍由原经营者按照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继续经营之。 第十九条 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后继续经营,不得分散。 但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 第二十条 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 律不动。 第二十一条 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为保护。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合农民使用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充作公用。 第二十二条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开垦者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之内。 第二十三条为维持农村中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习惯予以保留,不加分配。 第二十四条 华侨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应本照顾侨胞利益的原则,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一般原则,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五条 沙田、湖田之属于地主所有或为公共团体所有者,均收归国家所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的护路、护堤土地及飞机尝海港、要塞等占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已划定线路并指定日期开辟的铁路、公路、河道及飞机场等应保留土地者,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 第五章 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人民政府对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在土地改革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经人民代表会议推选或上级人民政府委派适当数量的人员,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 第二十九条 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三十条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第三十一条 划定阶级成份时,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之。其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亦应邀集到会参加评定,并允许其申辩。评定后,由乡村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行,在土地改革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 人民法庭的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为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严禁一切非法的宰杀耕畜、砍伐树木,并严禁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土地改革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农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工作人员的权利。侵犯上述人民权利者,应受法律制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法适用于一般农村,不适用于大城市的郊区。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办法,另定之。 本条所称的大城市,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按城市情况决定之。 第三十六条 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但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住户,在当地土地改革时,应依本法与汉人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本法不适用于土地改革业已基本上完成的地区。 第三十八条 凡在本法公布后开始施行土地改革的地区,除本法第三十五、第三十六及第三十七条所规定之地区外,均须按照本法施行。各地何时施行土地改革,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以命令规定并公布之。 第三十九条 本法公布后,各省人民政府应依本法所定原则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提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施行,并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 本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
简要内容:由于房产交易量逐年增多,在房产转让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也比往年增加不少。记者从市房管部门了解到,在房屋交易中,有七类房产不可转让,所以最好先查清房产档案再交易。   杨先生购买了潍城区向阳路东某小区的商品房后,又把房子卖给了在同一小区做生意的王某,双方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时,工作人员却表示该房不能办理交易,为什么有房产证还不能办理房产转移呢?原来,杨先生房产为集体土地性质,即“小产权房”,按规定不可转让。   据了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有七类房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房管局部门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应先到房产交易部门查询房产档案,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简要内容:没有产权的房产和土地也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记者昨日从广州地税部门获悉,由于没有及时缴纳“名下”的房产和土地相关税费,广州某公司被税务机关查补税费金共149万元。   税务人员指出,税法规定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税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同时,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日前在对广州市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分别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白云区和番禺区的三块土地及一处商品房,一直未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表示,这些房产和土地由于一些商业纠纷尚未处理完毕,一直都不能办理产权,而且也基本处于闲置状态,所以企业以为是暂时不用缴纳相关税费。   经过稽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证实这些土地和房产虽未办产权,但使用权确实属于该公司,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同时,税法还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另外,对于购置新建商品房,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则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公司拥有使用权,应按税法规定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缴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记者还向税务部门了解到,当前经济往来日趋多样化,企业间的商业往来也日益复杂,类似上述企业的涉税情况也比较普遍,主要还是由于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理解有误所致。因此,税务部门也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处理商业纠纷的同时,也要掌握好相关的税收政策,按章按时纳税,切莫顾此失彼,走入“误区”。
简要内容:2007年国内第二大地王资金从紧,土地出让金待付重庆地王身陷退地漩涡来源 2008年地王生存危机现状 2007年11月9日,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0688.HK,下称“中海”)与香港九龙仓集团合资成立的重庆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嘉江房地产),在拍卖中以75亿元竞得重庆南岸区弹子石地块。 8月初,中海集团重庆地王突然爆出退地传闻。中海重庆公司董事总经理石波云8月13日回应退地传闻,声称重庆地王不退还政府。 截止到记者发稿时,中海已经在弹子石地块拿到可建筑148万平方米房屋的国土证。 虽声称不会退地,但是高额的成本和走势堪忧的中国楼市寒冬却让该地王的未来充满了悬念。 6.3亿销售回款 据2007年12月中海集团公开披露的数据显示,2007年中海地产连连扩张,土地储备新增近900万平方米,同时在中国香港、澳门和内地的北京、上海等21个经济活跃城市拥有土地储备超过2000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额超过1000亿港元。 面对超过1000亿港元的总投资额,“我们不缺钱!”石波云高调向记者表示。按照中海提供的资金数据,近期可动用的资金大约为600亿元。 600亿资金在近期可动用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600亿元中仅有152亿元是上半年中海在全国的市场销售额,这部分是自己的钱,其中有一半还是借来的,中海和建设银行签下了200亿元的授信额度,和中国银行签下了100亿元的贷款授信额度,借来的钱使用起来自然不如自己的钞票便利。最后,还有很不确定的1/4资金是由将来的IPO募集得来,据了解中建投资欲年底在国内A股上市,欲募集420亿元资金,其中1/3约142亿元归中海地产使用,在国内楼市、股市一片萧条的情况下,能否募集预计资金还是个未知数。 有分析人士指出,在过去的2007年,根据中海已公布的土地储备数量,其合计耗费近150亿元买地,其中9-11月这3个月内就耗费了130亿元。如此庞大的买地行动,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中海的资金链带来巨大压力。显然,和中海庞大的开销相比,600亿也不是什么大数目。 据重庆中海公开披露的数据,目前该公司在重庆仅是拿地的支出就高达104亿元,而其在该市的总投资将高达200亿元,但是重庆的销售回款目前只有6.3亿元。投入和销售收入难以相提并论。如果中海在国内布局的企业都如重庆一样,则一旦市场突变,中海将面临不小的风险。 据弹子石地块拍卖后的公告,弹子石地块的75亿元交易款将分8期支付,在2009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在重庆的销售回款杯水车薪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如何支付引起大家的关注。 冷市下的退地悬念 为了开发好弹子石地王,中海决心下血本扩充中海在弹子石地块的“国际社区”项目的内涵,一流的商业、一流的教育配套、一流的休闲公园,甚至一流的国际大道都在开发公司的考虑中。 可按弹子石地块的拿地成本计算,该项目每平方米楼面地价就将超过3430元,而加上建筑费用,每平方米成本保守估计也将超过5000元。如果再附上“国际社区”的一流配置,成本就更难估算。 问题的另一方面还在于,和去年拿地时的疯狂相比,目前的重庆楼市可谓一潭死水。从去年11月开始,重庆房地产陷入量价齐跌的市场漩涡。 面对难以控制的开发成本和价格不断下行的重庆楼市,中海重庆地王将如何应对市场突如其来的变化?在全国地王纷纷面临退地疑云的形势下,尽管其表示不退地,但事态的发展究竟如何?悬念由此产生。
简要内容:土地流转不能流向房地产,一条最重要的理由是保护18万亿耕地的需要。18万亿亩耕地是一条底线。只有保住18万亿亩耕地,中国粮食安全才能有保障,否则,就会出大问题。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已引发粮食价格暴涨,一些国家粮食供应事实上已成为问题。据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统计,去年世界饥饿人口已经达到9.25亿。2008年的正式数字还没有公布,但根据预测,今年至少会增加7500万人。2008年将是赤贫人口最糟糕的一年。而今,许多国家都把解决粮食供应问题视作稳定人心的一件大事。国务院10月17日召开常务会议提出继续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十大措施”,第一条就是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制定并发布增加各项农业补贴方案,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而强农惠农的目的,除了关心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之外,从政策方面引导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用意也十分明显。 土地流转不能流向房地产也就是向某些基层、某些开发商亮起了“红灯”。现在一些房地产商借口搞什么“田园风房”,搞什么“绿色别墅”,盯住城镇郊区的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在某些利益驱动下,一些基层官员也为其“大开绿灯”,使耕地面临被侵占的隐忧。今年7月9日,国土资源部公布10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就有6起是用于房地产和酒店建设的。其中石家庄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超出批准用地面积非法占地119.46亩(见国土资源部网站2008年7月9日)。此外,一些地方借着新农村建设,也出现了先用后批、边用边批、批少用多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土资源部在土地流转问题上设下“三不能”之限,也就是告诫开发商,不能利用土地流转搞混水摸鱼,违法把农村耕地流转向房地产。同时也向农民群众发出安民告示,即使是实施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也不能为搞房地产、搞高尔夫开口子。 土地流转不能流向房地产,是与土地不是私有化这个原则一脉相承的。中国的土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这是宪法规定的。实施土地流转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一些人之所以对利用农村耕地打开发房地产的主意,是有意无意误读了中央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把土地流转等同于土地私有化,进而可以随意改变耕地的性质,随心所欲搞什么房地产,或搞什么高尔夫。因此,土地承包流转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精神,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这样土地流转才能最终惠及农民,惠及农业而不会危及耕地保护。
简要内容:北京市代市长王岐山16日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开幕式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北京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节约型城市。 王岐山提出,坚决贯彻节约优先原则,把节地、节水和节能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用地,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实行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规范控制建设用地协议出让范围,全面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组建水务管理部门,采取严格措施对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用,保护好饮用水源。高质量建设南水北调北京段工程。制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分阶段工作方案,实施阶梯水价,推动再生水回用和雨水利用,推广和更新节水器具,强化节水管理。 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市民节水意识。突出抓好节能工作,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搞好资源的综合利用,努力发展循环经济。
简要内容:昨天,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土地违法记录单",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简要内容:我国目前主要的地价管理政策有:   (1)国家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低限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为此,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做好省内城镇土地分等和基准地价平衡的基础上,依据政府产业政策和省内各城镇的基准地价,并综合考虑各地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利息和土地纯收益等因素,按不同用途、级别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各类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其主要作用是防止各地竞相压价出让,增加土地出让工作的透明度,便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出让行为的监督,便于使用者和投资者了解不同行业的地价优惠幅度,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向。   (2)政府可以按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提前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此规定便于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适时调整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   (3)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有优先购买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交易双方瞒报交易地价,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4)政府对地价上涨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必要措施。该规定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市场地价的不合理上涨和土地投机行为,满足社会各方面对土地的需求。   (5)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防止交易双方虚报、瞒报交易地价,将社会发展造成的土地收益收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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